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黃制度

貼黃制度

貼黃制度,也稱貼黃、押黃。是唐代首創的公文改錯制度。宋代葉夢得在其《石林燕語》中寫道:“唐制,降敕有所更改,以紙貼之,謂之貼黃。蓋敕書用黃紙,則貼者亦黃紙也。”即唐代的敕書是用黃紙書寫,當公文有錯誤需改正時,便用同樣的黃紙,覆蓋在有錯誤的地方。這一制度歷代沿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貼黃制度
  • 別稱:貼黃、押黃
  • 創建朝代:唐代
  • 類別:公文改錯制度
貼黃一制發軔於唐宋,而興盛於明清。在宋代,貼黃制度十分流行,成為對奏章的補充說明,直到明初,尚有大黃、小黃、內黃、外黃等名目,其字數甚至超過奏章本身。明崇禎初年,懲於奏章冗濫,影響覽閱批答效率,命內閣重新申定貼黃之程式,“即令本官自撮疏中大要,不過百字,粘附牘尾,以便省覽。”清朝因沿明制,對貼黃的使用控制更加嚴格,僅限於對題本、奏本的內容說明。
清代題本中地方衙門呈上的通本及刑部題本,例皆附貼黃,部本中則唯有刑部題本附有貼黃,堅持“仍將本中大意,撮為貼黃”的主旨,實為本章的內容簡要。字數上規定一般在一百字左右,白紙墨字,字型與該題本同。通本上交到內閣漢本房,漢本房通常要將漢文貼黃翻譯成滿文,由滿本房校閱審核後,抄成滿文正本,附於通本漢文部分之後。以便皇帝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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