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205
【發布日期】1993-07-17
【生效日期】1993-07-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陽市煤氣管理暫行規定
(1993年7月17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等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煤氣管理,保障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貴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城市煤氣的主管部門,負責煤氣的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貴陽市勞動局(以下簡稱市勞動局)負責煤氣的安全監察工作;
貴陽市公安局(以下簡稱市公安局)負責煤氣的消防監督工作。
全市煤氣由貴陽市煤氣公司(以下簡稱煤氣公司)統一經營管理。
第四條煤氣的供應,應優先發展城市居民用戶,適應發展公共福利事業用戶,合理髮展生產工藝必須使用煤氣的企業用戶。
第五條城市居民應愛護煤氣設施,煤氣用戶應做到安全用氣,節約用氣,按時繳納煤氣費。
第二章 供用氣管理
第六條煤氣公司應根據本市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制定建設和供氣計畫,編制年度生產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在供氣區域的單位和個人,可向煤氣公司申請,並與煤氣公司簽定供用氣契約,取得《城市煤氣使用證》後,方可使用煤氣。
用戶變更時,憑身份證和《城市煤氣使用證》到煤氣公司辦理過戶手續。禁止私自轉讓、出售《城市煤氣使用證》。
第八條煤氣公司應按表計量,對用戶實行定量供氣,超量累計加價收費,嚴格執行查表收費制度。
煤氣價格和服務費標準由煤氣公司報物價部門審核,經批准後執行。
第九條用戶應正確使用煤氣用具,愛護煤氣計量儀表。居民用戶原則上實行一戶一表。
第十條煤氣公司應定期檢查煤氣表,發現故障及時維修。用戶如認為煤氣表有誤,可向煤氣公司申請校試。校試後誤差不超過±4%的為正常表,用戶應繳納校試費;誤差超過±4%為計量不準,其誤差因煤氣表質量造成的,由煤氣公司無償更換新表,並退還試校費,超出正常誤差部分的煤氣費多退少補。如因用戶使用煤氣不當造成的,費用由用戶自負。
第十一條嚴禁煤氣用戶改變室內煤氣設施、煤氣計量表裝置接頭;嚴禁偽造或啟動鉛封印記;嚴禁盜用煤氣。
第十二條用戶應按期繳納煤氣費,逾期不繳者,每超期一天,加收當月煤氣費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十三條煤氣公司應建立各類用戶檔案,做好供氣服務工作,保證煤氣正常供應。
第三章 設施管理
第十四條煤氣公司負責城市煤氣設施的維護和定期檢查保養。
第十五條凡在煤氣設施附近施工可能影響煤氣安全運行的,施工單位須事先通知煤氣公司,經雙方商定保護措施後方可施工。在施工過程中,煤氣公司應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
第十六條用戶需添裝、遷裝、改裝、拆除煤氣設施,應向煤氣公司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由煤氣公司組織實施。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變已安裝的煤氣設施。
第十七條煤氣公司應在煤氣設施上設定明顯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塗改、覆蓋或移動。
第十八條嚴禁破壞、盜取煤氣設施;嚴禁在煤氣設施及其安全隔離間距的空地上堆放物品、垃圾,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和挖坑取土,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禁止在煤氣管道兩側1.2米範圍內栽種樹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城市煤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或有關主管部門的安全標準、規範和規定。
第二十條煤氣設施工程竣工後,須經有關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煤氣公司必須建立健全各項煤氣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對用戶進行煤氣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並設定專門的安全檢查機構,對全市煤氣設施及安全進行定期檢查。
第二十二條煤氣操作的工作人員,須經崗位安全技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二十三條凡投放本市場銷售的煤氣燃具,須經市建委指定的檢測部門檢測,符合我市煤氣使用要求的,由市建委發給準銷證後方可銷售。
第二十四條用戶在煤氣設施使用前,應由煤氣公司派人首次點火,用戶不得自行點火,如因用戶自行點火發生的事故由用戶自行負責。
第二十五條煤氣公司因檢修等原因停氣,須將停氣和恢復供氣的時間提前通知用戶。如因緊急情況,可先停氣,再通知用戶,但任何情況下恢復用氣必須事先通知用戶。嚴禁在夜間恢復供氣。
第二十六條煤氣用戶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在有煤氣設施的房間內儲存易燃易爆和有腐蝕性的物質;嚴禁將有煤氣設施的房間作臥室、洗澡間。
(二)嚴禁在煤氣設施上搭掛物品;嚴禁將戶內管道作為家用電器地線使用,或者擅自砌入牆內、坑內、櫃內;嚴禁在煤氣設施附近設定火爐、電爐和使用其他明火;嚴禁在使用煤氣的房間同時使用其他火源。
(三)嚴禁向煤氣管內充入氣體、液體或其它異物;嚴禁在煤氣管道上設定抽氣設備。
(四)連線灶具的膠管長度不得超過2米。
(五)發現煤氣設施漏氣、堵塞、損壞等故障時,應及時報告煤氣公司有關部門,嚴禁用明火試漏。
(六)用戶應嚴格按照《煤氣安全使用手冊》要求使用煤氣。
第五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七條發現煤氣事故後,應立即通知煤氣公司,並及時報告公安部門。煤氣公司在接到通知後,應立即組織搶修。
第二十八條煤氣公司應設定專職搶修隊伍,配備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並制定各類事故的搶修方案。
第二十九條因煤氣事故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時,由煤氣公司報請市建委會同公安、勞動部門和保險公司,組成事故處理小組,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妥善處理。
第三十條處理事故應堅持下列原則:
(一)因設計、施工或維修質量不符合標準、規範造成的事故,由設計、施工或維修單位負責;
(二)因用戶違章作業、自誤性操作或違反《煤氣安全使用手冊》要求造成的事故,由用戶負責;
(三)困施工單位、個人作業影響或損壞煤氣設施造成的事故,由施工單位、個人負責;
(四)因違法建設、違章堆放造成的事故,由違法、違章者負責;
(五)因人為破壞、盜取煤氣設施造成的事故,由行為人負責;
(六)因煤氣公司管理不善和處理不及時造成的事故,由煤氣公司負責;
(七)因煤氣工作人員違章操作造成的事故,由煤氣公司負責,並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八)因兩個以上部門或個人的行為造成的事故,應分清責任,共同承擔;
(九)因不可抵抗的災害造成的事故,由有關部門按非因公事故處理。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的,煤氣公司有權加以制止,通知用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煤氣公司報經市建委批准後可停止供氣。造成
直接經濟損失的,由用戶負責賠償。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的,市建委有權加以制止,責令限期改正,並根據實際情況處以罰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應負責賠償。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的,由市建委會同市規劃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並處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的,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煤氣公司違反規定減量、降壓、停氣,造成用戶
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破壞、盜取城市煤氣設施,阻礙煤氣公司檢修、搶修煤氣設施和阻礙煤氣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煤氣公司的工作人員,不按規定收費或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用戶以權謀取私利的,違反有關規定玩忽職守造成煤氣事故的,視情節輕重,應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根據《
行政複議條例》、《
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煤氣設施,是指氣源廠以外的儲配站、調壓站、煤氣主幹管、中低壓管、庭院管、戶內管、凝水缸和蓋、閥門、閥門井和蓋、陰極保護設施和保護測點、配套的通訊及監測儀器、煤氣計量表、煤氣設施統一標誌、煤氣用具等。
第四十條市建委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由貴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