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我

質我是人作為一個“存在”的客觀實體。是抽除思維意志後的一個具有生命特徵系統個體。是當代哲學概念。他(她)表達的是我的質屬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質我
  • 外文名:substance-me
  • 學科哲學
  • 提出時間:2016年
  • 提出人:朗琅2013
哲學涵義,質我的屬性,質我與本我,質我與自我,質我與超我,完整的我,

哲學涵義

質我是人作為一個“存在”的客觀實體。是抽除思維意志後的一個具有生命特徵系統個體。他的存在狀態,含有肉體及其非精神性的一切附屬物。具有生物學的一切屬性。同時也具有對應時空間的控制的隨機性。它的概念是相對於本我而言的。質我是人的質屬性的表達形式。

質我的屬性

質我具有客觀的存在性與普遍性,同時具有個體的特異性。質我通過本我表達出人的精神屬性。同時與環境發生互動聯繫。質我通過死亡或者腦器質的病變或缺陷,失去或者部分失去本我,而僅表現為(物質性,植物性,動物性)。從而失去一個標準的正常人的屬性.

質我與本我

本我質我基於生命體原始無意識的生命力,本能、衝動、欲望,心理積澱等等免於壓抑,痛苦,獲得快樂與個體的舒適、生存及繁殖的正義、自密性等等的生命力量。 是質我的私有的精神屬性。本我是質我的最基本的非人格化的智慧生物屬性。是自然人的原始狀態
他的導向源於質我的客觀的原始的驅動力。他斥之於一切外在的規則,倫理,道德及法律。具有普遍性與特異性,但是不具有社會性。

質我與自我

自我是社會化後的個體對於自己的自我認識的概念,除了具有本我的一切屬性外,同時還具有以下的社會性屬性,涉及社會坐標內所有屬性如下:
能力,智力,精神,品德,學識,能力,地位,財富,健康、興趣、愛好,形體貌,性格,氣質、理想、信念、年齡,性別,種族,籍貫等等.
自我是本我締結社會契約及法則的精神屬性的表現,有調節衝突而適應自然與社會與權重評估能力,通過權重評估來保證自身的正義,利益與實踐責任。具有自動較正與糾錯能力。同時也有主動導向與控制能力。是人的社會化及人格化的狀態。他的精神層次高於本我

質我與超我

超我是自我道德化與正義化後踐行自我的最高理想原則後的狀態。對於本我來講,超我更加側重於社會化,與共益精神和正義。同時超我也是財富,力量與智慧完美化的表現。同時超我有具有父權的人格符號。
超我一方面表現為博愛,孤獨,完美主義。這些因素反而會形成專制獨裁主義或者人性缺陷。
當道德遭遇人性時,往往會扼殺人性。不能夠保障人人包括他的本我的自由權力和正常情感。

完整的我

總結:本我、自我和超我之間應該和睦相處,保持平衡,人才會健康發展,在契約,規則與人性衝突時,個人的權重原則要在人性與正義之間完美結合。社會正義還要有人性的正義。這樣才能使得三個我完美鑄就個體的精神屬性。從而使得人的質屬性與精神屬性完全統一。這樣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社會化的人,即是法律屬性的自然人。
作為一個社會學意義上的人:首先他有作為生物學上的人的生命體 -肉體,而同時,他有一個精神上的個體,精神上的人-也就是通常意義上的靈魂,他們作為社會學意義上的人的兩個存在的相是不可以分割而獨立存在。同時,個體的人作為群體的一員,一方面他具有群體的共性,另一方 面他又具有個體不同於其他人的特性。人的共性和特性是並存的不可分割的。在這個意義上講社會學意義 上的人是有靈魂的,同時具有群體共性和個體特性的具有生物學人的生命體。現實空間和思維空間是人的生存方式的兩個空間,而時間確是聯繫人的兩個空間的紐 帶,如果時間被切斷,就意味著生命即將結束。人將進入死亡狀態。人的生存活動是由時間聯繫這兩個空間改變的運動。這和馬列主義的實踐和意識是不同的,現實 人有可能基於一個目標而後去實踐,同時也有可能實踐以後做出一個思考。在這裡不存在那一種狀態先後的問題,因為這兩個空間的改變是並行的。他們通過時間而 同時存在。
質我是人作為“存在”的質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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