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陽市安岳石刻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安岳石刻的保護管理,促進安岳石刻合理利用,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資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資陽市安岳石刻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18年10月16日
  • 批准時間:2018年12月7日
  • 施行時間:2019年2月1日
條例全文,解讀,解讀2,

條例全文

(2018年10月16日資陽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1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保護管理
第三章合理利用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安岳石刻的保護、管理、研究和合理利用。
本條例所稱安岳石刻,是指安岳縣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中的石刻文物及其附屬文物。
第三條安岳石刻保護工作,應當堅持科學規劃、保護為主、合理利用、分級負責的原則,正確處理安岳石刻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關係,確保全岳石刻安全、真實和完整。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岳石刻保護和利用的組織領導,將安岳石刻保護補助經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
安岳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岳石刻保護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保護利用總體規劃,所需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明確安岳石刻保護機構,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工作協調機制。
安岳縣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人員負責轄區內安岳石刻保護工作,定期對安岳石刻進行巡查。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對安岳石刻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駝組跨促利用實施監督乎恥槳管理。
市乃灶榜戒、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安岳石刻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相關工作。
第六條安岳石刻保護機構具體負責安岳石刻的安全保護、修繕保養、科學研究、價值傳播、文化旅遊等工作。
其他依法占有、使用安岳石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承擔相應的修繕保養和安全管理責任。
第七條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安岳石刻保護社會基金,專門用於安岳石刻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鼓勵通過提供志願服務、舉辦公益性宣傳教育活動等方式,參與安岳石刻的保護和文化傳承。
鼓勵和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安岳縣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設立民眾性文物保護組織參與安岳石刻的保護。
第二章保護管理
第八條安岳石刻保護機構應當依據安岳石刻保護總體規劃,制定年度保護計畫、修繕計畫,按照規定程式報批或者臘擔連備案後公告施行。
第九條安岳縣人民政府應當設定安岳石刻保護標誌,並根據安岳石刻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定界碑、界樁等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和損毀。
第十條安岳石刻保護機構應當建立安岳石刻數據信息庫,採集、整理和保存安岳石刻基本信息,收集安岳石刻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大氣、植被、水文、地質等生態環境基礎信息。
第十一條安岳石刻應當明確專人看護。看護人員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或台捉戒者安全隱患,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並向相關部門報告。
安岳石刻應當配備防火、防盜、防雷擊等安防器材和設施。
第十二條因自然災害造成安岳石刻開裂、脫落或者出現危及文物本體安全的險情,安岳石刻保護機構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搶救性保護船習措施。
第十三條安岳石刻保護機構應當加強對安岳石刻水害、風化、裂隙等病害的監乘碑整測和風險評估,及時根據監測評估情況組織實施修復修繕工程。
對安岳石刻實施修復修繕、搶險加固等文物保護工程,應當制定工程方案,經相應的文物主管部門批准後,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十四條安岳石刻保護機構開展同有關科研單位和組織的交流與合作,加強石刻文物水害、風化、裂隙等病害防治科學研究及石刻文化研究。
鼓勵將新技術、新方法運用於安岳石刻的保護。
第十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岳石刻保護責任評估機制,每年對安岳石刻保存狀況進行一次檢查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六條在安岳石刻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開山、採礦、採石、挖沙、取土;
(二)違法排放廢氣、廢水、廢渣等污染物;
(三)傾倒、堆放、焚燒垃圾;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除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禁止行為以外,在安岳石刻保護範圍內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對安岳石刻進行妝修、增修、增刻或者重塑;
(二)刻劃、塗抹、污損、攀爬安岳石刻;
(三)在非規定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燃燒香蠟紙燭、上油點燈;
(四)在禁止煙火區域吸菸或者用火;
(五)在禁止拍攝區域拍攝;
(六)損毀文物保護設施、設備;
(七)存放、生產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物品;
(八)擅自進行與安岳石刻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合理利用
第十八條安岳石刻的利用,堅持保證安全、綜合利用、弘揚文化、規範管理原則,實現安岳石刻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
第十九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岳石刻文化價值挖掘,整合安岳石刻資源,加強旅遊公共服務和旅遊形象包裝和推廣,促進文化旅遊產業發展。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安岳石刻文化旅遊開發。
第二十條安岳石刻保護機構應當對安岳石刻景區內的商業業態、經營服務網點統一布局,店鋪招牌、門面裝修等應當與安岳石刻整體風貌相協調。
本條例所稱安岳石刻景區,是指以安岳石刻為主要景點或者景點中包含安岳石刻的景區。
第二十一條安岳石刻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應當向社會公眾開放。
安岳縣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開放的安岳石刻名錄。
第二十二條支持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等展示、宣傳石刻文化,促進石刻文化走進大眾文化生活。學校組織學生到安岳石刻開展學習實踐活動,安岳石刻保護機構、安岳石刻景區管理者等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安岳石刻景區應當向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學生等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支持與安岳石刻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發展,培養、引進石刻藝術人才。
第二十三條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託安岳石刻資源,開發、經營石刻文化創意產品。
第二十四條在安岳石刻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開展實景演出、影視攝製或者其他大型民眾性活動,應當制定方案,落實安全措施,與安岳石刻保護機構簽訂協定,在安岳縣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實施。
第二十五條安岳石刻保護機構應當對安岳石刻解說人員進行培訓指導。解說內容應當體現安岳石刻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宣傳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
第二十六條安岳縣人民政府文物、旅遊等主管部門應當科學核定安岳石刻景區的遊客承載量,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旅遊旺季遊客疏導方案,保證文物安全和遊客安全。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在安岳石刻建設控制地帶或者保護範圍內有下列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安岳石刻建設控制地帶內擅自開山、採礦、採石、挖沙、取土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造成安岳石刻歷史風貌破壞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在安岳石刻保護範圍內實施上述行為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安岳石刻建設控制地帶或者保護範圍內違法排放廢氣、廢水、廢渣等污染物或者傾倒、堆放、焚燒垃圾的,由環境保護、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在安岳石刻保護範圍內有下列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對安岳石刻進行妝修、增修、增刻或者重塑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等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刻劃、塗抹、污損、攀爬安岳石刻,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不聽勸阻的,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在非規定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燃燒香蠟紙燭、上油點燈的,在禁止煙火區域吸菸、用火的,或者在禁止拍攝區域拍攝的,由文物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不聽勸阻的,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損毀文物保護設施、設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五)存放、生產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安岳石刻損毀、流失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安岳石刻滅失、損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安岳縣行政區域內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石刻文物,由安岳縣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登記並予以公布,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保護管理。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解讀

12月7日,《資陽市安岳石刻保護條例》已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批准,將於2019年2月1日起施行。12月18日,資陽市召開《資陽市安岳石刻保護條例》公布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各界詳細解讀資陽首部地方實體性法規——《資陽市安岳石刻保護條例》。
刻不容緩 安岳石刻保護成資陽首部實體法規立法首選
安岳石刻歷史悠久、技藝精湛,具有“古、多、精、美”的藝術特色,文物級別高,是川中1800餘年來的歷史發展和風土民情的實物見證和典型代表,是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有效載體,2000年9月安岳縣被文化部命名為“中國民間藝術(石刻)之鄉”。但由於自然環境條件和經濟發展等原因,安岳石刻遭受較為嚴重的破壞,加強安岳石刻保護工作刻不容緩。
2016年7月,經省人大常委會決定,資陽可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發展所需、人民民眾所盼,使安岳石刻保護從眾多的立法選題建議中脫穎而出,成為資陽首部實體法規的立法首選。”資陽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存志表示。
《條例》的起草並不簡單,自2017年上半年啟動立法調研工作以來,至今已有一年多時間。為確保《條例》更符合本地實際、體現地方特色,資陽市人大常委自行組織起草,精心挑選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文物保護的專業人員和安岳石刻保護工作一線的基層幹部組成立法起草小組,採取“請進來”與“走出去”相結合的方法,通過組織學習、邀請專家講解和考察學習其他地方成熟的石刻保護立法經驗等方式,提升立法能力。在各部門通力協作下,至此,終於塵埃落定,正式向社會公布。
有法可依 石刻保護範圍內違規作業最高罰50萬
據介紹,《資陽市安岳石刻保護條例》共五章三十三條,包括總則、保護管理、合理利用、罰則、附則五部分。
記者注意到,《條例》第四章法律責任里提到,“造成安岳石刻歷史風貌破壞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在安岳石刻保護範圍內實施上述行為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這意味著,安岳石刻的保護終於有法可依。
千呼萬喚始出來,《條例》的最大亮點是什麼?頒布實施後將解決安岳石刻保護哪些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在資陽市文廣新局局長謝勁松看來,主要有5個方面的亮點,“首先是關注了與文物相關的環境保護”。《條例》指出,文物保護不僅要保護文物本體,還要保護與之息息相關的生態環境;更加重視石刻本體的監測和風險評估,有利於更好地研究解決風化這一難題;同時,充分考慮了安岳石刻利用過程中對文物保護的影響,“安岳石刻走向全國和世界,就會涉及到各種活動,而這些活動可能存在不利於文物保護的因素。因此,《條例》對此作了相關規定,對於如何進行合理利用、如何進行開發都有限制性的要求。”另外,發動民眾參與安岳石刻保護、規範旅遊行為也成了《條例》的兩大亮點。
《條例》頒布實施後,安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人才隊伍、保護資金、保護措施、行政執法等方面的問題在立法層面將得到解決,這標誌著安岳石刻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進入新的里程碑,也標誌著資陽市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加快進入法治化軌道、邁上新台階。
制定配套支持政策 適度開發讓石刻“活起來”
《資陽市安岳石刻保護條例》的頒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規章已制定,如何抓好落地落實,如何抓好作用發揮,至為關鍵。
“作為執行主體,市政府將嚴格依法履職,切實承擔《條例》賦予的職能職責。”資陽市委常委、副市長李鐵軍談到,《條例》頒布後會制定系列配套支持政策,比如,在資金管理方面,將制定《安岳石刻保護補助經費管理辦法》,嚴格補助經費撥付程式、使用監管等,確保全岳石刻補助經費專款專用。
同時,還將藉助學術界、民間愛好者和傳媒力量來挖掘安岳石刻的歷史文化價值,探討保護利用安岳石刻的方式方法,提升安岳石刻知名度。另外,通過項目包裝、引資引智等方式,推動安岳石刻在文化旅遊開發利用方面邁上新台階,力爭將其打造成全國知名的文化旅遊品牌。
而安岳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朱曉霞則表示,不僅會在人防、物防和技防方面進一步加大力度,確保石刻安全、真實和完整;還將在石刻資源整理開發、旅遊形象包裝、旅遊文創產品開發和旅遊交通規劃建設等方面有所行動,確保條例的落地見效。
“規劃先行,招大引強,整合資源,提升形象。”朱曉霞介紹,這是安岳在石刻文化旅遊開發方面的“十六字方針”。將按照“條例”中規定,“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安岳石刻文化旅遊開發”,招大商,招好商,把石刻文化資源轉化為旅遊資源。利用成資同城化、成渝區域合作的契機,加強與周邊市縣的區域合作,聯合打造“唐宋石刻藝術精品之旅”“巴蜀佛教文化之旅”等精品旅遊線路,景區共建,線路同享,全方位提升安岳石刻旅遊新形象,讓石刻真正“活”起來。

解讀2

12月18日,記者從《資陽市安岳石刻保護條例》公布新聞發布會獲悉,資陽市首部地方實體法規——《安岳石刻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發布。自明年2月1日起,安岳石刻保護有了更具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律條款。
條例》共五章三十三條,包括總則、保護管理、合理利用、罰則、附則等五部分。在保護管理部分,進一步細化了保護機構的職責,明確了保護設施設備的設定,新增了在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範圍內的禁止行為。在罰則部分,主要針對安岳石刻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禁止行為作了處罰規定。《條例》規定,在安岳石刻保護範圍內,擅自對安岳石刻進行妝修、增修、增刻或者重塑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等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聚焦條例亮點,該《條例》關注了與文物相關的環境保護,充分考慮了安岳石刻利用過程中對文物保護的影響,發動民眾參與安岳石刻保護,並規定了旅遊行為。旨在解決安岳石刻在管理機構、人才隊伍、保護資金和行政執法方面存在的問題。
目前,安岳石刻有230處10萬餘尊,分布於全縣60個鄉鎮。人防、物防和技防是安岳石刻保護的“三駕馬車”。在《條例》出台後,安岳將在人防、物防和技防方面進一步加大力度,增加文物“三防”經費,落實文物安全日報、文物安全聯合巡查、文物保護部門劃片負責制等相關制度,實施專項打擊行動,提升全民保護的法治意識,“確保全岳石刻安全、真實和完整”。安岳縣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
記者從發布會現場了解到,目前安岳正在編制《安岳石窟保護利用總體規劃》和《安岳縣全域旅遊規劃》,將包裝推出圓覺洞石刻文化旅遊綜合體、安岳石刻博物館、石刻旅遊環線等項目,依託內遂、成安渝、成資潼等高速路網布局,加快安岳縣城——臥佛——石羊的石刻通道建設,串珠成線,連線安岳主要石刻景點的交通路網建設;同時利用成資同城化、成渝區域合作的契機,加強與周邊市縣的區域合作,聯合打造“唐宋石刻藝術精品之旅”“巴蜀佛教文化之旅”等精品旅遊線路,實現景區共建,線路同享;培養、引進石刻藝術人才”,“鼓勵依託安岳石刻資源,開發、經營石刻文化創意產品”,全方位提升安岳石刻旅遊新形象。
作為資陽首部地方實體法規,資陽市人大在立法過程中積累了很多經驗,未來還將在城市風貌、環境保護等方面立法。
安岳石刻應當配備防火、防盜、防雷擊等安防器材和設施。
第十二條因自然災害造成安岳石刻開裂、脫落或者出現危及文物本體安全的險情,安岳石刻保護機構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搶救性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安岳石刻保護機構應當加強對安岳石刻水害、風化、裂隙等病害的監測和風險評估,及時根據監測評估情況組織實施修復修繕工程。
對安岳石刻實施修復修繕、搶險加固等文物保護工程,應當制定工程方案,經相應的文物主管部門批准後,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十四條安岳石刻保護機構開展同有關科研單位和組織的交流與合作,加強石刻文物水害、風化、裂隙等病害防治科學研究及石刻文化研究。
鼓勵將新技術、新方法運用於安岳石刻的保護。
第十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岳石刻保護責任評估機制,每年對安岳石刻保存狀況進行一次檢查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六條在安岳石刻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開山、採礦、採石、挖沙、取土;
(二)違法排放廢氣、廢水、廢渣等污染物;
(三)傾倒、堆放、焚燒垃圾;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除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禁止行為以外,在安岳石刻保護範圍內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對安岳石刻進行妝修、增修、增刻或者重塑;
(二)刻劃、塗抹、污損、攀爬安岳石刻;
(三)在非規定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燃燒香蠟紙燭、上油點燈;
(四)在禁止煙火區域吸菸或者用火;
(五)在禁止拍攝區域拍攝;
(六)損毀文物保護設施、設備;
(七)存放、生產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物品;
(八)擅自進行與安岳石刻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合理利用
第十八條安岳石刻的利用,堅持保證安全、綜合利用、弘揚文化、規範管理原則,實現安岳石刻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
第十九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岳石刻文化價值挖掘,整合安岳石刻資源,加強旅遊公共服務和旅遊形象包裝和推廣,促進文化旅遊產業發展。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安岳石刻文化旅遊開發。
第二十條安岳石刻保護機構應當對安岳石刻景區內的商業業態、經營服務網點統一布局,店鋪招牌、門面裝修等應當與安岳石刻整體風貌相協調。
本條例所稱安岳石刻景區,是指以安岳石刻為主要景點或者景點中包含安岳石刻的景區。
第二十一條安岳石刻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應當向社會公眾開放。
安岳縣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開放的安岳石刻名錄。
第二十二條支持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等展示、宣傳石刻文化,促進石刻文化走進大眾文化生活。學校組織學生到安岳石刻開展學習實踐活動,安岳石刻保護機構、安岳石刻景區管理者等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安岳石刻景區應當向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學生等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支持與安岳石刻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發展,培養、引進石刻藝術人才。
第二十三條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託安岳石刻資源,開發、經營石刻文化創意產品。
第二十四條在安岳石刻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開展實景演出、影視攝製或者其他大型民眾性活動,應當制定方案,落實安全措施,與安岳石刻保護機構簽訂協定,在安岳縣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實施。
第二十五條安岳石刻保護機構應當對安岳石刻解說人員進行培訓指導。解說內容應當體現安岳石刻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宣傳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
第二十六條安岳縣人民政府文物、旅遊等主管部門應當科學核定安岳石刻景區的遊客承載量,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旅遊旺季遊客疏導方案,保證文物安全和遊客安全。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在安岳石刻建設控制地帶或者保護範圍內有下列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安岳石刻建設控制地帶內擅自開山、採礦、採石、挖沙、取土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造成安岳石刻歷史風貌破壞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在安岳石刻保護範圍內實施上述行為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安岳石刻建設控制地帶或者保護範圍內違法排放廢氣、廢水、廢渣等污染物或者傾倒、堆放、焚燒垃圾的,由環境保護、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在安岳石刻保護範圍內有下列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對安岳石刻進行妝修、增修、增刻或者重塑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等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刻劃、塗抹、污損、攀爬安岳石刻,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不聽勸阻的,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在非規定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燃燒香蠟紙燭、上油點燈的,在禁止煙火區域吸菸、用火的,或者在禁止拍攝區域拍攝的,由文物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不聽勸阻的,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損毀文物保護設施、設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五)存放、生產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安岳石刻損毀、流失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安岳石刻滅失、損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安岳縣行政區域內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石刻文物,由安岳縣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登記並予以公布,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保護管理。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解讀

12月7日,《資陽市安岳石刻保護條例》已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批准,將於2019年2月1日起施行。12月18日,資陽市召開《資陽市安岳石刻保護條例》公布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各界詳細解讀資陽首部地方實體性法規——《資陽市安岳石刻保護條例》。
刻不容緩 安岳石刻保護成資陽首部實體法規立法首選
安岳石刻歷史悠久、技藝精湛,具有“古、多、精、美”的藝術特色,文物級別高,是川中1800餘年來的歷史發展和風土民情的實物見證和典型代表,是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有效載體,2000年9月安岳縣被文化部命名為“中國民間藝術(石刻)之鄉”。但由於自然環境條件和經濟發展等原因,安岳石刻遭受較為嚴重的破壞,加強安岳石刻保護工作刻不容緩。
2016年7月,經省人大常委會決定,資陽可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發展所需、人民民眾所盼,使安岳石刻保護從眾多的立法選題建議中脫穎而出,成為資陽首部實體法規的立法首選。”資陽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存志表示。
《條例》的起草並不簡單,自2017年上半年啟動立法調研工作以來,至今已有一年多時間。為確保《條例》更符合本地實際、體現地方特色,資陽市人大常委自行組織起草,精心挑選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文物保護的專業人員和安岳石刻保護工作一線的基層幹部組成立法起草小組,採取“請進來”與“走出去”相結合的方法,通過組織學習、邀請專家講解和考察學習其他地方成熟的石刻保護立法經驗等方式,提升立法能力。在各部門通力協作下,至此,終於塵埃落定,正式向社會公布。
有法可依 石刻保護範圍內違規作業最高罰50萬
據介紹,《資陽市安岳石刻保護條例》共五章三十三條,包括總則、保護管理、合理利用、罰則、附則五部分。
記者注意到,《條例》第四章法律責任里提到,“造成安岳石刻歷史風貌破壞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在安岳石刻保護範圍內實施上述行為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這意味著,安岳石刻的保護終於有法可依。
千呼萬喚始出來,《條例》的最大亮點是什麼?頒布實施後將解決安岳石刻保護哪些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在資陽市文廣新局局長謝勁松看來,主要有5個方面的亮點,“首先是關注了與文物相關的環境保護”。《條例》指出,文物保護不僅要保護文物本體,還要保護與之息息相關的生態環境;更加重視石刻本體的監測和風險評估,有利於更好地研究解決風化這一難題;同時,充分考慮了安岳石刻利用過程中對文物保護的影響,“安岳石刻走向全國和世界,就會涉及到各種活動,而這些活動可能存在不利於文物保護的因素。因此,《條例》對此作了相關規定,對於如何進行合理利用、如何進行開發都有限制性的要求。”另外,發動民眾參與安岳石刻保護、規範旅遊行為也成了《條例》的兩大亮點。
《條例》頒布實施後,安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人才隊伍、保護資金、保護措施、行政執法等方面的問題在立法層面將得到解決,這標誌著安岳石刻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進入新的里程碑,也標誌著資陽市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加快進入法治化軌道、邁上新台階。
制定配套支持政策 適度開發讓石刻“活起來”
《資陽市安岳石刻保護條例》的頒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規章已制定,如何抓好落地落實,如何抓好作用發揮,至為關鍵。
“作為執行主體,市政府將嚴格依法履職,切實承擔《條例》賦予的職能職責。”資陽市委常委、副市長李鐵軍談到,《條例》頒布後會制定系列配套支持政策,比如,在資金管理方面,將制定《安岳石刻保護補助經費管理辦法》,嚴格補助經費撥付程式、使用監管等,確保全岳石刻補助經費專款專用。
同時,還將藉助學術界、民間愛好者和傳媒力量來挖掘安岳石刻的歷史文化價值,探討保護利用安岳石刻的方式方法,提升安岳石刻知名度。另外,通過項目包裝、引資引智等方式,推動安岳石刻在文化旅遊開發利用方面邁上新台階,力爭將其打造成全國知名的文化旅遊品牌。
而安岳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朱曉霞則表示,不僅會在人防、物防和技防方面進一步加大力度,確保石刻安全、真實和完整;還將在石刻資源整理開發、旅遊形象包裝、旅遊文創產品開發和旅遊交通規劃建設等方面有所行動,確保條例的落地見效。
“規劃先行,招大引強,整合資源,提升形象。”朱曉霞介紹,這是安岳在石刻文化旅遊開發方面的“十六字方針”。將按照“條例”中規定,“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安岳石刻文化旅遊開發”,招大商,招好商,把石刻文化資源轉化為旅遊資源。利用成資同城化、成渝區域合作的契機,加強與周邊市縣的區域合作,聯合打造“唐宋石刻藝術精品之旅”“巴蜀佛教文化之旅”等精品旅遊線路,景區共建,線路同享,全方位提升安岳石刻旅遊新形象,讓石刻真正“活”起來。

解讀2

12月18日,記者從《資陽市安岳石刻保護條例》公布新聞發布會獲悉,資陽市首部地方實體法規——《安岳石刻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發布。自明年2月1日起,安岳石刻保護有了更具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律條款。
條例》共五章三十三條,包括總則、保護管理、合理利用、罰則、附則等五部分。在保護管理部分,進一步細化了保護機構的職責,明確了保護設施設備的設定,新增了在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範圍內的禁止行為。在罰則部分,主要針對安岳石刻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禁止行為作了處罰規定。《條例》規定,在安岳石刻保護範圍內,擅自對安岳石刻進行妝修、增修、增刻或者重塑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等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聚焦條例亮點,該《條例》關注了與文物相關的環境保護,充分考慮了安岳石刻利用過程中對文物保護的影響,發動民眾參與安岳石刻保護,並規定了旅遊行為。旨在解決安岳石刻在管理機構、人才隊伍、保護資金和行政執法方面存在的問題。
目前,安岳石刻有230處10萬餘尊,分布於全縣60個鄉鎮。人防、物防和技防是安岳石刻保護的“三駕馬車”。在《條例》出台後,安岳將在人防、物防和技防方面進一步加大力度,增加文物“三防”經費,落實文物安全日報、文物安全聯合巡查、文物保護部門劃片負責制等相關制度,實施專項打擊行動,提升全民保護的法治意識,“確保全岳石刻安全、真實和完整”。安岳縣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
記者從發布會現場了解到,目前安岳正在編制《安岳石窟保護利用總體規劃》和《安岳縣全域旅遊規劃》,將包裝推出圓覺洞石刻文化旅遊綜合體、安岳石刻博物館、石刻旅遊環線等項目,依託內遂、成安渝、成資潼等高速路網布局,加快安岳縣城——臥佛——石羊的石刻通道建設,串珠成線,連線安岳主要石刻景點的交通路網建設;同時利用成資同城化、成渝區域合作的契機,加強與周邊市縣的區域合作,聯合打造“唐宋石刻藝術精品之旅”“巴蜀佛教文化之旅”等精品旅遊線路,實現景區共建,線路同享;培養、引進石刻藝術人才”,“鼓勵依託安岳石刻資源,開發、經營石刻文化創意產品”,全方位提升安岳石刻旅遊新形象。
作為資陽首部地方實體法規,資陽市人大在立法過程中積累了很多經驗,未來還將在城市風貌、環境保護等方面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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