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合理採伐森林,加強森林採伐更新管理,根據《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規定。
【發布單位】822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7-07
【生效日期】1989-07-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規定
(1989年7月7日)
一、省內全民或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個人所有的林木,採伐更新時,必須按《辦法》和本規定執行。
二、採伐下列林木,必須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
(一)機關、團體、廠礦、學校、農(牧)場等全民所有制國營企事業單位經營的林木。
(二)集體所有制單位經營的林木。
(三)個人或聯戶承包經營的林木。
(四)個人自留田上的林木。
(五)土改時的公有林。
(六)部隊採伐營區的林木由省林業廳委託省軍區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
三、林木採伐許可證的審批和發放,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縣屬國營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學校和其它國營企事業單位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由所在地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發放。
(二)省、地、州(市)所屬國營林業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學校和其它國營企事業單位,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分別由所在地的省、地、州(市)林業主管部門或授權(委託)的單位審批發放。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含承包大戶、聯戶)採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跨縣承包的林木,按行政區劃分別由林木所在地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
(四)農村居民採伐自留田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
(五)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綠化林木的更新採伐,由縣以上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
(六)採伐土改時期明確劃分的國有林和公有林,必須納入當年省下達的“一本帳”計畫,憑證採伐,國有林的林木採伐證,由地、州(市)林業局審批填發,並報省林業廳備查;公有林的採伐,由縣級林業局審批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
四、採伐林木、必須按林木採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沒有林木採伐許可證進行採伐或未按規定進行採伐的,以濫伐林木論處。
五、國營林業單位、國營林場和國營采育林場,根據林木採伐許可證、伐區設計檔案和年度生產計畫,向其基層經營單位撥交伐區,發給《貴州省國有林林木採伐作業證》(附屬檔案一)。
六、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用材林主要樹種主伐年齡表》內未列入的其他用材林樹種的主伐年齡,參照《用材林主要樹種年齡表》的規定執行。
七、薪炭林、經濟林的採伐規程,另行制定。
八、根據《辦法》第二章第十三條的規定,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的部門,應對採伐作業質量組織檢查驗收,並簽發採伐作業質量驗收證明(附屬檔案二)。
九、單位或個人採伐林木,應按《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採伐的當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森林更新後,應提出書面更新驗收申請,由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的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更新面積和質量進行檢查驗收、核發更新驗收合格證。
十、《國有林木採伐許可證》、《集體個人所有林木採伐許可證》由省林業廳統一印製,《採伐作業質量驗收證明》和《更新驗收合格證》由各縣按統一格式印製。
十一、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一、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