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拆遷安置資金監督使用暫行規定》於1999年12月6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其意在為維護建設拆遷正常秩序,切實保護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拆遷安置資金監督使用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0.02.29
- 實施時間:2000.02.29
第二條 凡在本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拆遷,拆遷安置資金由建設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監督使用。
前款所稱拆遷安置資金是指拆遷人在履行拆遷安置補償義務中發生的全部費用。
拆遷安置資金只能用於對被拆遷人的安置事項。
第三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直接負責雲岩區、南明區、小河鎮範圍內的拆遷安置資金監督使用工作;
其他區、縣(市)的拆遷安置資金監督使用工作,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建設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條 建設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拆遷安置資金監督使用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測算拆遷安置資金;
(二)制定資金監督使用的操作規程,保證資金的正確合法使用;
(三)資金可能發生短缺時督促拆遷人追加資金;
(四)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建議,做好資金監督使用工作;
(五)公布拆遷安置資金使用情況。
第五條 拆遷安置資金包括:
(一)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同等地段商品房價×拆遷安置總面積);
(二)過渡費、誤工費、搬家費(按當年公布的標準據實計算);
(三)預留風險金(上述兩項費用總額×5%)。
被拆遷人由於超面積安置和房屋結構差異所支付的補差款據實計算,並與拆遷安置資金一道納入管理。
第六條 建設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和拆遷人雙方應到拆遷人開戶銀行依法辦理拆遷安置資金監督使用手續。
第七條 銀行支付拆遷安置資金,應當按照拆遷人和建設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事先約定的手續辦理。
第八條 拆遷安置資金使用納入監督後,拆遷人不得以此為理由拒絕履行與被拆遷人簽定的協定。
第九條 拆遷人如發生變更,變更後的拆遷人應繼續履行契約。
第十條 拆遷安置資金只能專款專用,因不合法的支出造成被拆遷人權益受到損害的,由責任方負責。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貴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