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發布單位】82205
【發布文號】市人大字[45]號
【發布日期】1998-06-17
【生效日期】1998-06-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貴陽市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1998年6月17日市人大字〔4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築、設備安裝、建築裝飾裝修等施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貴陽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貴陽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部門。
各級建築安全監督檢查機構(以下簡稱安監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所屬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建設工地文明施工實行施工總包單位負責、建設單位協助配合、安監機構監督管理的體制。
第五條建設工地應貫徹文明施工要求,推行現代管理方法。工程開工前,應將文明施工納入施工組織設計,制定工地環境衛生制度及文明施工措施。
第二章 場容場貌
第六條建設工地必須用硬質材料圍場施工,圍欄高度不低於2米。圍欄進出口通道應設定大門,大門醒目處應懸掛標牌,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施工現場文明施工負責人、開工竣工日期、施工許可證批准文號等,臨主幹道的大型建築物還應懸掛建築物透視圖。
第七條市政建設工程不能進行全路段圍場封閉時,必須設定人行通道。人行通道必須用圍欄與工作區域分開,並設有醒目的指示標誌,通道遇有坑、井、溝渠等處,必須搭設安全牢固的橋板,並設定防護欄桿,高度不低於1.2米,夜間須設紅燈示警。
第八條臨街建設工程必須封閉施工,封閉的高度必須超出作業層1.2米,以防物體外墜。封閉材料為符合要求的密目安全網,嚴禁使用竹籬笆和劣質安全網。
第九條施工單位應按照施工平面圖布置堆放建築材料、設定施工機械等,做到物料堆放整齊、道路暢通。
第十條市區內的建設工程,必須做到硬地坪施工,並完善給排水設施,不得使污水橫流、外溢。
第十一條施工現場應做好廢棄鋼筋、鉛絲、水管理、電線、碎磚、灰砂、木材料頭的清理。架料和模板(鋼、木)拆除後,應堆放整齊。
第十二條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必須將臨時設施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工程驗收後7日內,應按有關規定搞好周圍環境。
第十三條在施工現場,工地管理人員應佩戴證明其身份的證卡。
第三章 生活衛生
第十四條施工現場各類臨時生活、辦公設施,必須按照施工組織設計設定,並建立健全各項衛生管理制度,有專(兼)職人員負責管理。
第十五條辦公場所應當符合規範性磚木結構的要求,環境應保持整潔,無垃圾和污水。
第十六條食堂的設定應當遠離廁所、垃圾場(箱)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
食堂應當採用磚木結構,禁止用油氈作屋面,牆面抹灰刷白,地面用水泥砂漿硬化,灶台貼釉面磚,並按標準設定防鼠設施。
飲食衛生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
第十七條宿舍應當儘量與施工區域分開,並採用磚木結構,牆面抹灰刷白,地面硬化處理,保證通風采光,保持整潔衛生。
宿舍須設定2×0.8平方米規格的單人床或上下雙層床,禁止搭設通鋪,每間宿舍居住不得超過30人,人均居住面積不少於2平方米。
第十八條建設工地應當設定廁所,蹲位與人數比為1:25--30。有條件的應設定水沖式廁所。
廁所衛生專人負責,定時清掃、清掏,保持清潔衛生。高層建築物的作業區應有便溺設施,嚴禁隨地大小便。
第十九條施工現場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設專人供水和專用保溫飲水桶,水桶加蓋加鎖,防止污染。
第二十條建設工地應當設醫務室或巡回醫療點,醫護人員針對季節性流行病、傳染病,及時向職工宣傳有關知識。
第二十一條施工現場提倡設立文化娛樂室及必要的沐浴室、更衣室。
第四章 環境保護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採取有效措施,按照國家環保技術標準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三條除設有符合環保規定的裝置外,不得在施工現場熔融瀝青或焚燒油氈、油漆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作土方回填。
第二十四條在市區內施工,對產生噪聲、振動的施工機械應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噪聲擾民。夜間施工必須按《貴陽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施工污水及泥漿應當有排放措施,不得溢流到路面影響市容衛生。未經處理的泥漿水不得直接排入市內排水設施和河流。
第二十六條禁止從高層或多層建築向下拋撒建築垃圾,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揚塵。
第二十七條施工現場進出口通道,應當設專人對進出工地車輛輪胎進行清洗,保證車輛清潔,車輛料土裝運必須符合規定。
第五章 安全防護
第二十八條所有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爆破、吊裝、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術措施,否則不得開工。
第二十九條建設施工工地必須建立健全部工人入場三級安全教育制度。凡未經安全培訓、教育、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十條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規範和安全操作規程,並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施工現場必須設有夜間照明,危險潮濕場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燈具,必須採用安全電壓。
第三十一條各種機電設備的安全裝置和起重設備的限位裝置,都要齊全有效,要建立定期維修保養制度。
第三十二條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和安全網,搭設完必須經工長驗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間要指定專人維修保養。
第三十三條施工現場坑井、溝和各種孔洞,易燃易爆場所,都要設定圍欄或蓋板和安全標誌,夜間要設紅燈示警。
第三十四條施工現場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配備防火設施和滅火器材,並保持良好狀態。
第三十五條加強季節勞動保護工作,夏季防暑降溫,冬季防寒防凍防煤氣中毒,雨季來臨之前要作好防洪搶險準備。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視情節輕重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安全隱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工整頓。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進行罰款處罰,無違法所得的,罰款不得超過1萬元;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環保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環衛、園林、市政等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有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根據本規定的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處罰決定書。作出罰款決定時,應開具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罰沒收據。罰沒收入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貴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