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工讀教育管理辦法》在2013.11.05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工讀教育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3.11.05
- 實施時間:2014.01.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讀教育的規範管理,提高工讀學校的辦學質量和社會效益,推進基礎教育的均衡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工讀學校是指對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特殊教育的學校,是義務教育的一種特殊形式和補充。
本市工讀學校的教育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讀學校以“挽救孩子,造就人才,立足教育,科學育人”為宗旨,堅持“愛心、細心、耐心、信心”的教育原則,把有嚴重不良行為和輕微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教育、挽救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並掌握一定生產勞動技術和職業技能的公民。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工讀教育的改革和發展,在教育規劃和布局調整中充分考慮工讀學校特殊的辦學要求和功能,加強工讀學校的標準化建設。
第五條 工讀學校的設立、變更和撤銷,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辦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工讀教育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由市綜治辦、教育、公安、財政、司法、人社、衛生、民政等部門和群團組織組成。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綜治辦,具體負責工讀教育的相關工作。管理委員會每年定期召開會議,組織協調解決工讀學校的相關問題。
第七條 教育督導部門應當將工讀學校的督導檢查列入基礎教育督導檢查範圍,定期對辦學條件、辦學情況和成果評估、督導,保障工讀教育的健康發展。
第八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是工讀學校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管理本市工讀教育工作,制定規劃和措施,促進工讀教育的改革和發展。
第九條 公安部門應當派駐一名負責人參與學校管理和決策,同時選拔具有專業知識的4—5名民警駐校,參與學校安全管理、調查核實案件、錄取信息、協助進行法制教育工作。
第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教育行政部門和工讀學校落實法制宣傳教育社會責任制的指導、督促和檢查工作;結合工讀學校實際,提供相關法律服務,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協調醫療機構在工讀學校及有關部門提出申請時,開展健康教育、體檢、義診等,相關醫療機構對患病學生及時救治。
第十二條 民政行政部門負責協助公安部門做好工讀學校學生遣送返前期調查準備工作;協調做好護送學生返回原籍的有關工作;配合做好工讀學校的有關工作。對符合工讀條件的流浪乞討未成年人,查不清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在本市的,作為監護人負責辦理相關事項。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結合工讀學校的特殊性,積極開通特殊技能人員引進綠色通道,幫助工讀學校做好所需人才的引進工作。對工讀學校教師職稱評定給予一定傾斜。
第十四條 財政行政部門按規定予以保障工讀學校教學以及強制入學學生生活的經費。對強制入學學生在校期間所產生的醫療費用及其他不可預見的突發事件所產生的費用,據實核撥。
第三章 入校、出校管理
第十五條 工讀學校招收對象為十二周歲至十七周歲具有嚴重不良行為或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不適宜留在普通學校或職業學校就讀的學生,但又不夠少年收容教養或刑事處罰條件的未成年人。
對於普通中學中有不良行為的學生,可以建立工讀預備生制度,工讀學校參與幫助教育。
第十六條 進入工讀學校學習的學生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父母、其他監護人不在本市或者確實無法聯繫的,由民政部門作為監護人提出入學申請。
各級公安部門發現有嚴重不良行為或輕微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引導護送到工讀學校進行矯治教育和救助。提出送工讀學校的申請由公安部門辦案機構提出意見,公安部門的法制機構應當對報送工讀學校未成年人的相關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嚴格把關,簽署意見後按管轄許可權報公安部門確定。
第十七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由公安部門辦案機構攜《工讀學校入學申請書》、《入學審批表》、《入校建議書》,將未成年人引導、護送至工讀學校進行學習。
經過確定應當進入工讀學校學習而拒不報到的,或報到後中途擅自逃離的,公安部門應當積極幫助學校查找其下落並敦促其入學。
第十八條 工讀學校應當參照普通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建立學生教育檔案,學生的學籍由原所在學校保留。學生畢業、結業,由原所在學校按普通學校規定辦理,復學、就業、參軍等方面與普通學校學生同等對待。
第十九條 工讀學校參照寄宿制普通中學建制標準建立學校內部管理機構,做好學生住宿管理、健康保健和後勤服務。工讀學校實行半軍事化、寄宿制管理,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學生宿舍必須安排教師值班,切實保護學生安全並加強教育管理。招收女生的工讀學校,女生宿舍不得安排男教師值班。
第二十條 工讀學校在校學生的學習期限可根據學生的表現和學習情況確定,最低不少於3個月。工讀學校學生的不良行為有明顯改變的,可以回原校學習,原學校不得拒收。社區、公安派出所、原學校應當配合工讀學校做好離校生的教育鞏固工作。
第二十一條 工讀學生應當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表現好的應當給予鼓勵和保護,對極少數經反覆教育仍不服從管理繼續有違法犯罪的學生,應當依法送交公安、法務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 學習期滿正常離校的,在學習期限屆滿十日前,由工讀學校監護老師提出離校建議,由學校辦理離校手續;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離校、延期學習的,由工讀學校提出意見,並填寫《貴陽市工讀學校提前離校(延期學習)審批表》,經教育行政部門、公安部門簽署意見確定。
按期離校或提前離校的,由學校通知原公安部門辦案機構,辦案機構接到通知後,於三個工作日內到工讀學校辦理手續,並將未成年人護送到監護人處;對父母、其他監護人不在本市或者確實無法聯繫的,原辦案機構應會同民政部門處理。
第四章 師資建設
第二十三條 工讀學校教師實行崗位聘任制,學校應當按照“師德好、意識新、能力強、學識高”的要求聘任教師。
工讀學校教師的學歷應達到基礎教育教師相應層次的學歷要求,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經過工讀教育崗位培訓後方能上崗工作。對不符合要求和不能勝任工讀教育的教師,教育行政部門應支持學校對其予以調離。
第二十四條 工讀學校教師應當加強教育科學理論的學習和研究,積極探索工讀學生成長規律。根據學生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特點,著重進行青春期教育、心理調適和預防犯罪對策的研究。
工讀學校應當以促進教師專業化發展為目標,加強對教師的繼續教育,改善教師的知識和能力結構,注重提高和加強教師的職業技術和信息技術套用能力,使師資隊伍整體素質顯著提高。
第二十五條 工讀學校的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關心學生的學習和生活,防止工作方法簡單粗暴,不得辱罵、體罰、變相體罰學生。不得向社會公開學生所犯錯誤的資料。
第二十六條 工讀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教師業務檔案及考核獎懲制度,注重工作實績,全面科學地考核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並根據考核結果及時做好評聘工作。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二十七條 工讀學校應當依據《中國小德育工作規程》、《中學德育大綱》和《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等規定,從學生實際出發,實施分類教育和分階段教育,堅持以德育為核心,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教育、文化知識教育、道德品質教育、法律知識教育、心理疏導教育、行為矯治和職業技術培訓等,使其達到基礎教育或職業教育的培養目標和要求。
第二十八條 工讀學校以正式頒發的基礎教育或職業教育課程要求和教育內容為依據,根據工讀教育特點制訂和實施教學計畫,在教學中應當根據學生的不同基礎,因材施教,開展富有成效的教學活動以提高教學質量。根據教學需要可適當調整教育內容和課時,降低教學難度。
第二十九條 工讀學校應當加強基礎文化知識、職業技能、勞動、體育和美育教育。幫助學生學習文化知識,並獲得一定的勞動技能和基本從業能力;應當培養學生熱愛勞動的習慣,培養自食其力的生活態度;通過開展積極健康的文藝體育活動,鍛鍊學生的體魄,陶冶學生的情操,培養學生的集體榮譽感和互相幫助、合作共進的精神。
第三十條 工讀學校應當加強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和早期心理問題預防工作,針對學生嚴重不良行為產生的原因及其心理特點,對學生進行心理輔導。對於因特殊原因需要嚴加管教的學生,工讀學校可以採取必要的教育和管理措施,以保證教育轉化工作的完成。
第三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工讀學校的教育科研納入教育科研規劃,創造條件,指導和加強工讀學校的教育科學研究;加強工讀教育研究合作和學術交流,每年安排工讀專項科研培訓學習經費,以不斷促進工讀學校教育水平和科研能力的提高。
第六章 保障機制
第三十二條 學生人數達到一百人以上的工讀學校,應當按完全中學規模設定,工讀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
工讀學校的教師按有關規定配備,工讀學校實行小班教學,每班學生一般不超過25名,男女學生不混合編班。學校應根據管理職能和學生數量配齊管理教師,實行科學有效的勤務模式,設立值班、生活管理、監控等崗位。
第三十三條 工讀學校應當設定醫務室,可以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保健教師,開展學校衛生工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協調醫療機構對其進行業務指導。
第三十四條 工讀學校的教師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駐校民警工資福利、相關津貼等原待遇不變,由公安部門發放。
第三十五條 工讀學校辦學經費由教育、財政行政部門按照工讀學校實際需要,足額撥付。應當不斷加大對工讀學校基本建設、教學儀器設備和後勤設施的投入,建設優良的學校育人環境。工讀學校應當科學管理、合理使用學校經費,健全經費管理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工讀學校招收由父母、其他監護人、學校提出入學申請的學生應當按照物價、教育、財政相關部門規定繳納所需費用。學生所交生活費用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負擔。工讀學校招收的未尋找到監護人的學生,其學習、生活費用由市民政部門列支。學校應當向學生及監護人公開經費使用情況,保證經費用於學生和學校辦學。
第三十七條 工讀學校除繳交校方責任險外,還應交納學生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八條 群團組織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維護工讀學校學生在受教育、升學、就業等方面的合法權益,進行多種形式幫扶。對學生以體驗教育為基本途徑,廣泛深入開展道德實踐活動。通過舉辦展覽會、報告會、演講會等多種形式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傳活動。
第三十九條 工讀學校應當密切與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的聯繫,定期家訪,向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通報學生在校情況,爭取家長和其他監護人對學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共同做好對學生的教育工作。
第四十條 工讀學校應當加強與其他學校和社會有關單位的聯繫,積極發揮教育功能,可以通過校外預備生制度等形式,做好對普通學校有不良行為學生的幫教工作;通過建立社區聯繫制度,做好學生寒暑假期間的教育、引導工作。工讀學校應當加強與用人單位的聯繫,積極做好畢業學生的就業指導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19日貴陽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的《貴陽市工讀教育工作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地方規章(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