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居住證暫行辦法

貴陽市居住證暫行辦法

《貴陽市居住證暫行辦法》是為了規範貴陽市流動人口管理,完善對流動人口的居住服務,促進人口信息化建設,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推進城鎮化建設進程,促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貴陽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辦法適用於貴陽市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貴陽市居住證》的申領、發放、使用等相關服務與管理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居住證暫行辦法
  • 所屬地區:貴陽市
  • 性質:辦法
  • 頒布時間:2010-1-15
  • 頒布單位: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
總則,居住登記申報,居住證使用,罰則,附則,相關說明,制定必要性,制定依據,制定過程,其他問題,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流動人口管理,完善對流動人口的居住服務,促進人口信息化建設,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推進城鎮化建設進程,促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貴陽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申領、發放、使用等相關服務與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或者本市跨區、縣(市)居住的人員。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及《居住證》的主管部門,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本轄區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請受理、發放等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根據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則,可以委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承辦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受理和《居住證》申請受理、信息採集、發證工作,並向社會公布。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口和計畫生育、財政、衛生、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社區組織應當按照職責,協同做好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居住登記申報

第四條 需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已滿16周歲的流動人口,應當於居住之日起2日內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申報居住登記。
用人單位、學校、培訓機構等提供居住場所的流動人口,由用人單位、學校、培訓機構等統一申報居住登記或者申請辦理《居住證》。
第五條 流動人口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的,居住登記申報的責任單位或者流動人口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到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辦理居住登記變更手續。
第六條 下列流動人口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
(一)居住於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等場所內,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住宿登記的;
(二)住院就醫辦理住院登記的;
(三)流浪、乞討等居無定所,按照有關規定由相關部門負責登記的。
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醫院等單位,除居住信息服務系統與公安機關聯網的外,應當接受公安機關或者受理機構的查詢。
第七條 已滿16周歲、在本市居住滿1個月、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合法穩定收入的非本市常住戶口的流動人員,可以向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居住證》。
第八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合法身份證明及本人近期免冠相片2張;
(二)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出具的固定合法居住證明;
(三)工作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機構出具的合法穩定收入證明;
(四)已婚育齡婦女,還應當提交經其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以上計畫生育工作機構查驗的婚育證明。
第九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齊備、符合條件的,發給《居住證》。
材料不齊備的,應噹噹場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交的材料。
第十條 《居住證》遺失需要重新申領的,應當及時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掛失和補領手續;《居住證》嚴重損壞或者《居住證》主要信息發生變更影響使用功能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或者變更信息內容。
居住地址發生變更需要變更《居住證》的,在居住地址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為流動人口提供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書面告知並協助承租人按照規定申報居住登記或者申領《居住證》。
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在與流動人口簽訂的房屋租賃契約生效之日起7日內,將承租人的相關情況及房屋租賃契約報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申領、補領、換領、審驗《居住證》,不得收取費用。

居住證使用

第十三條 《居住證》是流動人口在本市居住的合法有效證件,《居住證》實行統一編號、一人一證。
《居住證》有效期為3年,發證部門每年審驗一次。
《居住證》持有人未按照前款規定審驗的,其《居住證》自動失效。
第十四條 持有《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在本市享有下列權益:
(一)免費享受計畫生育、生殖保健的宣傳諮詢服務和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計畫生育服務及孕前優生檢測;
(二)免費享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規定範圍內提供的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
(三)按照規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務;
(四)享受本市居住地市民同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按規定免費享受結核病等重大傳染病檢查服務,隨行子女按國家規定享受計畫基礎疫苗免費接種;
(五)依法享受本市居住地市民同等社會保險管理和服務;
(六)隨行子女、法定被監護人可以相對就近接受九年義務教育;
(七)依照規定申領本市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手續;
(八)參加科技發明、創新成果申報;
(九)享受本市市民按規定可以享受的其他權益。
第十五條 《居住證》的使用、管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變造、騙取或者買賣《居住證》;
(二)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騙取的《居住證》;
(三)非法扣押《居住證》;
(四)非法披露、買賣或者使用《居住證》信息。
第十六條 《居住證》持證人具有大學本科(含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在本市居住6個月(含6個月)以上的,可以申辦本市居住地城市、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
本省籍農業人口,在本市城市、城鎮有相對固定工作和相對固定住所6個月(含6個月)以上的,可以申辦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的城市、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或者投靠居住在本市城市、城鎮非農業戶口且生活、居住有保障親屬的,可以申辦本市城市、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
第十七條 《居住證》持有人因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持證條件,或者在申領時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居住證》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後,其《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註銷。

罰則

第十八條 居住登記申報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居住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居住證》數量每份處以200元罰款:
(一)偽造、變造、騙取或者買賣《居住證》的;
(二)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騙取的《居住證》的;
(三)非法扣押《居住證》的。
偽造、變造、騙取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
第二十條 非法披露、買賣或者使用《居住證》信息的,處500元罰款。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相關說明

制定必要性

2009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把符合條件的農業人口逐步轉移在城鎮就業和落戶作為推進城鎮化建設的重要任務,放寬中小城市和城鎮戶籍限制。溫家寶總理在2009年12月27日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就農業人口轉移在城鎮就業和落戶問題指出:“首先,我們要解決那些常年在城裡打工,有固定工作和固定住所而又沒有戶籍的人們,讓他們融入城市,和城裡人一樣工作和生活,享受同樣的權利和待遇。第二,由於我們國家人多地少,在大城市我們還要考慮大城市的承載能力,而首要的是要引導農民工在中小城市和大的集鎮安家落戶。”
隨著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大量流動人口流入本市,成為推動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據統計,截止2009年8月,本市有流動人口115萬餘人,其中:流出45萬人,流入70萬人。隨著本市城鎮化的擴大,流動人口不斷增多,對流動人口的服務和管理也成為各級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該項工作將直接影響到本市建設生態文明城市的進程。
為加強流動人口管理,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1995年市人大出台了《貴陽市暫住人口管理辦法》的地方性法規,對規範流動人口管理和維護其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隨著流動人口不斷增多,本市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的難度越來越大,任務越來越繁重,與新形勢下國家對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的要求相比,當前本市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在思想觀念、工作模式和保障機制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的相關政策不夠完善;二是相關部門對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整合資源、齊抓共管的力度不夠;三是對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的宣傳力度不夠。這些問題與“以人為本”、建設生態文明城市的發展目標明顯不相適應。
據了解,上海、深圳、無錫等城市就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實行了《居住證》制度,通過《居住證》這一載體,將服務和管理有機結合,不僅強化了對流動人口的服務和管理,更有利於對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維護。為適應“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和建設生態文明城市的需要,強化對本市流動人口的服務和管理,切實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制定《貴陽市居住證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十分必要。

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

制定過程

為加強對本市流動人口的服務和管理,建立科學的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的運行機制,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借鑑外地城市做法,結合本市實際,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起草了《貴陽市居住證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了市人大內司委和市公安、民政、教育、人口和計畫生育等有關部門的意見,結合徵求意見情況,反覆修改,數易其稿,形成草案。並按照市政府2010年1月4日常務會議的要求和袁周市長的指示,市政府法制辦再次與市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協商,對所形成的草案進行修改,已經2010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其他問題

(一)關於制定《辦法》的目的。
以人為本、保障民生、推進城鎮化建設是生態文明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為適應本市推進城鎮化建設和生態文明城市建設的需要,《辦法》第一條將本《辦法》的立法目的確定為“為了規範本市流動人口管理,完善對流動人口的居住服務,促進人口信息化建設,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推進城鎮化建設進程,促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
(二)關於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相關工作事項委託。
公安機關是居住登記、《居住證》辦理的主管部門,公安派出所負責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請受理、發放等日常監管工作。鑒於目前本市公安機關警力不足的實際和便於及時了解掌握流動人口各方面的信息,《辦法》規定:“公安派出所根據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則,可以委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承辦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受理和《居住證》申請受理、信息採集、發證工作,並向社會公布。”同時,要求社區組織要協助公安派出所和受理機構承擔《居住證》的信息採集工作。這樣,既可以緩解公安機關警力不足與流動人口登記管理工作任務繁重的矛盾,又主動、靠前向流動人口提供服務,予管理於服務之中。
(三)關於實行居住登記制度。
對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已滿16歲的流動人口,《辦法》規定須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辦理居住登記。但本著便民和人性化原則,對居住於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按規定辦理住宿登記,住院就醫辦理住院登記,流浪、乞討等居無定所按照規定由相關部門負責登記等人員,《辦法》規定:對這幾類流動人口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
(四)關於實行《居住證》制度。
《居住證》制度具有新的管理理念,使其對流動人口的管理更加科學、合理、規範,利於增強流動人口的歸屬感。主要表現在:一是淡化了戶籍觀念,以自願為主,強化了“居民”和人性化意識;二是《居住證》辦理時間為進入本市居住滿1個月,不實行“一刀切”的管理模式;三是《居住證》承載了申請人的從業狀況、來築原因、婚姻狀況、計畫生育、房屋租賃、子女入學等相關信息,其持有者將享受本市市民的相關待遇,有利於保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和創建和諧社會。為此,《辦法》進行了相應規定。
(五)關於辦理本市城市、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
《居住證》持有人居住多長時間才可以申請居住地城市、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各地情況不同,如:無錫市規定居住3年,昆明市規定居住5年,廣東省規定居住7年。鑒於本市城鎮化建設現狀,為深入貫徹落實好2009年12月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溫家寶總理關於將農業人口逐步轉移在城鎮就業和落戶的要求,將流動人口申辦本市城市、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的優惠政策,作為加快推進本市城鎮化建設進程的重要措施,同時也有利於引進優秀人才參與本市生態文明建設,《辦法》規定:“持證人具有大學本科(含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在本市居住6個月(含6個月)以上的,可以申辦本市居住地城市、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
《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公安廳關於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黔府發〔2009〕24號)第一條規定:“凡本省籍農業人口在我省城市、城鎮有相對固定工作(務工、經商)和相對固定住所(公有住房、集體住房、私有住房、租賃房屋以及其他房屋)半年以上的,可以辦理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的城市、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該檔案第二條還規定:“凡本省籍農業人口投靠居住在我省城市、城鎮非農業戶口且生活、居住有保障親屬的,可以辦理城市、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為使《辦法》與黔府發〔2009〕24號檔案的上述規定相銜接,《辦法》進行了相應規定。
另,由於本《辦法》規範的是本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領、發放、使用等相關活動,而流動人口申辦本市城市、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的具體程式和要求則不屬於本《辦法》規範的內容,不宜在《辦法》中作具體規定,按照本市將出台的有關戶籍制度改革的相關規定執行即可。
(六)關於與《貴陽市暫住人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銜接。
1995年市人大出台的《貴陽市暫住人口管理辦法》規定對暫住人口實行暫住登記和《暫住證》制度,雖然實行《居住證》制度是當前流動人口管理改革的趨勢,但地方性法規的修改或廢止須按程式並有一個時間過程,《貴陽市暫住人口管理辦法》在未經修改或廢止前,仍須實施。為不影響本市《居住證》制度工作的推進,經與市人大相關部門協商,需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不滿6個月、已滿16周歲的流動人口,在《貴陽市暫住人口管理辦法》施行期間,應當按規定辦理暫住登記或《暫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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