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1.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指導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改制上市和規範性運作,推動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結構調整和資產重組;對所監管單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2.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直屬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3.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單位領導人員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管理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4.通過統計、稽查等方式對所監管單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定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5.根據市人民政府委託,擬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依法對縣(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6.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對其他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7.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賀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資委工委)設4個職能科(室)如下:
一、辦公室(工委辦公室)
負責協助委(工委)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委(工委)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信息、檔案、信訪、安全等工作;負責工委會議和委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建立健全機關內部管理規章制度;負責委機關行政和後勤工作;負責對外聯絡。承辦委(工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統計評價產權科(加掛業績考核分配科牌子)
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和所監管企業財務決算備案工作,建立全市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路,根據有關規定對外發布統計信息;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擬訂考核標準;建立和完善企業績效評價體系並負責組織實施;擬訂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政策及制度、辦法,組織所監管單位清產核資工作;按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單位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擬訂並組織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權經營制度並對授權企業進行監督,研究提出業績契約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標管理的方法並組織實施;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重點企業的運行狀況;根據各方面對所監管單位的評價意見,綜合考核所監管單位的經營業績;研究提出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擬訂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所監管單位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研究制訂所監管單位領導人員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並組織實施。
研究提出改革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見,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所監管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所監管單位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負責所監管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繳,並對收益的使用進行監督;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制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培育和發展產權交易市場,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
三、企業改革發展科
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進行結構性調整;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措施,完善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的機制;審核所監管單位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單位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必要時對投資決策進行後評估;指導推進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研究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指導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改制上市和規範性運作,推動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結構調整和資產重組;指導所監管單位的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國有企業兼併破產計畫,研究提出有關債權損失核銷和職工安置等方案;組織協調債轉股工作;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困難企業重組工作,協調解決企業改組中的重大問題;指導所監管單位分離辦社會負擔、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國有資產;參與研究制訂全市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有關政策、制度和辦法;參與對有關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考察評價工作。
四、組織宣傳部(加掛紀檢監察室牌子)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黨的組織建設以及黨員發展、教育、管理工作;研究指導所監管單位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訓、培養和繼續教育工作;指導所監管單位智力引進工作。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單位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指導所監管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工作和知識分子工作。
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對所監管單位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向市直屬國有控股和參股企業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按照經營管理許可權,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所監管單位領導人員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委機關和所監管單位的外事和國內、國際交流與合作。
監督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市紀委的有關指示、決定在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單位)貫徹執行情況;指導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加強對黨員幹部的黨紀教育;檢查、處理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單位)黨組織、黨員和有關人員違反黨紀政紀和違法違規的重要案件;協助市紀委做好涉及市委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員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受理對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單位)黨組織、黨員和有關人員的檢舉、控告,受理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單位)黨組織、黨員和有關人員的申訴;監督檢查本委機關工作人員和所屬單位人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決定的情況。完成市紀委和國資委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