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擁軍優屬暫行辦法
- 發布部門:貴州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黔府[1985]7號
- 發布生效日期:1985-01-2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貴州省擁軍優屬暫行辦法
(1985年1月21日黔府〔1985〕7號)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做好擁軍優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擁軍優屬的對象,主要是現役軍人(含人民武裝警察),革命殘廢軍人,退出現役的軍人,革命烈士家屬,犧牲、病故、失蹤軍人的家屬,現役軍人家屬。他們都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受到國家和人民民眾的優待。
第三條對家居農村的義務兵(包括從工作單位入伍的義務兵)家屬,都要實行普遍優待。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統一平衡負擔,列入聯產承包契約,統籌提取兌現。
優待形式,一般優待現金,也可以優待部分糧食,也可以採用其他適合當地情況和特點的優待辦法。
優待標準,一般以相當於當地一個中等勞動力全年總收入的三分之二為宜,最低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優待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各縣(市、特區、區)的人民政府規定。
優待形式,一般優待現金,也可以優待部分糧食,也可以採用其他適合當地情況和特點的優待辦法。
優待標準,一般以相當於當地一個中等勞動力全年總收入的三分之二為宜,最低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優待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各縣(市、特區、區)的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條對從農村入伍,家中沒有直系家屬的義務兵,他們在入伍前所分得的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的土地、園林及其個人財產,可暫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負責,進行適當安排或妥善管理。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把民眾優待的糧、款代管起來,待義務兵退伍回鄉時交其使用。有親屬的義務兵,如本人願意,亦可採取上述優待辦法。
第五條從在職職工中入伍的義務兵,在服役期間,其家屬原來享受軍人入伍前所在單位規定的福利待遇不變。
第六條家居城鎮的義務兵家屬,凡有工作單位的,其生活困難應由所在單位給予切實照顧;沒有工作單位的,如生活困難,由當地政府給予適當補助。通過補助和照顧,使他們的生活不低於當地一般民眾的生活水平。
第七條對革命烈士家屬,犧牲、病故、失蹤軍人的家屬,革命殘廢軍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帶病回鄉長期不能勞動的復員和退伍軍人及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的復員軍人,生活上有困難的,應根據他們的實際情況酌情給予優待。經過民眾優待,仍然不能解決困難的,由縣(市、特區、區)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助,保證他們的生活略高於當地一般民眾的生活水平。對孤老烈屬等孤老優撫對象的優待,要更加優厚一些。
第八條農村的優待工作,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要切實抓好。每年春季要進行評定,落實到戶。要給受優待戶填發優待證,給現役軍人所在部隊寄送優待通知書,以鼓舞部隊士氣。
對農村新應徵入伍的義務兵,各地要結合徵兵工作評定優待,做到定兵同時定優待,送兵同時向部隊送優待通知書。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督促檢查,保證當年優待全部落實兌現。對優待工作做得好的,要加以表彰和鼓勵;對優待工作做得不好的,要檢查督促,加以改進;對不依法進行優待或因優待不落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對農村新應徵入伍的義務兵,各地要結合徵兵工作評定優待,做到定兵同時定優待,送兵同時向部隊送優待通知書。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督促檢查,保證當年優待全部落實兌現。對優待工作做得好的,要加以表彰和鼓勵;對優待工作做得不好的,要檢查督促,加以改進;對不依法進行優待或因優待不落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第九條對於無勞動力或勞動力不足的烈軍屬,除優待現金,糧食外,還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幫工、代耕;要積極組織民兵、青年開展“使部隊戰士安心服役”的活動,成立“幫戰友”、“學雷鋒”、“送溫暖”小組,定期為烈軍屬服務,使擁軍優屬活動民眾化、經常化、制度化。
第十條對自理生活有困難的孤老烈屬,孤老犧牲、病故、失蹤軍人家屬,孤老革命殘廢軍人和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孤老復員軍人,要由縣(市、特區、區)民政部門或由集體舉辦光榮院,或在當地敬老院內開設光榮間,在徵得本人同意以後,把他們接進光榮院或光榮間養老。現在還沒有光榮院或敬老院光榮間的地方,村民委員會要安排專人護理,使他們在各方面得到照顧,幸福地渡過晚年。對護理人員的報酬,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採取平衡負擔的辦法,予以統籌解決。如因受災等特殊情況,當地民眾分擔護理人員的報酬有困難時,由當地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法切實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對破壞現役軍人婚姻的,要依法從嚴懲處。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勤勞致富的工作作為一項經常任務來完成。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並組織各有關部門,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在生產門路與產、供、銷各個環節,以及在提供信息、信貸、資金、科技、防疫、良種、農藥、化肥、交通運輸等各個方面,給烈軍屬、殘廢軍人、復員和退伍軍人等優撫對象以優先照顧和積極扶持,使他們逐步地富裕起來,先期達到小康水平。
第十三條革命殘廢軍人憑《革命殘廢軍人撫恤證》享受新兵役法規定的各項優待照顧。對特等、一等重殘廢軍人的口糧、糧食部門在品種搭配上,應儘量予以照顧,雜糧主產區應多供應一些細糧,其餘地區要爭取全部供應細糧。
第十四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接到現役軍人立功或者獲得榮譽稱號的喜報時,要及時組織民眾給其家屬慶功報喜;接到現役軍人犧牲、病故的通知書時,要及時對其家屬進行撫慰,並按有關規定由國家發給其家屬一次撫恤金。其家屬勞動力發生變化或者無固定收入不能維持生活的,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定期定量補助。
第十五條對當年回鄉的退伍軍人,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要組織歡迎,向他們介紹家鄉的建設成就和發展遠景,並及時進行家訪,積極幫助他們解決生產、生活、住房等方面的實際困難,使他們積極為“四化”建設作出新的貢獻。
第十六條衛生部門對因病需要治療的烈軍屬、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殘廢軍人及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應儘量給予方便,優先診治;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民政部門要給予適當補助。
烈軍屬、帶病回鄉的復員軍人因病就醫,其醫療費用原則上由本人自理。對其中經濟特別困難無力繳納醫療費的,在當地衛生部門掌握的醫療減免費中予以適當減免。
烈軍屬、帶病回鄉的復員軍人因病就醫,其醫療費用原則上由本人自理。對其中經濟特別困難無力繳納醫療費的,在當地衛生部門掌握的醫療減免費中予以適當減免。
第十七條各有關部門和基層單位,在評定學生助學金,發放救濟款、物,分配住房,農村分配建房材料等方面,對烈軍屬、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和在鄉的殘廢、復員、退伍軍人,在同等條件下,要給予優先照顧。
全民和集體單位經批准從社會上招工時,對在招工地區範圍內的烈軍屬和在鄉的殘廢、復員、退伍軍人,以及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二等以上革命殘廢軍人的子女,在和其他應招人員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全民和集體單位經批准從社會上招工時,對在招工地區範圍內的烈軍屬和在鄉的殘廢、復員、退伍軍人,以及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二等以上革命殘廢軍人的子女,在和其他應招人員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第十八條商業、供銷、糧食、文化和服務行業等部門,在元旦、春節、“八一”等節日期間,對烈軍屬,退伍紅軍老戰士和殘廢軍人的物資供應和他們生活、文化方面的需要,要實行優先供應和服務的制度。對孤老烈軍屬和行動不便的退伍紅軍老戰士、特等、一等重殘廢軍人,要努力做到供應到戶,服務上門。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現役軍人家屬,革命烈士家屬、犧牲、病故、失蹤軍人家屬,革命殘廢軍人和復員、退伍軍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有計畫地組織他們學習馬烈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要定期召開他們的代表會,表彰先進,勉勵他們謙虛謹慎,戒驕戒躁,遵紀守法,團結民眾,發揚革命傳統,為“四化”建設作出新貢獻。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要教育幹部、民眾發揚擁軍優屬的優良傳統,把擁軍優屬工作作為建設精神文明的一項重要內容,積極做好優待烈軍屬、退伍紅軍老戰士和殘廢、復員、退伍軍人的工作,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生活,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在元旦、春節、“八一”等節日期間,各級政府及街道辦事處,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登門走訪、掛光榮牌、送春聯等多種形式,慰問烈軍屬、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和革命殘廢軍人。
第二十一條凡現役軍人的優待和退出現役的安置問題,本暫行辦法未提及的,均按照新兵役法的規定,堅決貫徹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省里有關擁軍優屬的規定,凡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的,按本暫行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