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貴陽市花溪區的G中學發生一起教師集體性侵案,初三女生鐘玲及其伯父鐘亮控告該校副校長、教導主任、科任教師在內的4名中學老師和1名國小語文老師,自1989年以來,先後對鐘玲實施33次強姦,其中,國小老師事發時系計生工作人員,其妻在G中學任音樂老師,被指控“放哨”協助丈夫作案。
1995年3月,貴陽中院作出判決,以蓬興明、陳書昌犯姦淫幼女罪,各判處無期徒刑,兩人抗訴後,貴州省高院裁定維持原判。其他4位教師被羈押1至3年不等,在未經審判,沒有結論的情況下獲釋。
2018年11月22日,蓬興明和陳書昌及4名被羈押後獲釋的老師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迴法庭遞交了申訴材料,公安機關已於2018年12月19受理。
案件經過,案件爭議,案件處置,審判結果,重新受理,
案件經過
1991年6月20日,貴陽市花溪區人大常委會收到G中學初三女生鐘玲的一封控訴信。鐘玲在信中稱,進入初三後,教導主任兼語文老師蓬興明以輔導、幫助她學習為名,經常在放學後將其單獨留下或把她騙到家中實施強姦,並且用引誘、哄騙、威脅等方式讓其保持沉默。
1991年6月24日,身為G中學教導主任兼語文老師的蓬興明,正忙著非畢業班期末統考考務工作。下午3點過,幾名民警將他從學校帶走。
1991年6月26日,蓬興明被刑事拘留。
1991年6月29日,鐘玉琦在接受公安詢問時稱只有蓬興明對他“耍過流氓,強姦過我”。但接下來,她先後揭發陳書昌、雷良書、楊昌紅、李鏵四名教師曾對其實施強姦,另外一名女教師劉娟,曾通過望風等方式協助男朋友陳書昌強姦。
這5名老師中,雷良書,時任G中學副校長,主持學校日常工作;陳書昌,被抓時在高坡鄉政府工作,曾擔任鐘玉琦國小老師;楊昌紅,任鐘玉琦班主任、數學老師;李鏵,任鐘玉琦化學老師;劉娟,任音樂老師。根據涉案人員提供的案卷材料顯示,蓬興明、陳書昌5名老師被指控,在一年多的時間內對鐘玉琦實施了33次強姦。
1991年9月11日,鐘玲的化學教師李鏵被警方控制。
1992年7月17日,音樂教師劉娟亦被羈押,她被指控涉嫌通過望風等方式協助丈夫陳書昌強姦。
1995年3月,貴陽中院作出判決,以蓬興明、陳書昌犯姦淫幼女罪,各判處無期徒刑,兩人抗訴後,貴州省高院裁定維持原判。其他4位教師被羈押1至3年不等,在未經審判,沒有結論的情況下獲釋。
2009年8月和2009年12月,蓬興明、陳書昌分別刑滿釋放。出獄後蓬興明改為蓬山,陳書昌改為陳庶民。
案件爭議
1991年6月,貴州貴陽市花溪區G中學初三女生鐘玉琦(化名),控告包括副校長在內的6名教師,自1989年以來,先後對其實施了33次強姦。
鐘玉琦控訴稱,在近一年的時間裡,被蓬興明姦淫10多次,能記得的有7次。關於蓬興明對其實施強姦的第一次時間,鐘玉琦前後給了辦案人員有三個說法,時間分別是1990年9月24日、7月20日、7月5日。而根據鐘玉琦當年的陳述,第一個強姦她的並不是蓬興明,而是陳書昌。
1991年7月11日,辦案人員第一次詢問鐘玉琦時,她回答稱不知道。在警方1991年7月27日對陳書昌做了檢查結論後,受害人才於1991年7月29日、1991年7月30日兩次陳述了與檢查結論一致的內容。
申訴律師指出,案卷中除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陳述外,缺失關鍵事實證據。此外,貴陽市花溪區法院曾以蓬興明、陳書昌犯強姦罪各判處有期徒刑9年,兩人分別抗訴,貴陽市中院裁定撤銷原判並提級管轄,對二人作出無期徒刑的判決,律師認為,這違背“抗訴不加刑”的基本訴訟原則。
法院判決認定,陳書昌對鐘玉琦第一次實施性侵時間為1989年5月某日,地點在陳書昌未婚妻劉娟的寢室。同年9月、次年10月,又先後兩次將鐘玉琦叫到未婚妻劉娟的寢室和自己家中進行姦淫;蓬興明對鐘玉琦第一次實施性侵時間為1990年7月某日下午。此後,在近一年的時間內,蓬先後以借書、輔導學習,帶被害人參加夏令營活動等機會,採取恐嚇、要挾手段,在家中、被害人住地附近、遵義等地姦淫鐘玉琦。最後一次,1991年6月1日,蓬對鐘玉琦實施姦淫的地點位於郊遊返家途中的“擺龍寨後面的乾水井處”。
案件處置
審判結果
1992年5月31日,蓬興明案和陳書昌案經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二人因犯強姦罪,各判處有期徒刑9年。
1995年3月,教師蓬興明和陳書昌被判處無期徒刑,後通過減刑已於2009年刑滿獲釋;另4名教師被羈押1到3年後獲釋。
重新受理
1992年7月29日,貴陽中院以管轄不當為由撤銷原判,提審本案。
2018年11月22日,蓬興明和陳書昌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迴法庭遞交了申訴材料。另4名被羈押後獲釋的老師,也已向花溪區公安局申請國家賠償,並控告鐘玉琦及其大伯鐘發紅(化名)誣告,公安機關已於2018年12月19受理。
2018年12月19日,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公安分局政工室(宣傳科)一工作人員稱相關部門正在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