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湖北商會,位於貴州省貴陽市中華中路8號時代廣場16樓A座。是一個由貴州省民政廳、貴州省招商局批准成立的,由湖北省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貴州獨資或合資興辦的生產、商貿、旅遊及其他服務型企業自願聯合組成的地方性非盈利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湖北商會
- 地點:貴州省貴陽市
- 性質:地方性非盈利社團組織
- 宗旨:遵守憲法、法律
- 地點:貴州貴陽市中華中路8號時代廣場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其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在黔的湖北企業和各界人士,通過組織和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廣交朋友聯絡友情,增進交流與合作;牽線搭橋,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搞好招商引資工作;堅持為政府服務、為企業服務、為社會服務;積極回響國家的號召,參與西部大開發,參與貴州的經濟建設,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
其業務範圍是:引導企業建立健全自律機制;發揮協調作用,依法維護本會會員的合法權益;組織會員開展行業交流、培訓和聯誼活動。為湖北在貴州的企業做好政策、信息服務;為政府和企業提供市場調研、專業培訓、投資項目評估與包裝、項目開發與管理、大型投資經貿活動策劃等服務;開展調查研究,收集、統計、分析發布市場和投資信息,幫助湖北企業做好在貴州投資、合作項目的前期調研工作和項目建設期的跟蹤服務;發揮橋樑作用,促進鄂黔兩地的互惠互利,實現雙贏合作,協助兩地有關單位開展招商引資工作;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本會會員到境內外進行商務考察、經貿交流等活動。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貴州省招商引資局的業務指導和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貴州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貴州省湖北商會。是由貴州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法人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謝美華投資20萬人民幣設立的地方性非盈利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在黔的湖北企業和各界人士,通過組織和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廣交朋友聯絡友情,增進交流與合作;牽線搭橋,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搞好招商引資工作;堅持為政府服務、為企業服務、為社會服務;積極回響國家的號召,參與貴州的經濟建設,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貴州省招商引資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貴州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貴州省貴陽市中華北路18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及作用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及作用:
(一) 團結會員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法律法規,引導企業建立健 全自律機制;
(二) 發揮協調作用,依法維護本會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 組織開展會員之間的經濟、文化交流等聯誼活動,為本會會員搭建一個共同發展的平台;
(四) 為政府和企業提供市場調研、專業培訓、投資項目評估與包裝、項目開發與管理、大型投資經貿活動策劃等服務;
(五) 收集、統計、分析發布市場和投資信息,為在黔湖北籍企業做好政策、信息服務;
(六) 充分發揮商會社會組織的資源優勢,發掘優質項目,供本會會員投資參考;
(七) 發揮橋樑作用,促進鄂黔兩地的互惠互利,實現雙贏合作,協助兩地有關單位開展招商引資工作;
(八) 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本會會員到境內外進行商務考察、經貿交流等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的範圍及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單位和個人有良好的信譽,熱心本會組織的社會公益活動。
(四)個體會員為:1、在黔工作、生活的湖北籍人士,
2、與鄂黔有密切關係的社會名人,
3、其他人士;
(五)單位會員為:1、在湖北註冊在貴州投資的法人(含企業和社團 下同),2、湖北籍人士直接在貴州註冊的法人;
(六)本會與加入本會的企業沒有行政和經濟隸屬關係,對企業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在企業發展中,可以獲得在與本會會員單位之間提供的服務平台;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榮譽;
(三)接受並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本會可聘任顧問若干。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和延期換屆的,必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根據會長提名選舉和罷免秘書長;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向會員大會提議需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以上會議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或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亦可臨時召開。
第二十一 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須有具有與會資格的2/3以上人數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具有與會資格的到會的1/2以上人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其他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檢查秘書處的工作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指定一名常務副秘書長全面協助秘書長的日常工作,秘書長在非工作狀態時由常務副秘書長主持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督機構。
(一)監事會由常務理事會推選產生,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本會的財務
2、對正副會長、秘書長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如發現有損害本會的利益,要求予以糾正;
3、提議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辦實體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議討論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7日內報送有關單位。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其它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9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