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行辦法
(2013年1月14日
貴陽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3月21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
孔學堂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弘揚優秀民族傳統文化,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孔學堂”,是指以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為目的,開展研究、講習、收藏、陳列、培訓、交流、遊藝、禮典等活動的公益性文化教育的場所,是本市傳承儒學、弘揚國學的基地。
第三條 在孔學堂保護範圍及周邊景觀控制區域內從事建設、經營及非營利性、管理、學術研究等活動和在孔學堂內遊憩、觀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孔學堂保護範圍及周邊景觀控制區域,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孔學堂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應當充分體現其功能定位,遵循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構築精神高地的原則。
第五條 孔學堂管理機構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負責孔學堂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
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儒學、國學等優秀傳統文化的培訓教育及普及活動,發揮孔學堂傳統文化教育基地的作用;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相關業務管理制度;
(三)制定孔學堂的營運監督管理制度;
(四)負責孔學堂的參觀接待工作;
(五)負責本機構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
(六)負責設施維護、環境美化、綠化養護、秩序維持、衛生保潔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加強防火安全保護,按照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和設備,並保持完好有效;
(八)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落實技防、防震、防腐、防潮及避雷等設施建設及保護措施。
第六條 城市管理(城市綜合執法)、公安、消防、安監、民政、環境保護、園林綠化、工商、物價、文化、衛生、食品藥品、旅遊等方面的行政主管部門和花溪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孔學堂管理或者相關活動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嚴格保護孔學堂的景觀風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建築和設施的外型及使用功能。
第八條 凡需在孔學堂內設定經營或者非營利性項目,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和孔學堂規劃的要求,其經營或者非營利性方案應當徵求孔學堂管理機構的意見,並依法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在孔學堂的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依法許可的區域、範圍內開展活動,明碼標價、價簽價目齊全、擺放醒目;
(二)與孔學堂功能相適應;
(三)不污染環境;
(四)不影響景觀;
(五)不妨礙遊客;
(六)不損害綠地、濕地及其設施;
(七)噪聲污染排放符合規定的環境標準;
(八)不破壞莊嚴肅穆氛圍;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孔學堂管理機構應當做好進入孔學堂人員和車輛的疏導工作。
除老、幼、病、殘專用等非機動車,消防、急救、搶險、救災、警務、設施維護、環衛等執行公務的車輛以及孔學堂管理機構的工作用車外,禁止其他車輛進入孔學堂內。
前款規定允許進入孔學堂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線路、速度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
第十條 孔學堂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酗酒吵鬧、尋釁滋事、打架鬥毆及其他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二)有礙社會風化的行為;
(三)偷盜、詐欺、敲詐勒索;
(四)挖掘、採摘、毀損綠化種植物,挖取綠地表土;
(五)損毀、移動供水、排水、電力、音響、照明、遊覽及其他公共設施,在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塗寫、刻劃、張貼;
(六)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頭等廢棄物,隨地躺臥、露宿;
(七)燃放煙花爆竹,施放孔明燈,焚燒可燃物;
(八)大聲喧譁、賣藝、賭博、乞討和進行封建迷信活動;
(九)懸掛與孔學堂景觀不協調的標語及其他宣傳品;
(十)攜帶貓、狗、鳥及其他動物;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孔學堂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捐贈、資助的資金、物資由孔學堂管理機構集中統一管理,專項用於孔學堂的建設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孔學堂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及時告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損毀公共設施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孔學堂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十四、《貴陽市孔學堂管理暫行辦法》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孔學堂,是指以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方針,努力傳播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目的,開展講座、節慶、典禮、收藏、陳列、展覽、研究、交流、培訓、遊藝、體驗等活動的公益性文化教育、學術研修場所。”
(二)第五條修改為:“孔學堂管理機構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負責孔學堂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孔學堂的營運、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配合孔學堂發展基金會、孔學堂學術委員會、孔學堂陽明文化研究院、孔學堂書局、《孔學堂》雜誌社、孔學堂網站、孔學堂藝術團、孔學堂文化發展(貴州)股份有限公司、孔學堂書畫研究院、孔學堂謙德傳統文化傳習院等做好相關工作,打造提升孔學堂文化品牌;
(三)組織開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培訓、教育、普及活動,發揮孔學堂教育基地的作用;
(四)與省內外高校、研究機構和學術組織合作,接受海內外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訪學、入駐研修,積極舉辦學術交流活動、開展學術課題招標及其它學術項目,推動學術研究和學術交流;
(五)組織專職研究人員就陽明學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各學術領域展開深入研究,產出高質量學術成果,打造孔學堂學術品牌;
(六)蒐集、保存相關文獻和圖書,為學術研究、人文教育、大眾閱讀提供豐富的資源和優質的服務;
(七)負責本機構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
(八)負責孔學堂保護範圍內的設施維護、環境美化、綠化養護、秩序維持、衛生保潔等日常管理工作;
(九)加強防火安全保護,按照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和設備,並保持完好有效;
(十)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落實技防、防震、防腐、防潮、避雷等設施建設及保護措施;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委託的其他工作職責。”
(三)第六條修改為:“孔學堂管理機構應當與市外事部門和花溪區人民政府及其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園林綠化)、公安及公安交管、應急、民政、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發展改革、衛生健康、文化和旅遊等主管部門建立協調工作機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孔學堂管理機構做好孔學堂管理或者相關活動的有關工作。”
(四)第八條第一款中的“並依法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審批或者備案手續”修改為“依法需要辦理相關手續的,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五)刪除第八條第二款第九項和第十條第十一項中的“規章”。
(六)第十三條修改為:“孔學堂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