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題本的貼黃制度是發軔於唐宋,而興盛於明清的對奏章的補充說明。
貼黃一制發軔於唐宋,而興盛於明清。在宋代,貼黃制度十分流行,成為對奏章的補充說明,直到明初,尚有大黃、小黃、內黃、外黃等名目,其字數甚至超過奏章本身。明崇禎初年,懲於奏章冗濫,影響覽閱批答效率,命內閣重新申定貼黃之程式,“即令本官自撮疏中大要,不過百字,粘附牘尾,以便省覽。”清朝因沿明制,對貼黃的使用控制更加嚴格,僅限於對題本、奏本的內容說明。
清代題本中地方衙門呈上的通本及刑部題本,例皆附貼黃,部本中則唯有刑部題本附有貼黃,堅持“仍將本中大意,撮為貼黃”的主旨,實為本章的內容簡要。字數上規定一般在一百字左右,白紙墨字,字型與該題本同。
通本上交到內閣漢本房,漢本房通常要將漢文貼黃翻譯成滿文,由滿本房校閱審核後,抄成滿文正本,附於通本漢文部分之後。以便皇帝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