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赤水河流域保護條例》是為了加強我省境內赤水河流域保護制定。《條例》於2011年7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正,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赤水河流域保護條例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1-7-29
- 修訂時間:2018年11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1年10月1日
通過時間,主要內容,修改的決定,草案說明,修改情況報告,審議結果報告,相關報導,
通過時間
2011年7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
貴州省赤水河流域保護條例
(2011年7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2年3月30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境內赤水河流域保護,規範流域開發、利用、治理等活動,改善流域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赤水河流域規劃建設、保護管理、開發利用及流域內的生產、生活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赤水河流域,是指我省境內赤水河幹流及其主要支流匯水面積內的水域和陸域,具體範圍由省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赤水河流域保護遵循統一規劃、綜合管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護優先、科學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與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赤水河流域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積極採取措施,加強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保障流域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容量相適應,促進流域生態環境改善。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赤水河流域保護工作。
赤水河流域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赤水河流域保護工作。
第五條赤水河流域保護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行政區域管理應當服從流域管理。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管理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赤水河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加強與鄰省的溝通協調。
省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赤水河流域管理機構,負責赤水河流域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赤水河流域保護實行責任制,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赤水河流域保護負責。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赤水河流域保護規劃和水功能區劃、水環境功能區劃,制定赤水河流域水質控制指標、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等流域保護目標,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逐級分解落實到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納入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目標責任考核內容。鄉鎮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流域保護目標,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赤水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流域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赤水河流域保護專項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種植業、旅遊業、文化保護資金和項目時,應當向赤水河流域傾斜。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赤水河流域保護進行投資和捐贈。
第八條赤水河流域建立以財政轉移支付、項目傾斜等為主要方式的生態補償機制,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赤水河流域保護工作情況。
赤水河流域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赤水河流域保護工作情況。
省人大常委會、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赤水河流域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赤水河流域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流域保護知識,增強公眾流域保護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赤水河流域的義務,有權依法檢舉和制止污染、破壞流域生態環境的行為。成績突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流域規劃與產業發展
第十一條赤水河流域保護和產業發展,應當統一規劃。規劃分為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流域規劃、區域規劃包括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
區域規劃應當服從流域規劃,專項規劃應當服從綜合規劃。
第十二條赤水河流域保護綜合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區域保護綜合規劃、產業發展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等相協調。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赤水河流域保護綜合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赤水河流域保護綜合規劃應當包括流域功能定位,流域保護現狀,流域保護近期、中期、遠期目標和重點,流域保護政策措施等內容。
赤水河流域產業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流域產業發展定位,產業發展現狀,產業布局和產業結構調整,產業發展目標和措施,重點發展領域和優先發展項目等內容。
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赤水河流域保護綜合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編制赤水河流域保護專項規劃、產業發展專項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赤水河流域保護綜合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赤水河流域保護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編制赤水河流域保護綜合規劃、產業發展規劃應當公開徵求意見,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赤水河流域保護綜合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專項規劃,應當徵求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經依法批准的赤水河流域保護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專項規劃,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經依法批准的赤水河流域保護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八條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赤水河流域產業發展規劃和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制定赤水河流域鼓勵、限制、禁止發展的產業、產品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布、實施。
第十九條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赤水河流域產業發展規劃和赤水河流域鼓勵、限制、禁止發展的產業、產品目錄,統籌兼顧,因地制宜,最佳化產業布局,調整產業結構,促進流域產業發展。
赤水河流域產業布局和產業結構調整,應當優先考慮自然資源條件、生態環境承載能力以及保護流域生態環境的需要。
第二十條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產業發展規劃,將節水、節能、節地、資源綜合利用、可再生能源項目列為重點發展領域,積極採取措施發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產業。
鼓勵依託赤水河流域特有的資源,發展農產品深加工等產業,發展地方特色優勢種植業、林業和旅遊業。
第二十一條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產業發展規劃,積極推動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優先發展農業無公害產品、綠色產品和有機產品,建設相應的基地,逐步實現規模化、集約化、標準化生產。對於發展生態農業的,應當給予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條禁止在赤水河流域內發展下列產業: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
(二)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
(三)不符合赤水河流域保護規劃、區域保護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的。
第二十三條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流域保護的需要,限期淘汰本行政區域內落後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產能。
禁止採用被國家列入限制類、淘汰類的工藝、技術和設備。
第二十四條在赤水河流域內推廣節水、節能型工藝,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
鼓勵企業採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開展廢棄物處理與資源綜合利用。
第三章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
第二十五條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污水、垃圾的無害化、資源化處理等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制定工作計畫並納入流域保護目標責任制。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經營污水、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等環境保護項目。
第二十六條赤水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以及赤水河幹流、主要支流沿岸的鄉鎮、村莊、居民集中區,應當建設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實現達標排放。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加強赤水河幹流、支流沿岸村莊沼氣池等清潔工程建設。
第二十七條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建設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扶持和指導赤水河幹流、支流沿岸鄉鎮、村莊、居民集中區按照相關標準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集中轉運、無害化處理設施。
第二十八條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流域內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等產業的生產者發展循環經濟,實行資源綜合利用。
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和農產品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相應措施,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二十九條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流域內農業生產需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廣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殘留農藥以及易降解地膜,指導農民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第三十條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內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依法劃定禁止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區域,並向社會公布。
禁止在前款規定的區域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本條例施行前已建成的,由赤水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搬遷或者關閉,並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流域生態功能區劃採取封山育林、退耕還林、植樹造林、種竹種草等措施,增加林草植被,增強水源涵養能力。
在赤水河流域從事農作物、經濟作物種植和植樹造林、荒坡地開墾等農業生產活動,應當依法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並按照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十二條禁止占用或者徵收、徵用流域內的生態公益林地,不得隨意變更生態公益林地用途。因國家和本省重點工程項目確需占用或者徵收、徵用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嚴重污染河段進行清淤和治理。鼓勵採用適宜的生態修復技術,充分利用水生生物提高水體自淨能力。
勘探、採礦、開採地下水和興建地下工程,必須採取防護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四條赤水河流域主要水污染物實行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確定赤水河河段的主要水污染物控制總量,應當符合該河段的水質控制目標要求。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總量控制指標,將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水污染物排放超出總量控制指標的市、縣限期削減污染物排放量。逾期仍未達到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不得新建、擴建向流域內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第三十五條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本省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不得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廢水、污水。
第三十六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設定排污口,並安裝標誌牌。排污口設定後不得隨意變動。不符合排污口設定技術規範、標準和要求的,應當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
列為重點污染源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污口安裝線上自動監控設備並負責其正常運行。
第三十七條赤水河流域逐步實行水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轉讓制度。
排污單位通過清潔生產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減依法核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指標的,由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適當獎勵。
赤水河流域排污權有償使用和轉讓的具體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徵收標準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納入財政預算,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條污水、垃圾處理設施服務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和垃圾處理費。污水、垃圾處理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戶儲存,用於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和維護,不得挪作他用。
污水、垃圾處理設施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污水、垃圾處理設施處理污水、垃圾的情況進行監測,監測合格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定期核撥污水、垃圾處理費。
單位、個人繳納的污水、垃圾處理費不能維持污水、垃圾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第四十條在流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工業建設項目以及居住小區、賓館、飯店等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設施,並達標排放。
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產生污染物的主體設施同時運行使用。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設施不得擅自拆除、閒置或者停運,因緊急事故停運的,排污單位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並採取應急措施。
本條例施行前在流域內已建成的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對生態破壞嚴重的設施,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
第四十一條赤水河流域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二)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包裝物;
(三)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四)在流域沿河灘地和岸坡傾倒、堆放、填埋垃圾等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五)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隨地丟棄農藥包裝物、廢棄物;
(六)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劑;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單位和個人設定的廢棄物儲存、處理設施或者場所,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堆放的廢棄物產生的污水滲漏、溢流和廢棄物散落等對水環境造成污染。
第四十二條流域內的礦產資源開採企業排放的廢水、產生的礦渣等固體廢物,應當限期進行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組織治理,所需費用由礦產資源開採企業承擔。
流域內的廢棄礦山及其產生的礦渣、礦坑廢水由所在地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期限組織治理。
第四十三條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流域重大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發生重大污染事故時,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並按照應急預案,採取應急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
在赤水河流域內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等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演練並做好應急準備。
第四十四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赤水河幹流斷面水質監測,斷面水質的監測結果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
第四十五條赤水河流域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應當遵循保護優先、適度開發的原則,充分考慮流域生態環境承載能力,減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第四十六條赤水河流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應當符合赤水河流域保護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開採礦產資源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和工藝,降低資源和能源消耗,減少污染物、廢物數量,污染物不得直接向外排放。
第四十七條赤水河流域水資源開發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利用和有償使用原則,依法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和取水許可制度。
第四十八條赤水河流域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的要求,在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的同時,應當堅持生態環境用水優先,併兼顧農業、工業以及航運等需要。
禁止在赤水河幹流和珍稀特有魚類洄游的主要支流進行水電開發、攔河築壩等影響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設活動。
第四十九條赤水河流域依法劃定珍稀特有魚類保護區範圍。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流域珍稀特有魚類保護,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漁業資源進行調查、監測、評估。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赤水河流域魚類及其他水生動物重要產卵場、越冬場、索餌場、洄游通道劃定禁漁區或者劃段設定常年禁漁區,並設立禁漁標誌。珍稀特有魚類保護區應當作為常年禁漁區進行嚴格保護。
禁止在禁漁期、禁漁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內從事捕撈、扎巢捕殺親體和其他危害漁業資源的活動。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禁止捕撈、銷售野生珍稀特有魚類。
第五十條在赤水河內進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業、路橋等水工建設,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漁業資源環境影響進行評價,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方可建設。
第五十一條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資金投入,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流域內森林資源、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自然地貌、地質遺蹟的管理和保護。
有條件的地方,應當依託流域自然資源,依法申請建立國家級、省級和縣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以及世界自然遺產地等,已經申報成功的地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相關保護工作。
第五十二條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適度開發、合理布局、完善設施、提高檔次的原則,加快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合理開發生態旅遊、文化旅遊、工業旅遊、鄉村旅遊等旅遊產品,加大對外開放、招商引資和旅遊推介力度,促進旅遊業發展。
第五十三條赤水河流域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鼓勵投資開發赤水河流域旅遊業;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文化傳承與保護
第五十四條赤水河流域文化實行重點保護、科學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流域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積極採取措施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文化遺產保護的關係,合理開發利用文化遺產。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流域內文化遺產進行普查登記,加強文化遺產的發掘、整理、搶救、保護,及時查處破壞文化遺產的行為,保障文化遺產安全。
城鄉建設、旅遊發展中涉及文化遺產的,應當依法加強保護和管理,不得對文化遺產造成損害。
第五十五條赤水河流域內的物質文化遺產,符合文物保護單位申報條件的,應當依法申報文物保護單位,並依法予以保護。
赤水河流域內未列入文物保護單位而具有人文歷史價值的傳統民居、古鎮、古城牆、古道、古埠頭、古墓葬、宗祠、摩崖石刻等物質文化遺產,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相關檔案,對其名稱、類別、位置、規模等事項予以登記,並採取有效措施進行保護。
第五十六條依法對赤水河流域不可移動的文化遺產實施原址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或者改變其風貌。
禁止因商業開發拆除、遷移不可移動文化遺產或者改變其風貌。
第五十七條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採取措施,加強對民風民俗、民間藝術、傳統技藝、民族文化、航運文化、鹽運文化、長徵文化、酒文化、竹文化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掘、整理、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傳承流域特有文化。
第五十八條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文化遺產的特徵和保護需要,明確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單位、責任人、傳承人。
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單位、責任人、傳承人應當制定文化遺產保護方案和措施,積極履行保護和管理義務,依法保護、管理和利用文化遺產。
文化遺產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損壞的,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單位、責任人、傳承人應當積極採取保護、修繕措施,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九條赤水河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文化遺產特色和優勢,制定文化旅遊開發方案和實施計畫,積極發展文化旅遊業。
鼓勵、支持旅遊經營者依託流域文化遺產資源,開發旅遊產品,創建旅遊品牌,發展文化旅遊、紅色旅遊等特色旅遊項目。
第六十條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化遺產歷史、文化價值研究和宣傳推介,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教育,增強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鼓勵單位和個人從事文化遺產保護科學研究,逐步提高文化遺產保護水平。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實施。
第六十二條赤水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未完成赤水河流域保護目標的,由其上一級人民政府依法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赤水河流域保護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或者批准、引進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禁止的項目的,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批准、引進的項目,依法予以關閉。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巨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在禁止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區域內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未經批准占用生態公益林地或者擅自變更生態公益林地用途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非法改變用途或者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採取防護措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個人可以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以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責令改正;對生產含磷洗滌劑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銷售含磷洗滌劑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相關設施,恢復原狀,處以1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修改的決定
(2018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個別條款作出修改:
十二、貴州省赤水河流域保護條例
1.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廢水、污水”。
2.第六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巨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3.第六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在禁止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區域內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草案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主任會議委託,就《貴州省赤水河流域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赤水河發源於雲南,流經雲南、貴州、四川的13個縣市,流域面積18932平方公里,其中雲南占12%,貴州占62.3%,四川占25.7%。赤水河是長江目前唯一沒有築壩並且污染較輕的一級幹流,雲、貴、川三省人民把赤水河譽為生態河、美景河、美酒河、英雄河。赤水河流域屬於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重要組成部分,並建成了3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2個國家級森林公園,流域內在世界同緯度地區保護最好的常綠闊葉林帶、百萬畝竹海、面積居全國第一的丹霞地貌、岩溶地貌,以及古人類遺址、古文化遺址、古鹽道遺蹟和紅軍四渡赤水時留下的重要革命歷史文物,具有重要的生態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和旅遊開發價值。赤水河流域是以國酒茅台為代表的中國優質白酒生產基地,同時也是貴州經濟重要的增長極。因此,加強赤水河流域保護,對於防止長江流域水污染,保護赤水河流域獨特的自然、生態和人文環境,保障以國酒茅台為重點的名優白酒生產環境安全,促進赤水河流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遵義市、畢節地區及有關縣、市對我省境內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高度重視,積極採取措施,切實抓好流域保護的各項工作。特別是近年來,在加強領導、規劃指導、依法監管、資金投入、政策支持等方面不斷加大力度,重點實施了長江中上游防護林工程、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工程、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工程和環境綜合治理工程等一系列生態保護與建設工程,使我省境內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得到了較大程度的保護和改善,為區域經濟發展創造了良好條件。一是森林覆蓋率進一步提高,生態環境逐步修復,森林採伐量大幅下降,森林資源消耗逐步降低。二是大力發展清潔生產,淘汰落後生產工藝和技術,關停、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要求的釀造、煤礦、造紙、建材等企業,工業污染源得到有效遏制。三是積極調整產業結構,特色生態經濟初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優勢農業、林業和畜牧養殖業逐步發展成為新的農業經濟成長點,流域內工業整體素質和經濟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各項經濟指標穩步發展,區域經濟優勢進一步鞏固。四是鎮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投入使用和農村面源污染的治理,大大降低了城鎮居民生產生活污水和垃圾對赤水河的污染程度,“三改一池”工程的建設,解決了農村人畜飲水和生活能源問題,減輕了生態破壞,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環境質量不斷改善。但是,隨著區域經濟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也面臨著較大壓力,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區域經濟社會進一步發展。一是土地與礦產資源過度開發利用,森林植被破壞,涵養水源能力下降,水土流失嚴重,局地生態功能退化;二是上游區尤其是茅台鎮及其周邊釀酒、造紙、採煤、建材等工業和城鎮生活等排污影響,區內空氣與地表水環境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三是區域農業人口過多,人口與資源環境之間的矛盾加劇,生態環境壓力增大,區域生態環境亟待保護和修復;四是由於沿河兩岸取水量加大,河道水量逐年減少,水質呈下降趨勢;生物多樣性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物種生存條件趨於惡化;五是流域內部分行政區域之間在產業發展、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監管體制機制等方面缺乏必要的統籌與協作。這些問題,說明赤水河流域保護任務仍然十分繁重。為了加強我省境內赤水河流域保護,規範流域開發、利用、治理等活動,改善流域生態環境,促進流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赤水河流域保護現狀,制定《條例》十分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09年10月16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貴州省赤水河流域保護條例〉起草工作方案》,常委會成立了起草工作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並對《條例草案》起草工作作出了詳細安排。按照《工作方案》的安排,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於2009年11月2日至7日到遵義市、畢節地區調研,實地查看流域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保護、水污染防治、城鎮環境衛生和文化遺產保護等狀況,並與當地人大、政府及有關部門座談,聽取了赤水河流域保護情況的匯報;11月30日、12月4日、12月7日,省人大教科委、農委、環資委、財經委分別召開座談會,聽取了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對保護赤水河流域所採取的措施、存在的問題及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工作小組著手起草《條例草案》文本。2010年5月至8月,工作小組將《條例草案》文本寄送到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遵義市、畢節地區有關縣市廣泛徵求意見,並根據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文本進行了反覆論證修改。10月8日至25日,工作小組書面徵求了世界自然基金會有關專家對《條例草案》的意見;10月20日,工作小組召開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論證會,再次聽取了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10月21日,工作小組召開了省人大常委會諮詢專家庫法制專家組成員參加的專家諮詢論證會,聽取了專家的意見和建議。10月28日,工作小組根據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再次對《條例草案》文本進行了修改。2010年11月19日,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第四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七章七十三條,主要對赤水河流域保護的原則、管理體制、流域規劃與產業發展、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文化傳承與保護、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規定。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起草《條例草案》的基本思路。赤水河流域因其獨特的自然生態系統、優美的自然人文景觀、豐富的能源資源儲量、較好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悠久的歷史文化傳統而享譽中國乃至世界。同時,赤水河流域是一個由自然、社會、經濟、生態各系統共同組成的複合系統,其生態環境問題不僅僅是單純的自然環境或社會發展問題,而是既包括人與自然關係又包括人與人關係的各種複雜利益關係的調控問題。因此,針對赤水河流域制定的法規,應當是一部流域綜合管理法、生態環境保護法、開發利用促進法。基於這一認識和考慮,《條例草案》起草過程注意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堅持保護優先、合理開發利用的原則,以預防、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為重點,實現能源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促進流域經濟社會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發展。二是探索建立以政府為主體和主導、充分調動全社會參與保護的自覺性、積極性和主動性的制度和機制,體現全社會共同責任、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要求。三是立足流域生態系統的整體性,統籌協調各系統之間的關係,統籌兼顧赤水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乾支流之間在經濟社會發展、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以及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的不同利益需求,實現流域自然、社會、經濟和諧發展。四是著眼於流域保護的長期性、漸進性,在調控手段上堅持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的有機統一,在制度安排上堅持在流域生態承載能力範圍內,統籌考慮流域經濟社會近期、中期、長期發展的需求,既要符合保護的需要,也要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在保護的基礎上開發利用,通過開發利用實現更好的保護。 2、關於管理體制。對於江河流域的管理,目前主要有行政區域管理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兩種管理體制。赤水河作為長江上游的重要支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其水資源已經實行了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為與水資源管理體制相適應,同時考慮到赤水河流域跨我省遵義市、畢節地區8個縣市,實行行政區域管理體制,難以統籌兼顧上下遊行政區域之間不同的利益需求,難以實現有效保護目的這一實際情況,對赤水河流域管理也應當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因此,《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赤水河流域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行政區域管理應當服從流域管理。”“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管理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赤水河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省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赤水河流域管理機構,負責赤水河流域管理的具體工作。” 3、關於流域保護資金。流域保護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面廣,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調研發現,流域保護中存在的大多數問題,都不同程度地與資金投入不足有關,因而加大資金投入無疑是有效實施流域保護的重要保障。《條例草案》第七條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對流域保護資金來源作出了三個方面的規定:一是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赤水河流域保護專項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二是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種植業、文化保護資金和項目時,應當向赤水河流域傾斜;三是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赤水河流域保護進行投資和捐贈。 4、關於生態補償機制。生態補償機制是協調、平衡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過程中建設者、保護者與受益者之間利益關係,激勵各方保護積極性的一種重要制度,對於加強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具有重要作用。考慮到目前全國對於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並無統一模式,且生態補償機制涉及的內容本身也比較複雜,《條例草案》第八條規定:“赤水河流域建立以財政轉移支付、項目傾斜等為主要方式的生態補償機制,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這一規定僅對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提出了原則性要求,至於其具體內容則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5、關於排污權交易制度。排污權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確定的前提下,利用市場機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即排污權,並允許這種權利轉讓,以此來進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從而達到減少排放量、保護環境的目的。排污權交易制度在美國、德國等國家已經比較完善,我國近年來也在部分省市進行試點推廣。有關省市試點推廣的實踐表明,排污權交易制度作為一種以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為特點的新型環境經濟政策,能夠激勵排污單位切實增強環境保護意識,調動其加強環境保護的積極性、主動性、自覺性,達到有效控制環境污染的目的。為此,《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規定:“赤水河流域逐步實行水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轉讓制度。”“排污單位通過清潔生產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減依法核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指標的,由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適當獎勵。”“赤水河流域排污權有償使用和轉讓的具體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6、關於產業發展、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開發利用中的若干禁止性、限制性規定。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六條等條文中,對流域產業發展、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開發利用等作出了若干禁止性、限制性規定。這些規定,大多數都直接來源於上位法或者我省有關法規的規定,少數是根據赤水河流域所處位置和功能的特殊性作出的規定。作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有效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一步加強赤水河流域保護,實現流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7、關於文化傳承與保護。對於是否設專章規定文化傳承與保護,起草過程中有不同意見。考慮到文化是流域各種要素的一種,是流域特色的集中體現,且赤水河流域文化資源豐富、特色鮮明,具有較高的保護和開發利用價值,作為一部綜合性的流域保護法規,《條例草案》應當涵蓋文化傳承與保護的內容。因此,《條例草案》設專章對文化傳承與保護的相關內容作出了詳細規定,包括文化傳承與保護的原則、總體要求、保護措施、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文化旅遊開發等。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文本,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州省赤水河流域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認為,《草案修改稿》認真吸收了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在第七條第二款中的“種植業”後增加“旅遊業”。
2、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中的“農副產品”修改為“農產品”。
3、在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的“養殖業”後增加“林業”。
4、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11年10月1日”。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審議結果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貴州省赤水河流域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認為,為加強我省境內赤水河流域保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條例草案》起草工作小組根據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分送赤水河流域各級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畢節地區工作委員會及有關專家徵求意見,並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公布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意見;2011年5月,召開了省直有關單位參加的論證會,聽取對《條例草案》的意見。2011年2月、6月,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傅傳耀帶領法制工作委員會和《條例草案》起草工作小組有關人員赴雲南省、四川省、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徵求意見,雲南省、四川省、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對制定該條例表示支持。 2011年6月2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並對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和各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規範赤水河流域開發、利用、治理活動,保護赤水河流域獨特的自然、生態和人文環境,促進流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在第一條中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作為立法依據之一。 2、在第五條第一款中的“赤水河流域”後增加“保護”二字,第二款最後增加“加強與鄰省的溝通協調”一句。 3、在第六條第二款中的“流域保護目標”後增加“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幾字。 4、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赤水河流域保護綜合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刪除第十四條第一款,將第十四條第二款調整到第十三條作為第三款。 5、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鼓勵依託赤水河流域特有的資源,發展農副產品深加工等產業,發展地方特色優勢種植業、林業和旅遊業。” 6、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單列為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在赤水河流域從事農作物、經濟作物種植和植樹造林、荒坡地開墾等農業生產活動,應當依法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並按照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7、將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赤水河流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應當符合赤水河流域保護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並與第二款合併。 8、刪除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9、將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中的“魚類洄游的主要支流”修改為“珍稀特有魚類洄游的主要支流”。 10、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或者批准、引進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禁止的項目的,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批准、引進的項目,依法予以關閉。”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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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為深入貫徹落實《貴州省赤水河流域保護條例》,遵義市有關部門專門召開工作會議,積極行動起來,認真研究部署實施措施,以規範赤水河流域開發利用,加強流域生態環境保護,促進流域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會議通報了遵義市狠抓流域污染防治的工作措施,指出了當前流域環境保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針對當前白酒產業發展的客觀需求,結合赤水河流域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現狀,遵義市政府出台了貫徹落實《條例》的實施意見,制定了《遵義市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標考核辦法》,以有力措施保護好這條美酒河、英雄河。
按照部署,該市將開展流域污染源基礎調查工作,以摸清水污染現狀,做好流域環境保護規劃,增強污染防治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採取強力措施推進赤水河流域釀酒和煤炭行業的污染治理,定期公布企業違法排污信息,力促企業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最佳化調整區域能源結構,大力推廣清潔能源的使用。同時,提出了茅台鎮污水管網收集建設、二合鎮污水處理廠項目在今年底前建成投運,赤水河流域幹流沿線集鎮生活垃圾、污水處理工程在2012年6月前建成投運;流域內一級支流集鎮生活垃圾、污水處理工程在2012年底前建成投運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