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徵兵工作暫行規定》是1984年8月12日貴陽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徵兵工作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4-08-12
- 發布文號: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 發布單位:82205
【生效日期】1984-08-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陽市徵兵工作暫行規定
(1984年8月12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做好徵兵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徵兵工作條例》和《貴州省徵兵工作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法服兵役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全市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規定服兵役。
第三條做好徵兵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義不容辭的職責,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全市徵兵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市徵兵工作領導小組及其下設的徵兵辦公室組織實施。
徵兵期間,各區人民政府應建立徵兵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領導、承辦本區的徵兵事宜。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基層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基層單位),應根據所在區下達的任務,認真辦理本轄區和本單位的徵集事宜。
徵兵期間,各區人民政府應建立徵兵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領導、承辦本區的徵兵事宜。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基層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基層單位),應根據所在區下達的任務,認真辦理本轄區和本單位的徵集事宜。
第四條軍分區和區人民武裝部,是同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
徵兵辦公室由兵役機關和公安、衛生、民政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的徵兵工作。
徵兵辦公室由兵役機關和公安、衛生、民政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的徵兵工作。
第五條全市每年徵集新兵的範圍、對象、數量、時間和要求,由市人民政府、軍分區根據省人民政府、省軍區的徵兵命令作出規定。
各區根據市人民政府、軍分區的徵兵命令,部署本區的徵兵工作。
各區根據市人民政府、軍分區的徵兵命令,部署本區的徵兵工作。
第六條徵兵工作必須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徵兵命令,按照法制化、制度化、規範化和廉潔徵兵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級各類徵兵人員崗位責任制;嚴格把好新兵的體檢、政審關,做好新兵的文化、年齡審核,確保新兵質量。
第七條各級兵役機關應會同有關部門認真開展普及兵役法的宣傳工作,深入進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教育,增強公民依法履行兵役義務的觀念。
第二章 兵役登記
第八條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進行兵役登記。各區兵役機關應根據上級兵役機關的要求,在每年徵兵工作前組織基層單位對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
第九條本市實行公民兵役證制度。《公民兵役證》由戶籍所在區的徵兵辦公室填發,管理使用辦法由市徵兵辦公室制定。
第十條基層單位應根據區兵役機關的安排,設立兵役登記站,組織本單位、本地區的適齡男性公民到站進行兵役登記,填寫《兵役登記表》,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本單位、本地區的適齡公民應服兵役、免服兵役、不得服兵役和註銷超齡公民《公民兵役證》的意見,報區兵役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基層單位應組織本單位、本地區的應徵公民到指定地點進行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初審,並報區兵役機關擇優選定預征對象,下發《預征通知書》。
正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學生不確定預征對象。
正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學生不確定預征對象。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預征對象檔案材料,填寫預征對象的《目測初檢表》、《病史調查表》和《政治初審表》,並由經辦人簽字蓋章。平時由鄉(鎮)、街道辦事處管理,徵兵工作前送交區兵役機關。
第十三條基層單位要做好預征對象的動態管理和教育工作,隨時掌握預征對象的思想表現、身體狀況、外出從業及家庭情況的變化,適時進行必要的補充調整,確保預征對象的質量。
第十四條兵役登記應結合民兵整組、退伍軍人預備役登記核對工作和大、中(專)學生畢業同時進行。
第三章 新兵徵集
第十五條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公民,應被徵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徵集的,在二十二歲以前仍可以被徵集服現役。
女性公民的徵集,由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按徵集條件和有關規定辦理。
有嚴重生理缺陷或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應徵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勞動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學校就學的學生可以緩徵。
被羈押正在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女性公民的徵集,由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按徵集條件和有關規定辦理。
有嚴重生理缺陷或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應徵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勞動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學校就學的學生可以緩徵。
被羈押正在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十六條區徵兵辦公室應根據徵兵任務,確定預征對象體格檢查的送檢比例,基層單位按規定的送檢比例,組織應徵公民到體檢站接受體格檢查。
第十七條應徵公民入伍前的體格檢查,根據兵役機關的安排,由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區衛生行政部門抽調醫務人員或指定醫院負責體檢工作。
第十八條負責體檢的醫務人員,應嚴格執行國防部頒發的《應徵公民體格條件》和有關規定,正確掌握標準,切實保證新兵體格質量。對各科和各項目的檢查(複查)結果,主檢人員應簽字蓋章。
第十九條應徵公民的政治審查工作由公安部門和基層單位負責,各區公安部門和基層單位應根據徵兵辦公室的安排,按照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徵集兵員政治條件的規定》,具體組織實施。
徵兵政治審查工作實行逐級分工負責制。
徵兵政治審查工作實行逐級分工負責制。
第二十條對準備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的身體、政治、文化、年齡應逐個進行複查、複審,廣泛聽取應徵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民眾和公安(保衛)部門的意見,切實保證新兵質量。
第二十一條基層單位應對體檢、政審合格的應徵公民進行全面衡量,推薦政治思想好、身體素質好、文化程度高的青年服現役,對推薦人員名單應廣泛聽取意見,接受民眾監督。發現不符合徵集條件的,立即調換。
第二十二條審定新兵由區徵兵領導小組和區徵兵辦公室負責同志及體檢、政審組長集體審定。並吸收接兵部隊負責人參加。
符合條件的,經區徵兵辦批准服現役。
符合條件的,經區徵兵辦批准服現役。
第二十三條對批准入伍的應徵公民,由區徵兵辦公室辦理入伍手續,發給《應徵公民入伍批准書》和《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
被批准入伍的應徵公民應在規定時限內到指定地點報到。
被批准入伍的應徵公民應在規定時限內到指定地點報到。
第二十四條被批准入伍的應徵公民,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的,由原單位發給離職當月的全部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入伍期間,按有關優待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凡異地遷入本市的人口,除隨父母工作調動遷入的外,不滿一年的不予徵集。
第二十六條對少數民族和回我市定居的台灣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及台屬、本人自願,符合應徵條件的應予優先徵集。
第二十七條徵兵期間,市、區徵兵辦公室建立舉報制度,設立舉報箱、舉報電話,及時處理舉報事宜。對非徵兵期間民眾舉報的問題,由各級兵役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處理。
第四章 交接運送新兵和接收退兵
第二十八條新兵交接工作由區兵役機關和接兵部隊共同負責,交接地點一般在區人民政府所在地,交接手續應在新兵起運前一天辦理完畢。
第二十九條辦理新兵交接手續時,交接雙方應共同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新兵花名冊》集合點交人員,並由交接雙方負責人在《新兵花名冊》上籤字蓋章;
(二)當麵點交新兵的《應徵公民入伍登記表》、《應徵公民體格檢查表》(附肝功化驗單)等檔案材料,新兵是黨(團)員的,還應有入黨入團志願書和組織介紹信;
(三)檢查新兵的被裝發放情況。
(一)按《新兵花名冊》集合點交人員,並由交接雙方負責人在《新兵花名冊》上籤字蓋章;
(二)當麵點交新兵的《應徵公民入伍登記表》、《應徵公民體格檢查表》(附肝功化驗單)等檔案材料,新兵是黨(團)員的,還應有入黨入團志願書和組織介紹信;
(三)檢查新兵的被裝發放情況。
第三十條各級兵役機關應根據上級運輸計畫,協助接兵部隊加強新兵管理教育,做好新兵起運前的準備工作。
第三十一條對部隊按規定和審批手續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原徵集的區兵役機關應予接收,公安機關應予落戶;原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原單位應準予復工、復職。
退兵應在《徵兵工作條例》規定的期限內進行。
退兵應在《徵兵工作條例》規定的期限內進行。
第三十二條對經過核查,確因不符合《應徵公民體格條件》或《關於徵集公民服現役政治條件的規定》而退回新兵的區兵役機關,應認真分析原因,追究責任,總結經驗教訓。
第五章 獎懲
第三十三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對嚴格執行徵兵法規和本規定,在徵兵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對支持適齡青年、子女、親友積極履行服兵役義務,表現突出的;
(三)嚴格按體檢、政審、文化、年齡條件辦事,無責任退兵的。
(一)對嚴格執行徵兵法規和本規定,在徵兵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對支持適齡青年、子女、親友積極履行服兵役義務,表現突出的;
(三)嚴格按體檢、政審、文化、年齡條件辦事,無責任退兵的。
第三十四條義務兵在服役期間,榮獲全軍和大軍區級英模稱號的,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重獎;榮立一二、三等功的,由區人民政府酌情給予獎勵。
第三十五條依法應履行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徵集,經教育不改的,由區徵兵辦公室提出意見,報請區人民政府依法採取以下措施,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
(一)是待業青年的,三年內不準參加招生、招工、招乾,不辦理營業執照;
(二)是在職職工的,三年內不評先進、不轉乾、不提級、提職和晉升工資;
(三)是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的,註銷其本人營業執照,三年內不再批准發給。
(一)是待業青年的,三年內不準參加招生、招工、招乾,不辦理營業執照;
(二)是在職職工的,三年內不評先進、不轉乾、不提級、提職和晉升工資;
(三)是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的,註銷其本人營業執照,三年內不再批准發給。
第三十六條適齡男性公民參加招工、招乾、升學報考時,應出示《公民兵役證》。適齡男性公民不出示《公民兵役證》或其《公民兵役證》上有拒絕履行兵役義務記載的,企業、學校及有關部門應取消其報名資格。
第三十七條現役軍人在部隊因違法違紀被除名或提前退伍的,不享受退伍軍人優待,政府不予安置工作。
第三十八條對阻撓適齡公民履行兵役義務情節嚴重的親屬或單位負責人,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應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制裁。
第三十九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徵兵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營私舞弊或玩忽職守,使徵兵工作遭受損失的直接責任人和直接領導人,有關部門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市、區徵兵工作所需經費,在同級財政部門“兵役徵集費”預算科目列支。
第四十一條小河鎮的預備役登記和徵兵工作,參照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貴陽市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