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農林種子生產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貴陽市農林種子生產經營管理暫行辦法》是貴陽市人民政府1998年11月4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農林種子生產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205
  • 發布日期:1998-11-04
  • 生效日期:1998-11-04
  • 發布文號:第55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檔案來源:貴陽市人民政府
辦法發布,辦法內容,

辦法發布

【發布文號】第55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55號)
《貴陽市農林種子生產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已經1998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4日

辦法內容

貴陽市農林種子生產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種子管理工作,維護農作物和林木種子生產者、經營者及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證種子質量,促進農業、林業生產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種子,是指用作播種和繁殖農作物和林木花卉的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食用菌苗種等繁殖或種用材料。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種子生產、經營的單位或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主管本市蔬菜種子和其他農作物種子工作。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林木和花卉種子工作。
各區、縣(市)農作物、林木、花卉種子生產、經營的管理工作由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
蔬菜、農業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具體實施種子生產、經營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種子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市實行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凡從事種子生產、經營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持證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條生產、經營商品種子應當簽訂書面契約,並使用國家規定的統一契約文本。
蔬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加強對生產、經營商品種子契約的監督管理,跟蹤監督契約的履行。
第二章 種子生產
第八條從事種子生產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播種前一個月持有關證明分別向蔬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種子生產許可證》。
蔬菜《種子生產許可證》由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農作物和林木、花卉《種子生產許可證》分別由生產所在地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審查、核發。
第九條《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生產地點、作物種類、品種、面積、有效期。
一年生植物的《種子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種子的一個生產周期,多年生植物的《種子生產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有效期由發證機關決定,但不得超過該植物的生長期。
禁止偽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借、出賣《種子生產許可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無證或超範圍、超規模生產商品種子。
第十條從事種子生產的單位或個人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繁殖種子的隔離、栽培條件,具有無檢疫性病蟲害的種子生產基地;
(二)有相應的專業種子生產、檢驗技術人員;
(三)所生產的種子是審定通過的品種,雜交種親本種子除外;
(四)對所生產的種子能提供可靠的田間檢驗結果;
(五)法律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林木種子生產除應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由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確認的林木種子生產基地或採種林分。
第十一條在林木種子生產基地內採種的,由基地經營管理者組織進行;在林木種子生產基地外採種的,應當遵守當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採摘期。
禁止搶采掠青、損壞母樹和在劣質林內採種。
第十二條生產種子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執行種子生產技術規程和種苗產地檢疫規程。生產的種子必須達到國家或省規定的等級標準。
商品種子生產應當建立生產檔案,並接受縣級以上蔬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預約生產種子的,應當簽訂《種子預約生產契約》。向本市以外地區預約生產雜交玉米、雜交水稻種子、蔬菜種子,簽訂《種子預約生產契約》後,應經供種方所在地縣級以上農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章 種子經營
第十四條種子經營者應當持有關證明檔案分別向蔬菜、農業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憑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蔬菜《種子經營許可證》由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和林木、花卉《種子經營許可證》分別由經營所在地的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審查、核發。
禁止偽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借、出賣《種子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種子經營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未經年檢的,其《種子經營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六條種子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對所經營種子能正確識別種類,鑑定質量和掌握種子貯藏技術的保管人員;
(二)具有與經營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加工、包裝、貯藏保管設施和檢驗種子質量的儀器設備;
(三)具有與經營種子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資金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經營的種子應當附有有關部門簽證的《種子質量合格證》。
第十八條銷售的種子應當加工、分級、包裝,未經加工、分級、包裝的種子原則上不得銷售。大包裝或進口種子可以分裝,分裝單位應當對種子質量負責。
第十九條銷售的種子應當附有標籤和種子說明書,標明作物種類、產地、生產日期、品種名稱、品種特徵特性(栽培要點)、適用範圍、淨含量、質量、檢驗日期、保質期、加工銷售單位等事項。標籤標註的內容應當與包裝內的種子相符。沒有標籤的種子不得銷售。
經營進口種子的,應當附有中文標籤。其內容應當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條鄉鎮農技站(或農技服務組織)在取得經營農作物常規品種的《種子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後,可以接受有經營權單位的委託,開展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代銷業務,但必須納入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供種計畫,並與委託代銷的單位簽訂載明雙方權利、義務的代銷協定書或契約,在本鄉鎮開展代銷業務。
第四章 種子質量監督
第二十一條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承擔種子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第二十二條市蔬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派員對種子生產、加工、運輸和銷售等場所進行檢查,查驗有關材料。檢查應在當事人在場或二人以上見證時進行。
種子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並佩帶標誌。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其執行公務。
第二十三條禁止生產、經營假種子。本辦法所稱的假種子是指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種子冒充他種種子。
第二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劣質種子:
(一)超過保質期的;
(二)質量低於國家規定種用最低標準的;
(三)因變質不能種用的;
(四)有害混雜種子比率超過國家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種子經營者對經銷的每批(次)籽粒種子,應取樣封存,保留樣品,以備復檢和仲裁時使用。封存的樣品保存到該批種子用於生產收穫之後。
第二十六條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為保證生產用種需要,使用低於國家或者地方質量標準的農作物種子的,必須經用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達不到國家或地方質量標準的林木種子的,必須經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種子銷售單位在供應根據前款規定的種子時,應當用二號黑體字在標籤上註明,並說明種子實際質量,作好生產指導工作。
第二十七條種子生產、經營者和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植物檢疫法律法規規定,防止危險性病蟲雜草蔓延。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本辦法第四條所定的職責分工,由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生產未經審定的種子,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的規定,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包括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止採種,賠償損失、沒收種子。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的規定,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並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的規定製止其經營活動,扣押種子;給使用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
第三十五條農、林種子生產、經營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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