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青年志願服務基金會

貴州省青年志願服務基金會

貴州省青年志願服務基金會屬於貴州省公益基金會,於2010年8月成立,是經貴州省民政廳審核登記由共青團貴州省委主管的公益基金會。基金會著力於推廣志願服務理念、資助志願服務項目、幫扶弱勢群體,先後對“志願甘泉”、關愛農民工子女、應急救援志願服務項目提供了資金支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青年志願服務基金會
  • 外文名:Guizhou province youth volunteer service foundation
  • 成立時間:2010年8月
  • 描述:貴州省公益基金會
  • 貢獻:下撥20萬元資金用於參與抗凝救災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機構,主要職責,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貴州省委員會。基金會的宗旨:推廣志願服務理念,培育志願服務文化,弘揚志願服務精神,提高志願服務水平,推動志願者事業發展,基金會的理念是“舉社會之力,讓愛心傳遞”。

業務範圍

1、面向全省開展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募捐活動,接受社會資助和捐贈;
2、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資助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的開展;
3、組織青年志願服務的理論研究和宣傳;
4、資助基層青年志願服務項目、活動、理論研究及組織機構建設;
5、獎勵為青年志願者工作作出特殊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6、開展與志願者工作相關的培訓,與海內外友好團體和個人及國際性非營利組織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7、為青年志願者提供基本的權益保障;
8、依法募集、管理資金,確保資金保值增值;
9、基金會章程規定的投資活動。

組織機構

基金會主要以探索青年志願者行動的社會化運作為目的,集社會之力齊辦志願公益事業。在組織架構上,領導機構——理事會主要由主管單位派出人員、熱心公益事業的省內知名企業家以及社會工作專業人士組成。理事會在省志願者指導中心下設秘書處,具體負責基金會的日常運作。

主要職責

基金會資金的投向重點是資助我省青年志願服務活動開展、志願文化培育、志願理念宣傳、志願者事業研究等其他與志願服務事業發展有關的項目。從資金的審批和使用方面,基金會資助的志願服務項目面向全社會進行徵集,基金會將成立由主管單位、志願服務專家、媒體從業人員、社會人士組成項目審核委員會負責對各類申報的志願服務項目進行審核,制定《貴州省青年志願服務基金會項目評審管理辦法(試行)》等規章制度,建立嚴格的項目資金審批程式,從而確保資金投入取得實效。
案例:下撥20萬資金
近日,貴州大部分地區氣溫驟降,部分地區出現低溫凝凍,交通運輸和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受到影響。根據氣象部門的預報,貴州省低溫凝凍天氣還將持續一段時間。按照省委千方百計做好保民生、保生產、保穩定等各項工作的要求,貴州各級團組織、志願者組織迅速行動起來採取措施積極投入抗凝救災志願服務行動。
1月4日,團省委、省志願者協會召開緊急會議,認真學習《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當前雪凝天氣災害應對工作的緊急通知》,全面部署青年志願者參與抗凝救災的工作。要求全省各地團組織和志願者組織要積極行動起來,迅速參與到當地抗擊雪凝天氣災害的工作中,要組織應急救援青年志願者參與到道路除冰、交通保暢、人員疏通的工作中;要在車站、碼頭設立志願者“微笑小屋”,為過往行人和車輛提供便利;要組織“和諧貴州三關愛”綠絲帶志願者對殘疾人留守兒童空巢老人農民工子女等特殊群體開展慰問看望、結對幫扶等志願服務行動,幫助他們克服因雪凝災害帶來的不便和困難,並要求全省各地的西部計畫志願者、“三支一扶”計畫志願者、扶貧接力計畫志願者、消防志願者、計生志願者、禁毒志願者要在當地團委的組織帶領下迅速投入到“天寒真情暖”抗凝凍志願服務行動中。  當日,貴州青年志願服務基金會緊急召開理事會,決定劃撥20萬元專項資金用於貴州省青年志願者參與抗凝救災工作。其中10萬元用於省青年志願者應急救援服務總隊在高速公路參與抗冰除凝、道路疏通、慰問司乘人員等救援行動。10萬元用於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場所設立志願者“微笑小屋”,對滯留旅客和受困人員提供飲水、食品、藥品、保暖禦寒等服務和組織“和諧貴州三關愛”綠絲帶志願者對受災較重生活困難的殘疾人空巢老人留守兒童、農民工子女進行慰問和幫扶。
貴州省青年志願服務基金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貴州省青年志願服務基金會。基金會的英文名稱是:Guizhou Province Youth Voluntary Service Foundation。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 貴州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推廣志願服務理念,培育志願服務文化,弘揚志願服務精神,提高志願服務水平,推動志願者事業發展,基金會的理念是“舉社會之力,讓愛心傳遞”。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共青團貴州省委出資125萬元、貴州省志願者行動指導中心出資275萬元。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貴州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貴州省委。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在貴州省貴陽市油榨街青年路35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面向社會開展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募捐活動,接受資助和捐贈;
(二)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資助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的開展;
(三)組織青年志願服務的理論研究和宣傳;
(四)資助基層青年志願服務項目、活動、理論研究和組織機構建設;
(五)獎勵為青年志願者工作作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六)開展志願者工作的相關培訓,與海內外友好團體和個人及國際性非營利組織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七)為青年志願者提供基本的權益保障;
(八)依法募集、管理資金,確保資金保值增值;
(九)依法開展的投資活動。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5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認同本基金會的使命、目標,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二)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三)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四)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內部管理的各項政策和項目運作方式,掌握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環境,在理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對表決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檔案、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四)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檔案、檔案或約見本基金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查詢或調查本基金會的專項工作;
(五)理事應當遵守《貴州省青年志願服務基金會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六)理事負有按規定不泄露本基金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和本基金會發言;
(七)理事應當出席理事會或專業小組會議,並為議題準備專業性意見和提出與政策相關的建議議題;
(八)理事應當仔細審讀本基金會的財務報告,謹慎決策資金控制和運作,切實履行公共財產的信託責任;
(九)理事有義務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應當支持秘書長工作,建設良性互動關係,不干預秘書處行政事務及其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十一)理事應當參與理事會的自我評估,客觀評價理事會能力和業績。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可通過授權委託或通訊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理事可通過授權委託或通訊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制訂理事會工作計畫並付諸執行;
(三)督促理事善盡職守;
(四)檢查理事會決定的執行情況;
(五)與理事和秘書處進行雙向溝通;
(六)代表機構簽署或授權簽署有關檔案;
(七)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八)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九)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報理事會決定;
(十)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理事長可根據需要,授權副理事長行使上述有關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基金會設立辦公室、業務部、項目部和宣傳部等職能部門,職能部門的設立與調整由理事長提議,理事會會議決定。職能部門向理事會負責,沒有決策權。
(一)辦公室負責基金會財務、人事、後勤等的日常工作,包括籌備理事會會議,落實新理事的聘請工作,組織理事會的自我評估工作,執行其他由理事會確定的任務。
業務部負責基金會的資產管理、投融資工作。
項目管理部負責基金會資助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擬定資助計畫,審定資助項目,指導項目實施,監管資金使用,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宣傳部負責基金會公共關係工作,弘揚青年志願者工作理念,樹立基金會良好公益形象,為基金會工作的開展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二)理事會可根據需要成立臨時工作組,負責對某些專門事項進行調查研究,形成議案,作為理事會決策的依據。
第三十條理事會設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
(一)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聘請若干名對機構事業給予長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貢獻的海內外人士為名譽理事。理事會支持名譽理事參與機構活動,鼓勵其對機構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提倡其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資源支持。名譽理事由當屆理事會聘請。
(二)理事會可邀請德高望重人士擔任名譽理事長。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實行秘書長負責制。
秘書長人選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理事長提名,理事會決定。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副秘書長人選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決定。根據需要,秘書處可設兼職副秘書長若干人,經秘書長提名後,由理事會決定。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訂、實施業務發展計畫和重大項目方案;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促進機構財務目標的實現,保證捐款收入和資助支出正常,保證經費支出和經費結構合理;
(四)根據理事會關於資產運作的原則,具體承擔資產管理的責任,實現資產運行安全並保值增值;
(五)凝聚機構文化,倡導和培育職業精神,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負責與理事溝通,與理事長、副理事長配合,實現機構信息共享,為理事會決策提供支持;
(七)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畫的執行情況,以及為實施戰略計畫所採取的長期行動的進展情況,接受理事會和監事的監督和檢查;
(八)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資助項目;
(二)管理費用;
(三)籌資費用;
(四)資產保值、增值;
(五)業務活動成本;
(六)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基金會要按公開、透明的原則公布年度收支情況、捐助項目實施情況、重大投融資事項,依照捐贈人要求向捐贈人公布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四)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五)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公布事宜。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10年5月4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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