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損失的可預見性規則

根據《契約法》第113條,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契約一方訂立契約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契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據此,只有當違約所造成的損害是違約方在訂約時可以預見的情況下,方能認為損害結果與違約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違約方才應當對這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害是不可預見的,則違約方不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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