2015年03月08日,全國人大代表、甘肅省副省長夏紅民認為,適時制定出台《質量促進法》是提高我國質量水平的法制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發展需求,內容,
發展需求
制定《質量促進法》是推動中國經濟轉型發展的需要。當前,中國經濟成長正處於從高速到中高速的新常態,進入提質增效升級的“第二季”,質量成為轉型升級的關鍵點和突破口。只有提升質量,才能節約能源資源、減少環境污染,才能提振消費信心、滿足人民需要,從而實現有效益、有質量、可持續的增長。只有以質量的提升“對沖”速度的放緩,才能把中國經濟發展從“速度時代”推向“質量時代”。
制定《質量促進法》是完善中國特色質量法制的需要。中國當下已經成為經濟大國和製造業大國,現行的質量法律主要是《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主要調整的是產品質量,但涉及到服務質量等廣義質量,尚無一部統一的法律予以規範。此外,現行質量法制重點關注的是質量安全,鮮有涉及質量發展。現行《產品質量法》調整範圍寬泛,在監管的手段上主要是規定了國家監督抽查和執法打假兩項制度,手法單一,特別是在發揮市場、行業協會和政府的作用促進全社會整體質量提高方面還存在著較大空白。
內容
制定出台《質量促進法》,在內容設計上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總則,如立法宗旨、適用範圍、概念界定、基本原則等。二是主體內容,包括質量發展規劃的編制要求、實施政府質量工作考核、建立質量發展統計指標體系、開展質量狀況統計分析和風險管理、實施質量興省(市)工作、探索實施名牌發展戰略、建立質量激勵機制、質量創新、質量人才隊伍建設、開展民眾性質量管理活動、構建質量誠信體系、提升服務業質量、強化企業質量主體責任等內容。三是法律責任,包括政府、部門、企業、社會第三方、消費者等社會主體相關法律職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