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我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問題的通知發布單位是82202,發布文號是黔府辦發[1991]65號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辦發[1991]65號
【發布日期】1991-06-17
【生效日期】1991-06-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黔府辦發[1991]65號
【發布日期】1991-06-17
【生效日期】1991-06-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lign='center'>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我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問題的通知
(1991年6月17日黔府辦發〔1991〕65號)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民政部有關檔案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作如下通知:
一、申請成立各類社會團體,應經過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統一向縣以上民政部門核准登記。未經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一律不準進行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條例》發布前成立的原社會團體,要認真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清理整頓社會團體請示的通知》(國辦發〔1990〕32號)精神和省有關檔案要求,進行清理整頓和複查登記。所有社會團體的複查登記,都要按《條例》規定程式,經過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出具資格審查意見,向相應的民政部門申請登記。
三、在清理整頓社會團體期間,一般不再審批新的社會團體。
四、《條例》發布後未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和經清理整頓後未獲得民政部門核准登記手續的社會團體,新聞單位一律不予報導,各級銀行不得立戶,公安部門不得出證刻制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