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徵收旅館業暫住人口增容附加費暫行規定

1992-07-27發布,屬於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205
【發布文號】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
【生效日期】1992-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陽市徵收旅館業暫住人口增容附加費暫行規定
(1992年7月27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
第一條為加快我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適應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務院有關城市市政設施逐步實行有償使用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凡住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賓館(含“三資”企業),旅社、飯店、招待所及兼營住宿浴室等經營單位的旅客,均應按規定繳納旅館業暫住人口增容附加費(以下簡稱增容附加費)。
第三條增容附加費按床位日租金額的百分之十徵收。
第四條增容附加由貴陽市人民政府委託稅務機關徵收。
第五條賓館(含“三資”企業)、旅社、飯店、招待所、浴室等經營單位的增容附加費在收取旅客住宿費時一併收取(不另設發票,只在住宿發票上註明),收費單位按月向轄區稅務機關如實申報,金額繳納當月增容附加費;未在銀行開戶的個體旅社,由稅務機關每月按核定營業額收入的10%直接收取。
第六條增容附加費是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專用資金,存入財政專戶,主要用於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建設。
第七條本規定由貴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規定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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