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貴陽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在2001.07.09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1年07月09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7月09日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經2001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七月九日
第一條 為加強組織機構代碼管理,建立健全組織機構代碼制度,準確反映本市組織機構的信息,完善社會監督管理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組織機構辦理、套用、管理組織機構代碼,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組織機構,是指依法成立的各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本辦法所稱的組織機構代碼,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賦予本市組織機構在全國範圍內唯一不變的標準代碼標識。
第四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代碼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稱代碼主管部門)。各區、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代碼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組織機構代碼的套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行業各部門在各自的業務管理活動中,應當使用組織機構代碼。
第六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組織機構,應當申請代碼登記。領取代碼證書:
(一)經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分支機構;
(二)經企業登記主管部門核准登記的各類企業;
(三)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
(四)經有關部門核准登記的外省、市駐築機構;
(五)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
第七條 組織機構應當自依法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記的同級代碼主管部門申領代碼證。辦理時應提交下列之一有效檔案:營業執照、機構編制部門批准成立的檔案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登記證和其他依法設立釣檔案或批准證書,並填寫《組織機構代碼申請表》。
第八條 代碼主管部門對組織機構提交有關證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審查,核實有關登記事項,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賦予組織機構代碼,並頒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代碼證書,並應說明理由。
第九條 組織機構在辦理下列事項時,應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一)工商企業年度檢驗、變更登記;
(二)事業單位法人年度檢驗、變更登記;
(三)社會團體年度檢驗、變更登記;
(四)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換證、驗證、年檢;
(五)統計登記、變更登記;
(六)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換證、驗證、年檢;
(七)開設、變更、註銷銀行帳戶,申辦外匯業務和國內貸款業務;
(八)企業標準備案,商品條碼註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鍋爐壓力容器設計、製造、安裝、檢驗、使用許可證,產品質量認證與體系認證,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纖維檢驗;
(九)申領車輛牌證;
(十)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變更登記、年檢、註銷,國有資產統計,資產評估;
(十一)商標註冊、廣告業務;
(十二)進出口報關;
(十三)其他按規定應當提交的組織機構代碼的事項。
各行業各部門在辦理以上業務時,發現代碼證書內容變更、過期等無效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完善相關手續,並及時通知代碼主管部門。
第十條 代碼證書是組織機構代碼標識的法定載體,自頒發之日起四年內有效,組織機構應在有效期滿後三十日內,持代碼證書到原發證部門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一條 組織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地址、機構類型等發生變更時,應當自辦理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檔案或登記證書向原發證部門申請換領代碼證書,並交回原代碼證書。
第十二條 組織機構依法終止或註銷的,應當向發證部門辦理代碼註銷手續,交回代碼證書。
第十三條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遺失或者毀壞的,應在十五日內對原證書公告無效,並向原代碼頒證部門申請補發證書,代碼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條件補發證書。
第十四條 代碼主管部門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按國家有關規定每年進行一次年度檢驗,所有組織機構應按當地代碼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接受年檢。代碼主管部門根據組織機構提交的年檢材料對其有關情況進行年度審查、登記,確認證書的真實有效性,並在證書年檢記錄欄加蓋年檢印章。
第十五條 代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組織機構基本信息採集,根據組織機構情況賦碼,對代碼信息變化情況進行登記,實行網上集中賦碼。
第十六條 代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部門採用組織機構代碼的需要,提供代碼信息檢索服務。有關部門使用組織機構代碼信息時,應當遵循國家有關信息管理和信息保密的法律、法規。
第十七條 代碼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代碼數據對外諮詢服務、上網或以其它形式發行時,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保密和信息管理的規定。各行業、各部門將組織機構代碼數據對外發行時,應徵得代碼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八條 代碼主管部門應對代碼標識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機構和個人不得出租、出借、冒用、轉讓、偽造、買賣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第二十條、組織機構未按規定辦理代碼申領、補領、變更、換證、年檢的,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組織機構或個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出租、出借、冒用、轉讓、偽造、買賣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屬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屬非經營性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從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檢查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貴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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