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經營主體登記管轄規定

貴州省經營主體登記管轄規定

《貴州省經營主體登記管轄規定》是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為進一步明確經營主體登記管轄,維護登記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相關要求,結合貴州實際制定的規定,於2023年7月5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經營主體登記管轄規定
  • 發布單位: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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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經營主體登記管轄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經營主體登記管轄,維護登記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第746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總局第52號令)、《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國務院第734號令),結合貴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經營主體包括:
(一)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
(四)個體工商戶;
(五)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六)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經營主體。
第三條 經營主體登記機關分別為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經營主體登記工作的部門。以下分別簡稱“省級登記機關”、“市級登記機關”、“縣級登記機關”。
經營主體登記管轄,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分級登記。
第四條 省級登記機關負責下列經營主體登記:
(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企業),以及該公司(企業)投資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權或者股份的公司(企業);
(二)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三)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第五條 市級登記機關負責下列經營主體登記:
(一)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企業),以及該公司(企業)投資設立並持有50%(含)以上股權或者股份的公司(企業);
(二)省級登記機關登記管轄以外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 縣級登記機關負責本轄區內除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以外的經營主體登記。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工作由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授權的省級、市級登記機關負責。未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授權的登記機關,不得開展或變相開展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級、縣級登記機關可以登記冠“貴州”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第九條 縣級登記機關可以登記省、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可以登記冠市級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可以登記市轄區名稱與市級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
第十條 縣級登記機關下轄的派出機構,可以承擔本轄區範圍內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以下登記情形,變更後屬於原登記機關登記事權的,原登記機關直接辦理變更登記;變更後不屬於原登記機關登記事權的,原登記機關要及時移交有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內資經營主體變更為外資經營主體的登記情形。
(二)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記情形。
第十二條 以下登記情形,變更後不屬於原登記機關登記事權的,原登記機關可以繼續辦理變更登記。是否辦理遷移登記,由經營主體自行決定。
(一)外資經營主體變更內資經營主體的登記情形。
(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登記情形。
第十三條 上級登記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將部分經營主體登記管理工作交由下級登記機關承擔,或者承擔下級登記機關的部分登記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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