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設機構:辦公室(人事股):具體負責內外聯繫與綜合協調工作、機關文秘、綜治、維穩、信訪、人事、編制、專業技術職務晉升、幹部人事檔案管理和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基層衛生(計生)部門規範管理等工作。
主要職責
(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醫療設備耗材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地方性規章草案,擬訂政策規劃,執行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統籌規劃衛生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各地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三)貫徹執行國家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國家免疫規劃,制定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制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四)貫徹落實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分析研判,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標準宣傳貫徹、指導和跟蹤評價,負責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和組織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五)擬訂、組織實施全縣基層衛生政策、規劃、規範、標準並監督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指導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鞏固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鞏固完善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管理。
(六)擬訂、組織實施全縣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指導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和組織實施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推進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
(七)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綜合管理,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完善全縣統一的新農合補償方案,推進新農合縣級統籌;組織實施新農合精細化管理,完善對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八)貫徹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落實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研究制定並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九)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十)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省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協助有關部門參與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
(十一)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負責完善生育政策措施,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員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十二)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政策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三)制定全縣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四)組織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指導實施。
(十五)組織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六)指導各地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七)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十八)制定全縣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並組織實施。
(十九)負責縣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二十)承擔縣人民政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