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學英,男,漢族,1953年9月生,山東鄄城人,1976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5年8月參加工作,大專學歷。曾任山東省人大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2018年9月19日,賈學英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賈學英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東鄄城
- 出生日期:1953年9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立案偵查,依法逮捕,一審開庭,公開宣判,
人物履歷
1973.09-1975.08 菏澤師範學校學生;
1975.08-1976.12 鄄城縣閆什口公社劉垓工作組副組長;
1976.12-1979.05 鄄城縣縣直機關團委書記;
1979.05-1980.09 鄄城團縣委副書記;
1980.09-1981.04 鄄城縣吉山公社黨委副書記;
1981.04-1986.07 鄄城縣吉山公社黨委書記(其間:1984.09-1986.07省委黨校幹部專修科學員);
1986.07-1987.01 鄄城縣經協辦主任;
1987.01-1991.06 鄄城縣委副書記;
1991.06-1993.01 鄆城縣委副書記、縣長;
1993.01-1994.06 菏澤市(縣級)委副書記、市長;
1994.06-1995.11 菏澤市(縣級)委書記;
1995.11-2000.12 菏澤地委委員、菏澤市(縣級)委書記;
2000.12-2001.01 菏澤市委常委;
2001.01-2001.02 泰安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副書記;
2001.02-2002.12 泰安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
2002.12-2003.02 泰安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3.02-2006.12 泰安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6.12-2007.03 山東省交通廳黨組書記、副廳長;
2007.03-2009.07 山東省交通廳黨組書記、廳長;
2009.07-2013.02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黨組書記、廳長;
2013.02-2017.01 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12月16日,據山東省紀委訊息:山東省人大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山東省交通運輸廳原黨組書記、廳長賈學英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7年1月25日,經中共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中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賈學英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7年2月3日,經山東省檢察院指定管轄,青島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山東省人大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賈學英(正廳級)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依法逮捕
2017年2月14日, 據高檢網訊息,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山東省人大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賈學英(正廳級)決定逮捕。
一審開庭
公開宣判
2018年9月19日上午,由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賈學英受賄一案,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對檢察機關指控賈學英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總計2489萬餘元的事實全部予以認定,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2004年4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賈學英利用擔任泰安市市長、山東省交通廳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貸款、工程承攬、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企業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總計2489萬餘元。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賈學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賈學英犯受賄罪,罪名成立。賈學英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鑒於賈學英到案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願意積極退繳贓款,部分贓款贓物已追回,其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賈學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偵查機關扣押的車牌號為魯AS918W的保時捷凱宴S4806CC越野車、車牌號為魯JK5566的斯巴魯傲虎越野車依法沒收,評估拍賣後所得價款上繳國庫。偵查機關查封的位於濟南市歷下區經十路114號魯商泉城中心城市廣場C號樓1-517、1-518、1-519、1-520、1-521房屋依法評估拍賣,所得價款中的91.9%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剩餘部分依法追繳,上繳國庫。應依法追繳款項的不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