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太平天國金田起義遺址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對太平天國金田起義遺址(以下簡稱金田起義遺址)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繼承和弘揚優秀的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港市太平天國金田起義遺址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17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貴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時間:2017年9月21日
全文,新聞發布會,

全文

(2017年8月31日貴港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17年9月2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金田起義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金田起義遺址包括: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太平天國金田起義地址營盤。
(二)自治區級文物保護單位:三界廟太平軍前軍指揮所。
(三)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慶豐鎮賜谷村洪秀全活動遺址、奇石鄉石達開故居遺址、金田鎮韋昌輝故居遺址、金田鎮莫村太平軍總部遺址、金田鎮古林社馮雲山住地遺址、金田鎮風門坳金田起義古戰場遺址、紫荊鎮紫荊茶地太平軍總部遺址、江口鎮石頭腳太平軍行營指揮部遺址、馬練鄉山人村洪秀全住地遺址、官成鎮羅文村胡以晄舊居、同和鎮大旺圩洪秀全舟中詔發布遺址、國安鄉太平軍上帝坪團營和打武器遺址、平南鎮平田村林紹璋故居遺址、大鵬鎮大山村蒙得恩故居遺址。
(四)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紫荊鎮楊秀清故居遺址、金田鎮屈甲洲戰場遺址、思旺鎮迎主之戰古戰場遺址、思旺鎮六桂戰場遺址、官成鎮官村大捷古戰場遺址、大鵬鎮紫微團營集中遺址、大鵬鎮河頭拜旗坪遺址、國安鄉花洲團營總部遺址、馬練鄉北勝打鐵坪遺址、馬練鄉中勝坪拜旗遺址。
(五)其他經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認定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公布的金田起義遺址。
第四條  金田起義遺址保護工作應當遵循保護為主、分級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金田起義遺址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保護協調機制。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金田起義遺址保護工作並將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金田起義遺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保護工作。
金田起義遺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對金田起義遺址保護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金田起義遺址保護、管理、監督工作。
市、縣級發改、財政、住建、公安、教育、工商、市政、環保、物價、國土、旅遊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金田起義遺址保護工作。
第七條  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根據需要指定有關管理機構或者專門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金田起義遺址的日常保護和管理工作。
金田起義遺址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做好保養、維護、修繕工作;
(二)建立日常巡查、檢查制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三)在巡查、檢查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採取相應處置措施,同時向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四)在保護範圍內安裝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依法保護金田起義遺址的義務,有制止和舉報破壞金田起義遺址行為的權利。
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意見徵集制度和舉報制度,公布徵集和舉報方式,對收到的意見、建議和舉報及時受理。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區域間的聯繫與合作,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同有關科研單位和相關組織的交流與合作,吸取先進保護管理經驗,提高金田起義遺址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市本級金田起義遺址保護規劃,並依法報批、公布。
桂平市、平南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金田起義遺址保護規劃,並依法報批、公布。
金田起義遺址保護規劃經批准公布後,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劃編製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經核定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自治區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金田起義遺址,其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依法執行。
經核定公布為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金田起義遺址,其必要的保護範圍分別由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根據金田起義遺址保護規劃,會同本級的規划行政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需要劃定建設控制地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金田起義遺址中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參照縣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保護管理,由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制定保護措施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金田起義遺址設定標誌碑,並根據需要設定界樁。
第十三條  在金田起義遺址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葬墳、建窯、取土、採石、撈沙、開礦、毀林等改變遺址環境、地形地貌現狀;
(二)傾倒或者堆放垃圾、廢棄物,排放污染物等破壞遺址環境風貌;
(三)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四)燃放煙花爆竹;
(五)損毀或者擅自遷移、拆除界樁、標誌碑;
(六)在界樁、標誌碑上刻劃、塗污、張貼;
(七)其他危害、破壞遺址的行為。
第十四條  在金田起義遺址保護範圍內,因特殊情況確需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符合金田起義遺址保護規劃,並依法辦理許可手續。
第十五條  在金田起義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其位置、體量、高度、風格、外觀、色調等應當符合金田起義遺址保護規劃,不得破壞遺址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遺址的文物保護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住建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金田起義遺址保養、維護、修繕的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金田起義遺址保護狀況進行監測,提出監測評估報告,並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部門。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十八條  金田起義遺址的利用應當符合金田起義遺址保護規劃,制定金田起義遺址保護預案,尊重歷史、地方民俗風情,促進文化事業發展。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金田起義遺址的合理利用,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服務,並對金田起義遺址的合理利用進行指導。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通過建立遺址公園、遺址陳列館、遺址博物館、數字博物館、主題教育基地等方式,合理利用本行政區域內金田起義遺址,開展形式多樣的愛國主義教育、觀光旅遊等活動。
第二十條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開展金田起義遺址歷史文化價值的詮釋、展示、宣傳、學術研究和交流等活動,提升遺址歷史文化品牌價值。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把金田起義遺址納入旅遊發展規劃。市、縣旅遊行政部門整合地方旅遊資源,完善旅遊設施,設計文化特色旅遊線路,開發文化旅遊產品,規範旅遊行為。
市、縣級相關部門應當將金田起義遺址納入城市地圖、公眾服務平台,設定旅遊交通標誌。
第二十二條  在金田起義遺址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符合金田起義遺址保護規劃,遵守金田起義遺址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危害金田起義遺址保護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  利用金田起義遺址舉辦大型活動或者拍攝電影、電視、廣告,活動舉辦方或者影視拍攝方應當簽訂使用金田起義遺址安全責任書,制定金田起義遺址保護方案,落實保護措施,並接受金田起義遺址管理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鼓勵研究開發與金田起義遺址相關的歷史著述、小說、戲曲、電影電視、動漫遊戲、休閒娛樂、體育競技等文化創意產品,促進經濟發展,豐富社會文化生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貌,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文物行政部門責令賠償損失,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照金田起義遺址保護總體規劃和專項保護方案實施遺址保護的;
(二)在金田起義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違規審批工程建設許可手續的;
(三)不履行巡查、檢查制度和定期監測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對破壞金田起義遺址的行為不及時進行查處的;
(五)在金田起義遺址不設定標誌碑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聞發布會

10月20日上午,貴港市人大常委會召開《貴港市太平天國金田起義遺址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新聞發布會。貴港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肖孟,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市政府副市長黃衛平出席新聞發布會,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葉義主持新聞發布會。
新聞發布會上,貴港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肖孟介紹了《條例》制定的背景、過程、主要內容等情況,他表示,貴港市要加強《條例》宣傳工作,做好組織實施工作,並加強人大監督力度確保《條例》順利實施。
貴港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鄧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黃剛、市文新廣電局副局長王小平就《條例》的實施相關情況逐一回答記者的提問。
據悉,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之後,貴港市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統籌謀劃,穩步推進立法工作。《貴港市太平天國金田起義遺址保護條例》是貴港市行使地方立法權後制定的第一部實體法,這部法規於2017年8月31日經貴港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並於2017年9月21日經自治區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將於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五章二十八條,立足於貴港市太平天國金田起義遺址保護實際,既貫徹了有關上位法的規定,又注重在“細化遺址保護範圍、明確分級管理職責、鼓勵參與合理利用”等三個方面做出明確的規定,彰顯了貴港市地方立法特色。
廣西日報、廣西電台、南國早報、貴港電視台、貴港日報等十多家媒體記者,貴港十名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各委室負責人,市政府職能部門有關單位負責人,桂平市、平南縣、港北區人大常委會等領導參加新聞發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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