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州市生態環境局

賀州市生態環境局

賀州市生態環境局,是賀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賀州市生態環境局
  • 辦公地址:賀州市南環路
  • 所屬機構:賀州市政府
  • 主要榮譽:廣西壯族自治區無煙政府機關
所獲榮譽,現任領導,主要職能,內設機構,

所獲榮譽

2020年2月15日,被廣西壯族自治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命名“廣西壯族自治區無煙政府機關”。
2021年12月,入選擬推薦命名第五批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示範機關公示名單。
賀州市生態環境局

現任領導

賀州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局長:。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相關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並依法監督實施。提出本轄區環境保護和防治污染方面的建議。擬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生態環境地方性標準和技術規範在我市的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和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二)負責全市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一般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級政府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貫徹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縣(區)間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陸地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各縣(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全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包括地下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牽頭組織開展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組織開展生態狀況評估,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生態示範創建,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全市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參與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和處置。
(八)負責全市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全市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污染源監測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按要求做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有關工作。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擬訂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有關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具體措施和行動,指導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一)配合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和指導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直相關部門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
(十二)統一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加強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計畫並組織實施,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開展生態環境對外合作與交流。研究提出區域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在我市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有關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十五)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績效考評等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指導全市生態環境系統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有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培訓綱要、計畫,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生態環境對外合作有關工作。負責市本級離退休人員工作。
(二)法規與標準科
起草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指導、監督、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生態環境違法案件審查、處罰相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地方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管理工作。牽頭貫徹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負責新聞審核和發布,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
(三)綜合與財務科
組織起草全市生態環境保護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負責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經濟體制改革。承擔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機關、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協調和組織實施重大生態環境科技計畫項目,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承擔生態保護補償有關工作。
(四)自然生態保護與固廢管理科
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組織實施相關政策、規劃、法規、規章、標準及規範。承擔危險廢物類行政審批工作。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擔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物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竣工驗收及日常監管工作。參與核事故以及特別重大、重大、較大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理,負責一般輻射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參與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和處置。
(五)水生態環境科
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全市水污染防治政策、規劃、法規、規章、標準及規範。擬訂和監督實施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組織開展水體斷面水質考核,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
(六)大氣環境科(應對氣候變化辦公室)
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惡臭、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市大氣污染防治政策、規劃、法規、規章、標準及規範。建立對各縣(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工作。牽頭擬訂並協調實施我市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推進綠色低碳發展、適應氣候變化的目標、政策、規劃、制度,指導部門、行業和各縣(區)開展相關實施工作。組織開展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科研和宣傳工作。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和管理有關工作。承擔應對氣候變化考核以及市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生態環境區域合作工作,承辦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在我市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有關區域生態環境及應對氣候變化事務。
(七)土壤生態環境科
負責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組織實施相關政策、規劃、法規、規章、標準及規範。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八)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承擔許可權內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和涉核與輻射工程以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
(九)生態環境監測與應急科
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執法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按要求做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有關工作。負責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的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負責環境質量和生態環境狀況等生態環境信息發布。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日常監管,指導全市環境監測業務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組織擬定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協調縣(區)政府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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