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主悔價案

買主悔價案,此案發生於南宋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買主悔價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盧興嗣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六
案件經過
南宋年間,李震卿同母親倪氏為生計所迫,將八石六斗種田賣與盧興嗣,價錢五百五十貫,盧恐李反悔,“遂令立文字,明言先悔者罰錢一百貫入官”。交易三個多月後,盧執白契入官“口稱所買震卿之田,其價稍重,必欲監震卿原錢還之”,其後又以李震卿有弟,年未及格,是為卑幼作為理由。宋代法律規定卑幼專擅典賣物業,並當重斷,錢業各還兩主。據李震卿言,其弟幼年已過房於叔父,繼承叔父產業,而此田系震卿承襲父業,與其弟無關。何況“當來興嗣買震卿之田,惟恐其不入手。……令震卿寫契,明言別無卑幼,則盧興嗣雖高價與之交關,亦其本情之所願,非震卿套合牙人,以拐之也”。官府以為盧興嗣之請與法意人情不合。宋物業交易,對價格有議者,給期限六十日,盧興嗣之訟系在交易半年之後,已超出期限,況且李震卿賣田是為父營葬,乃不得已而為之,原錢必已用過,若逼李震卿還錢,實際上是逼其以低價重再出業。故“喚上李震卿同倪氏,當官責批還盧興嗣,明言仰盧興嗣憑契管業,如何後過房弟或有爭執,仰震卿別抽己分田,照先來交管田段租額,抵還過房弟,不涉盧興嗣之事”,並照示盧興嗣,“日下稅契管業,如敢再詞,煩紊使、府,乞先照責罪罰行,後依原約,庶以為囂訟者之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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