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人行地下通道管理規定

2003年6月2日貴陽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3年6月12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19號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人行地下通道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6.12
  • 實施時間:2003.07.01
第一條 為加強人行地下通道的維護管理,保障人行地下通道暢通和安全使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市城區範圍內人行地下通道的維護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人行地下通道的維護管理實行分工負責、管養並重、統一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人防部門)負責本市城區人行地下通道維護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屬市財政資金投資建設的人行地下通道的日常維護管理,由市人防部門所屬人行地下通道管理單位負責。
其他資金渠道投資建設的人行地下通道,由產權單位負責日常維護管理,並接受市人防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人行地下通道投入使用,必須符合下列標準:
(一)竣工驗收合格;
(二)通道內部衛生清潔,無滲漏水,空氣流暢;
(三)安裝的風、水、電系統保持工作正常;
(四)道路暢通,出入口和道叉的標識規範齊全;
(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七條 人行地下通道竣工驗收後30日內,建設單位應當持人行地下通道的批准檔案、工程及供水、供電等設施竣工圖的副本或者複印件向市人防部門備案。
已建成使用的人行地下通道,建設單位應當於本規定施行之日起30日內持前款所規定的資料向市人防部門備案。
第八條 人行地下通道管護單位應當做好人行地下通道的維修保養和管理工作,保證人行地下通道正常安全使用。
第九條 人行地下通道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亂吐、亂扔、亂倒廢棄物,隨地便溺;
(二)在牆面、地面上亂塗、亂畫、亂貼、亂刻;
(三)擅自占用通道擺設攤點經營;
(四)從事危及通道安全的作業;
(五)其他損壞人行地下通道及其設施或者影響通道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十條 人行地下通道管護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通道出入口醒目位置公示責任單位、責任人、開放時間和監督電話;
(二)建立健全衛生、治安、防火、防汛等管理制度,做好維護管理記錄;
(三)管護人員佩帶市人防部門統一製作的上崗證;
(四)保持通道內的各項設施整潔完好,亮燈率達96%以上;
(五)嚴格執行人行地下通道的開放時間。
第十一條 因平時開發利用需要,對人行地下通道進行改造、裝修或在通道內設定臨時經營點,應經市人防和消防等有關部門批准,並按規範設計、施工。不得影響防火安全和行人通行。
人行地下通道行人通行道路寬度應當不小於3米。通道出入口或者通道寬度小於3米的人行地下通道,不得設定臨時經營點。
第十二條 人行地下通道按以下時間向行人開放:5月1日至10月31日為6:30-24:00;11月1日至4月30日為7:00-23:00。
第十三條 供電、供水部門應當保障人行地下通道的照明用電和保潔用水。
人行地下通道照明用電收費按市政照明用電的有關優惠規定執行;通道保潔用水收費執行環衛用水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市人防部門應當加強對人行地下通道的日常監督,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管護單位應當主動接受監督,並按要求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違反規定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市人防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五)項規定的,由市人防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由市人防部門責令改正,視情輕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人行地下通道管護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之一或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拒絕接受主管部門監督的,由市人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未經市人防部門批准,擅自對人行地下通道進行改造、裝修或在通道內設定臨時經營點,由市人防部門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行地下通道及其設施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同時違反人防、消防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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