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義務植樹條例

為增強公民綠化意識,推動義務植樹活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義務植樹條例
  • 類別:條例
  • 地點:貴州省
  • 類型:義務植樹
貴州省義務植樹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相關報導,

貴州省義務植樹條例

(2014年1月9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增強公民綠化意識,推動義務植樹活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義務植樹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義務植樹,是指適齡公民為國土綠化無報酬地完成一定勞動量的與綠化有關的任務。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年滿18周歲至60周歲的男性公民和年滿18周歲至55周歲的女性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外,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義務植樹。
年滿11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有組織地就近參加力所能及的義務植樹。
鼓勵其他人員自願參加義務植樹。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義務植樹工作的領導,將義務植樹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植樹所需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林業發展長遠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和水土保持規劃等制定義務植樹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義務植樹工作,並對義務植樹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督促和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同級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義務植樹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每年第一季度為貴州省義務植樹活動季。
第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義務植樹的公益性宣傳。在“3.12”植樹節、貴州省義務植樹活動季期間集中宣傳報導,增強公民的義務植樹和生態文明意識。
中國小校應當結合實踐活動課程,進行義務植樹教育。
第十條 公民應當愛護花草樹木,保護義務植樹成果,有權制止、舉報破壞花草、樹木、林地、綠地和其他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十一條 義務植樹應當以綠化荒山荒坡、改造殘次林和疏林地的補植補造為重點,與城鄉綠化建設,農村村旁、路旁、宅旁、水旁綠化相結合。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義務植樹基地和義務植樹責任區。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根據義務植樹規劃制定義務植樹年度實施計畫,並將義務植樹年度實施計畫下達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由其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實施。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應當組織本單位適齡公民參加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安排的義務植樹。
其他適齡公民應當在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的統一組織和安排下參加義務植樹。
第十三條 義務植樹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
(一)每人每年義務植樹不少於3株;
(二)參加整地、育苗、撫育、管護等綠化勞動;
(三)認種、認養林木、林地、綠地;
(四)從事綠化、生態保護義務宣傳和科普活動;
(五)從事城市街道、庭院以及村莊的植樹綠化活動;
(六)省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方式。
以植樹以外的方式義務植樹的具體折算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制定。
第十四條 鼓勵單位或者個人以種植紀念樹、營造紀念林的方式義務植樹。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林業碳匯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識,倡導低碳生產生活方式和實現碳中和的綠色環保理念,引導公眾參與碳補償活動。
第十六條 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植樹任務的,可以自願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請有關單位代為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申請。接到申請的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組織專業綠化單位代其完成植樹任務,有關費用由申請人在義務植樹的責任範圍內承擔。
第十七條 用於義務植樹的苗木,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各級人民政府提供;
(二)組織義務植樹的單位提供;
(三)參加義務植樹的公民自帶;
(四)土地使用權人提供;
(五)社會捐贈。
用於義務植樹的苗木,應當符合規定的品種和標準。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每年10月發布適宜造林的地點、面積和樹種,對確定的義務植樹地點,應當徵得土地所有權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同意。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技術指導。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技術規程栽植樹木。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建立義務植樹登記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對轄區內單位和個人的義務植樹情況登記造冊,建立義務植樹登記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在每年年底,將本年度義務植樹完成情況登記上報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檢查驗收,確認完成情況。
市州、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統計本年度適齡公民義務植樹任務的完成情況,按規定逐級上報,由省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每年年底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認種、認養林木、林地、綠地,以及營造紀念林和種植紀念樹的,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管理,應當與有關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依法簽訂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不得改變權屬關係。在徵得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同意後,可以在所認種、認養的林木、林地、綠地內豎立標誌牌。
第二十二條 對在義務植樹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義務植樹工作組織不力,沒有完成任務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義務植樹的組織、管理和檢查驗收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對《貴州省義務植樹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1981年,全國人大作出《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以下簡稱《決議》),國務院也相繼出台《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為貫徹落實國家規定,各級各部門領導身先士卒,年年帶頭參加義務植樹,全社會生態意識和義務植樹氛圍越來越濃。30多年來,全省共完成義務植樹20.78億株,參加義務植樹3.49億人次。2012年底,全省城鎮建成區綠化覆蓋面積28111公頃,綠化覆蓋率25.06%,綠地率19.58%,建成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6.68平方米。但生態脆弱仍是制約我省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的頸瓶之一,義務植樹成果鞏固任務仍十分艱巨,表現在:一是義務植樹的組織形式、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二是履行植樹義務多以直接組織為主,方式比較單一,需要探索建立並規範認種、認養林木、林地、綠地等義務植樹新方式;三是已建成林木、林地和綠地需要加強撫育和管護,提高鞏固率;四是義務植樹的登記和考核制度需進一步完善。今年3月,趙克志書記在參加省綠化委員會和貴陽市開展的義務植樹活動時明確要求,“人人參與植樹是法律規定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全省各級各族幹部和民眾,要積極參與到義務植樹造林、治理石漠化、綠化貴州的活動中來”,並要求進一步規範義務植樹活動,儘快出台地方性法規。因此,為進一步增強公民綠化意識,推動義務植樹的開展和生態文明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借鑑外省(區、市)的立法經驗,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條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13年,《條例(草案)》列入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立法計畫後,省林業廳、省政府法制辦與省人大環資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共同成立了《條例(草案)》起草小組,隨即開展起草工作。在形成《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後,印發省直有關部門和各市(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徵求意見,進行多次修改。隨後,省政府法制辦組織徵求了省直有關部門、各市(州)及部分縣級政府的意見,並在“貴州省人民政府網”和“貴州省政府法制信息網”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經過反覆修改,2013年8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形成了《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義務植樹的主體範圍。全國人大的《決議》規定,“凡是條件具備的地方,年滿11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除老弱病殘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義務植樹3-5棵,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管護和其他綠化任務。”國務院的《實施辦法》規定:“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男11歲至60歲,女11歲至55歲,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均應承擔義務植樹任務。對11歲至17歲的青少年,應當根據他們的實際情況,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勞動。”因此,按照國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條例(草案)》對義務植樹的主體範圍作了明確。
(二)義務植樹活動月的設定。1979年2月23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決定每年3月12日為全國的植樹節。為更好地宣傳發動、更廣泛帶動公民義務植樹,借鑑其他省(區、市)設立植樹月、植樹周的做法,針對我省絕大部分地區最適宜植樹的時間是冬春季,而冬春季期間樹葉蒸發量少,土壤墒情好,易於成活,是大規模植樹造林時節的實際,考慮到12月年終各單位工作較多,而2、3月又正值春節和“兩會”期間,《條例(草案)》將義務植樹活動月定在1月。
(三)義務植樹的組織形式。參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發〔2003〕9號,以下簡稱《決定》)關於“義務植樹要實行屬地管理,農村以鄉鎮為單位、城市以街道為單位,建立健全義務植樹登記制度和考核制度。進一步明確部門和單位綠化的責任範圍,落實分工負責制,並加強監督檢查”的要求,為強化義務植樹管理,形成上下統一、管理科學、運轉高效的義務植樹組織管理體系,《條例(草案)》從四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義務植樹工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同級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義務植樹相關工作。二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具體負責組織本轄區義務植樹活動。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可以直接組織有關單位參加義務植樹。四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建立義務植樹登記和驗收制度。
(四)義務植樹的履行方式。參照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決定》中關於“不斷豐富和完善義務植樹的形式,提高適齡公民履行義務的覆蓋面,提高義務植樹的實際成效”的要求,借鑑外省(區、市)立法經驗,從增強公民義務植樹意識,提高義務植樹盡責率的需要出發,《條例(草案)》規定了適齡公民可以選擇的義務植樹方式,還明確了省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確定的其他方式,將實踐中總結的各種履行方式納入其中,並授權省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制定以植樹以外的方式義務植樹具體折算辦法,豐富和拓展了公民履行植樹義務的形式和渠道,便於公民更廣泛、更有效地參與到義務植樹中來,使國家規定落到實處。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貴州省義務植樹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和《貴州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關於〈貴州省義務植樹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增強公民綠化意識,推動義務植樹活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和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分送各市、州和部分縣級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並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公布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意見;2013年11月22日,召開了省直有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參加的論證會,聽取了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12月2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的有關人員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對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和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及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在第二條“義務植樹”後增加“及相關活動”。  2、將第十一條第一款調整作為第二款,並修改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義務植樹基地和義務植樹責任區。”將原第二款調整作為第一款。  3、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應當組織本單位適齡公民參加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安排的義務植樹。”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內容為:“其他適齡公民應當在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的統一組織和安排下參加義務植樹。”  4、將第十五條修改為:“本省推進林業碳匯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識,倡導低碳生產生活方式和實現碳中和的綠色環保理念,引導公眾參與碳補償活動。”  5、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內容為:“用於義務植樹的苗木,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各級人民政府提供;(二)組織義務植樹的單位提供;(三)參加義務植樹的公民自帶;(四)土地使用權人提供;(五)社會捐贈。  “用於義務植樹的苗木,應當符合規定的品種和標準。”  6、刪去第十八條中的“可以組織專業技術人員”。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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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貴州省義務植樹條例》,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24條,規定全省範圍內年滿18周歲至60周歲的男性適齡公民和年滿18周歲至55周歲的女性適齡公民為實施義務植樹的主體。年滿11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有組織地就近參加力所能及的義務植樹。每年第一季度為貴州省義務植樹活動季。
《條例》強調,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義務植樹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義務植樹所需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林業發展長遠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和水土保持規劃等制定義務植樹規劃。
《條例》明確,義務植樹重點是綠化荒山荒坡、改造殘次林和疏林地的補植補造,並與城鄉綠化建設,農村村旁、路旁、宅旁、水旁綠化相結合,體現“身邊增綠”。具體方式除直接植樹外,還可以參加整地、育苗、撫育、管護等綠化勞動;認種、認養林木、林地、綠地;從事綠化、生態保護義務宣傳和科普活動;從事城市街道、庭院以及村莊的植樹綠化活動以及省綠化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方式。對於直接植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於每年10月份要發布適宜造林的地點、面積和樹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要建立義務植樹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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