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禁止賭博暫行條例(修正)

1987年9月16日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9月29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規情況報告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禁止賭博暫行條例(修正)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9.29
  • 實施時間:1997.09.29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維護社會秩序,預防和減少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法律,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互相約定條件,以任何形式,用財物作賭注比輸贏的,都是賭博行為。
第三條 賭博是違法行為,必須予以禁止和取締。
第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者,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對偶爾參與賭博,情節輕微的,進行批評教育、警告或責令其具結悔過。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單處或並處十日以下行政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經常賭博的;
(二)以賭博為圈套騙取他人財物的;
(三)為賭博活動巡風放哨的。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單處或並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以賭博為圈套騙取他人財物,情節較重的;
(二)因賭博受治安處罰後再犯的;
(三)為賭博提供賭場、賭具、賭資、交通工具或窩賭抽頭,情節較輕的。
第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分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單處或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一)以巨資賭博的;
(二)為賭博提供賭場、賭具、賭資、交通工具或窩賭抽頭,情節較嚴重的;
(三)誘騙、脅迫、教唆他人賭博的;
(四)阻礙查禁賭博或包庇、縱容賭博行為的。
第九條 誘騙、脅迫、教唆不滿十八歲的人賭博的,應從重處罰。
第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參與或支持、包庇、縱容賭博活動的,勾結賭徒從中謀利的,依照本條例從重處罰。
第十二條 對主動承認錯誤交待賭博事實,交出賭資、賭具和賭贏的財物,並能揭發他人違法犯罪行為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第十三條 賭債一律廢除。賭博所得財物應予追繳沒收。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依法沒收查獲的賭博財物、賭具和罰款,應開具收據。沒收的賭博財物及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沒收的賭博財物、賭具和罰款,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應從嚴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農村、城鎮基層組織應經常向民眾宣傳賭博的危害性,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處賭博活動。
對明知本單位有賭博活動而放任不管的,應追究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任何公民發現賭博活動,都有權依法予以制止,並向公安機關檢舉揭發。
對制止、檢舉、揭發他人賭博的單位和個人,應予表揚、獎勵。
對制止、檢舉、揭發賭博行為的人報復、行兇的,應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八條 查處賭博活動由公安機關負責。
本條例處罰的裁決和執行程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條例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訂。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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