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律師協會

貴州省律師協會成立於1986年,是社團法人,是我省律師行業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實行行業管理。主管部門為貴州省司法廳,下屬有貴陽市律師協會、遵義市律師協會、黔東南州律師協會、黔西南州律師協會、黔南州律師協會、六盤水市律師協會、畢節地區律師協會、安順市律師協會、銅仁地區律師協會。現有團體會員200個,個人會員1575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律師協會
  • 成立於:1986年
  • 性質:社團法人
  • 主管部門:貴州省司法廳
  • 職責:維護律師合法權益
協會簡介,秘書處機構設定,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律師協會的職責
1、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
2、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組織律師業務培訓;
3、進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4、組織律師開展對外業務交流;
5、對律師業務進行指導;
6、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秘書處機構設定

辦 公 室
辦公室是秘書處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文秘、人事、財務、後勤保障、會議服務、接待等工作,具體職責是:
1、對律協收文提出處理意見,報秘書長、會長閱示,根據會長、秘書長的批示交承辦部門和人員辦理;
2、起草律師代表大會檔案;
3、起草常務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經費收支報告;
4、起草律師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5、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
6、協會檔案的編號、分發;
7、辦理協會年檢註冊;
8、協會檔案的立卷歸檔;
9、制定秘書處各項行政管理制度;
10、訂閱報刊;
11、印製、發放律師事務所使用的各類函件;
12、管理調配協會機關車輛;
13、管理、維修水、電和辦公設備;
14、各類會議的後勤保障;
15、負責接待工作;
16、編印協會大事記;
17、統一負責機關開支報銷,建立物品採購、保管、登記、領用、賬卡,確保賬物相符;
18、交納有關費用;
19、保管協會印章,保管和出具證明、介紹信;
20、負責協會機關人事管理,考勤考核,工資福利等工作;
21、採購發放律師出庭服裝及代收代支相關費用;
22、負責各種會議代收代支相關費用及資料、簡報、照相錄像等工作;
23、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會 員 部
會員部是協會會員管理服務部門, 負責對執業律師和實習律師進行政治業務培訓,管理實習律師,與分會進行聯繫,收繳會費,其具體職責是:
1、制定培訓方案,包括: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培訓地點、授課老師、經費預算;
2、按照方案組織實施培訓;
3、負責對實習律師的資格審查,實習證的申領、審核、頒發;
4、向全國律協申請對全省實習律師實習教材的征訂、發放;
5、負責實習律師集中培訓的組織、管理、考勤、考核(包括:出試卷、改卷、發放結業證)等;
6、對實習律師實習期滿後出具考核合格證明,以便申請辦理律師執業證;
7、負責對全國律協會員部上報全省當年實習情況,上交實習律師信息匯總表,同時申請訂購下一年度實習證;
8、督促市(州、地)律協加強對各地實習律師的管理;
9、與各分會進行聯繫。負責建立會員登記、統計及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上報;
10、制定會費收取標準,收取會費;
11、制定對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評優、獎勵、表彰辦法,
組織評優活動;
12、適時組織開展會員的文化娛樂活動,推動律師文化建設;
13、組織律師進行省內外交流活動;
14、辦理《中國律師》、《律師文摘》的征訂、發放工作;
15、辦理好本部門文書的立卷、歸檔工作;
16、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業 務 部
業務部是組織律師業務研討,聯繫、協調各專業、專門委員會開展工作,處理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投訴,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的工作部門,具體職責是:
1、與各專業、專門委員會聯繫,督促協調各專業、專門委員會提出年度工作計畫,開展業務活動,進行年度工作總結;
2、匯總各專業、專門委員會開展工作的情況;
3、參加各專業、專門委員會召開的會議;
4、建立各專業、專門委員會的資料檔案;
5、組織律師業務交流;
6、與省外律師業務部門進行業務交流學習;
7、接待投訴,建立投訴查處登記,需要進行查處的,配合執業風紀股長會查處並將處理結果上報全國律協、廳律師工作管理處、常務理事會或回答投訴人;
8、與維權委員會開展維護律師合法權益活動;
9、為各專業、專門委員會做好服務工作;
10、起草本部門檔案;
11、負責本部門文書的立卷、歸檔;
12、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信 息 部
信息部是協會網站、刊物、信息的管理、維護、編輯、發布部門,具體職責是:
1、負責協會網站的管理、維護、更新;
2、審核和編髮在網站和刊物上發布的信息;
3、編髮《貴州律師動態》或者《貴州律師雜誌》;
4、在網站更新發布協會下發的通知、通告、簡報等檔案;
5、在網站更新發布秘書處各部門對外公布的工作動態
和信息動態;
6、與新聞媒體聯繫,開展對外宣傳;
7、轉發全國律協,各省市區律師網站、刊物上的資料;
8、收集新聞媒體對律師行業的宣傳報導;
9、收集律師事務所、律師信息,建立資料庫;
10、收集整理全省律師工作動態信息在網站發布;
11、網站線上投訴收集匯總,轉交相關部門處理;
12、網站線上諮詢的收集匯總,並安排律師進行解答;
13、辦理法律法規檢索等有關事項;
14、負責本部門檔案的起草;
15、負責本部門文書的立卷、歸檔。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深圳市律師管理體制,促進律師事業持續發展,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深圳經濟特區律師條例》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成立律師協會,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深圳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全體執業律師和律師團體組成的社團法人,是律師的行業管理組織,依法對律師行業實施管理。
第三條 本會的全稱:中文名稱:貴州省律師協會;簡稱:貴州律協。英文名稱:GUIZHOU LAWYERS ASSOCIATION;縮寫:SZLA。
第四條 本會宗旨: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律師的執業素養;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建設,致力服務全體會員;努力建設一支堅持信念、精通法律、維護正義、恪守誠信的律師隊伍,為社會文明和進步貢獻力量。
第五條 本章程適用於全體會員和本會設立的組織機構。
第六條 本會接受深圳市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和上級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二章 職 責
第七條 本會職責:
(一)制定律師行業發展規劃和律師執業規範;
(二)支持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三)指導檢查律師事務所規範化工作;
(四)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五)開展律師業務研討,總結和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六)對已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律師資格並擬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員進行執業前培訓工作;
(七)受理對會員的投訴;
(八)調解處理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九)制定並實施會員獎勵與處分辦法;
(十)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十一)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
(十二)開展文體活動、舉辦福利事業,組織實施同業互助;
(十三)制定律師行業收費指引;
(十四)協調與立法、司法、行政機關的關係;
(十五)深圳市司法行政機關及上級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十六)國家法律法規和深圳經濟特區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且已在深圳市註冊的律師,必須加入本會,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本市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機構、外地及境外律師事務所在本市設立的分所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軍隊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經登記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享有依法執業保障權;
(三)在辦理重大或複雜疑難案件時,有獲得本會援助的權利;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五)參與協會公共事務管理的權利;
(六)參加專業委員會業務研討和經驗交流活動;
(七)享受本會舉辦的福利;
(八)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
(九)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十)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第十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範;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履行法律援助及其他法律規定的義務;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計畫;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團體會員推薦的代表有被選舉權。
(二) 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
(五)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六)參加本會舉行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傳達、學習和執行本會的各項決定、決議;
(三) 監督本所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範;
(四) 組織本所律師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五) 為本所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六) 組織本所律師參加執業責任保險和社會保險;
(七) 按規定交納團體會費和代收個人會費;
(八) 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第十三條 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終止:
(一)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執業證書的;
(二)因轉所等原因不在深圳市執業的;
(三)不再從事執業律師工作的;
(四)未辦理年度註冊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終止會員資格的。
會員資格終止手續由本會辦理並公示。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已註銷或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律師執業許可證書的,其團體會員資格自註銷或被吊銷十日後喪失,並由本會公示。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屆任期二年。
第十六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團體會員代表和個人會員代表組成。
團體會員代表由團體會員選舉產生。每個團體會員可選舉一名代表。團體會員代表轉所或不能出席代表大會時,由該團體會員或補選的代表出席會議。團體會員或補選代表必須在接到會議通知後三日內通知秘書處,並向秘書處提交蓋有本所公章的檔案。
個人會員代表由律師事務所選舉產生。擁有二十名律師以上的事務所可以推選一名代表,每增加二十名律師可以多推選一名代表,但每個律師事務所團體會員代表和個人會員代表總數不超過五人。
個人會員表決權不得委託他人行使。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應是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執業滿三年以上其中在深圳執業滿一年、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未受過行政或行業處罰的深圳執業律師。
必要時,本會可以邀請上屆律協代表及有關方面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列席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律師代表大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本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進行審查,其成員由理事會任命。
第十八條 律師代表大會設立提案審查委員會,對本次代表大會的提案進行初步審查,其成員由理事會任命。
第十九條 律師代表大會每年3月31日前舉行。如遇特殊情形,理事會可以決定延期舉行,但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律師代表大會應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出席代表大會代表不過半數的,由大會主席團宣布本次代表大會延期舉行,並決定舉行代表大會的具體時間。如延期舉行的代表大會代表仍不過半數的,可按實際到會人數召開會議。
第二十條 每次召開律師代表大會前應舉行預備會議。具體任務是由理事會決定本次大會主席團的組成人員,通過大會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
第二十一條 律師代表大會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主席團應當確定本次大會的一名或若干名執行主席負責主持會議。
大會主席團是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臨時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權力包括: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審議、表決的事項;提出理事、監事、副會長和會長的候選人。
大會主席團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深圳市司法行政機關代表;
(二)本會正、副會長;
(三)本會監事長;
(四)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任職的本會會員代表;
(五)在廣東省律師協會任職的本會會員代表;
(六)部分律師代表。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理事會應當決定舉行臨時律師代表大會:
(一) 十分之一律師代表聯名書面提議;
(二) 三分之一理事聯名提議;
(三) 會長辦公會議提議;
(四) 監事會提議。
第二十三條 有十名以上律師代表提議,並徵集到過半數律師代表參加,可以召開臨時律師代表大會。提議人應將本人的資料、會議議題、會議時間、地點提前五天報理事會備案。
會議由提議人主持,理事會至少應派出三名理事出席。出席會議的理事應於會後將會議情況書面報告理事會。
臨時律師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如符合本章程有效表決規定的,理事會應當執行,會議費用由本會承擔。臨時律師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不符合本章程有效表決規定的,由會議提議人自行承擔會議費用。
第二十四條 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應提前十日書面通知律師代表,告知會議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 十名以上律師代表聯名,可以向律師代表大會提出提案。
第二十六條 提案提交的時間為律師代表收到會議通知至大會分組討論結束之前。
第二十七條 提案應按照規定格式填寫,並向提案審查委員會提交初步審查,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列入會議議程且需要表決的提案,在交付會議表決前應當提交代表審議。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會長、理事、監事提出罷免案:
(一)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受到行業紀律處分的;
(四)在參選時有舞弊行為的;
(五)其他應罷免的行為。
罷免案應由理事會、監事會或十分之一以上的律師代表聯名提起。
罷免案及相關證據至遲應於會議召開三天前由議案牽頭人親自送達本會秘書處,並應提交在罷免案上籤名人的執業證複印件及聯絡方式。
第二十九條 罷免案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作如下處理:
1、屬於本章程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項所列情況的,交由代表大會表決;
2、屬於本章程第二十八條第四、五項所列情況,表面證據不成立的,不提交代表大會表決;
3、屬於本章程第二十八條第四、五項所列情況,表面證據成立的,應提交大會表決成立專項調查委員會。由專項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並做出調查報告後,在下一次代表大會或臨時代表大會上公布調查報告,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將調查報告提交大會表決。
第三十條 在調查期間,被提議罷免人應暫停履行職務。如罷免案涉及主席團成員,該成員應當迴避。
第三十一條 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並監督實施本會章程;
(二)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及行業規範;
(三)討論並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並表決會長代表理事會所作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並表決監事長代表監事會所作的工作報告;
(六)審議並表決理事會的財務預算報告和決算報告;
(七)審議並表決單項支出200萬以上費用或處置相應價值的固定資產;
(八)選舉或罷免會長、理事、監事;
(九)審議並表決由主席團提交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會長代表理事會所作的工作報告未獲得律師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時,大會主席團應徵詢律師代表的意見,聽取理事會的解釋,再由主席團決定進行第二次審議表決。如仍未獲得通過,全體理事會成員和正、副會長應當即時辭職,由本屆監事會代行理事會職責。
監事會代行理事會職責後,應在三個月內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組織選舉新一屆理事會和正、副會長。
第三十三條 律師代表大會對財務預算報告和決算報告分開予以表決。
財務預算報告未獲通過,可按上年度每月平均開支水平執行,三個月以內由理事會作出新的預算,報臨時律師代表大會再行審議。仍未獲得通過,依照前兩年律協預算的平均數執行。
財務決算報告未獲通過,應由監事會委託專業審計機構對財務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如發現有違法犯罪情況的,應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律師代表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代表大會期間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
(二)提議罷免會長、理事、監事;
(三)定期聯繫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利益;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律師代表大會作出決定或決議,應經出席會議代表的半數以上同意才能通過。本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代表大會表決除一般程式性問題外,其他各項表決均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三十六條 律師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可設立律師旁聽席,旁聽人員的人數和報名辦法由理事會決定,並於會議召開前十天公布。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與律師代表大會相同。
第三十八條 理事從具有較強議事能力、熱心律師公益事業、業內聲譽良好、律師執業滿六年其中在本市執業滿三年以上並無不良記錄的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
第三十九條 理事會由二十三名理事組成。理事候選人由五名以上的律師代表在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中推薦,由大會主席團提出三十名候選人交律師代表大會進行差額選舉。
理事候選人應在投票選舉前向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發表參選演說。
理事可連選連任,但最多不得超過三屆。
第四十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律師代表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的決定、決議;
(三)選舉罷免副會長;
(四)聽取會長、副會長年度述職報告,並就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評議;(五)經會長提名,決定聘用秘書長;
(六)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七)審議秘書處的機構設定;
(八)制定行業管理規則、律師執業規範和有關規章制度;
(九)制定會費收繳標準和管理辦法;
(十)推選及提議罷免省和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本市代表和理事;
(十一)決定下一屆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辦法以及理事、會長選舉辦法;
(十二)決定提前或延期舉行律師代表大會;
(十三)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項。
第四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兩個月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並將會議議程通知監事會。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理事會必須有超過半數理事出席始得舉行,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派人列席會議。
理事會作出決定、決議,應經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理事通過。如果贊成與反對票數相同,由會長決定是否通過。
第四十二條 理事應聽取會員意見和建議,接受會員監督;不得利用其在本會擔任的職務謀求個人利益。
第四十三條 理事一年內連續二次、累計三次不參加理事會議的,其職務自動喪失,並由理事會公示。理事缺位由未當選的理事候選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增補。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四十四條 律師代表大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監督機構,監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第四十五條 監事從敢于堅持原則、辦事公道、熱心公益事業、律師執業滿七年其中在深圳執業四年以上、無不良紀錄的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
監事會由七名監事組成,任期二年。
第四十六條 監事候選人的產生由律師代表大會五名以上代表聯名推薦或律師代表大會主席團推薦,然後由大會主席團決定候選人名單,由律師代表大會進行差額選舉。
監事應以獲得票數多少依次當選。最後一名監事票數相同的,另行交律師代表大會選舉。
監事候選人應在投票選舉前向律師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發表參選演說。
監事可連選連任,但最多不得超過三屆。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決議和決定的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遵守本會章程和律協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對會費或其他費用收入與支出的合法、合規、合理性予以檢查和監督;
(五)組織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離任審計;
(六)根據需要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律師協會實施專項審計,其所需經費由本會承擔;
(七)提議召開律師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八)理事會、正副會長辭職後,代行其職權並組織選舉新一屆理事會及正副會長
(九)監事可以列席理事會會議;監事長可以列席會長辦公會議;
(十)選舉或罷免監事長;
(十一)章程規定或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候選人由律師代表大會主席團從當選監事中提出兩名候選人,由當選監事進行差額選舉,得票過半數且排名首位者當選。監事長主持監事會工作及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至少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監事長指定的監事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必須有超過半數監事出席始得舉行。
監事會作出決定、決議,應經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監事通過。重大問題應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通過。
第五十條 監事一年內連續兩次或累計三次不參加監事會或不履行監事職責的,其職務自動喪失,並由監事會公示。監事缺位由未當選的監事候選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增補。
第七章 會長和會長辦公會議
第五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四名。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會。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按職責分工承擔分管工作。
第五十二條 擔任會長候選人的條件是在深圳律師界享有較高聲望、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業務素質及能力顯著,辦事公正、熱心律師公共事業,律師執業已滿十年以上,其中在深圳執業滿五年以上。
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三條 會長候選人由十名以上律師代表或五名以上理事提出,律師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有效提名建議書在當選的本屆理事中提出不多於三名的會長候選人,交律師代表大會差額選舉產生。
會長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代表的過半數贊成票始得當選。會長候選人得票均未過半數的應進行第二次投票,由獲得相對多數票的會長候選人當選。
會長候選人應在投票選舉前向律師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發表參選演說。
第五十四條 會長任期與代表大會相同,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第五十五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外代表本會從事活動;
(二)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三)代表理事會向律師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
(四)督促和檢查理事會決定、決議的執行;
(五) 提出秘書長人選;
(六)簽署律師協會有關檔案;
(七)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會長缺位時,由會長指定一位副會長代行會長職權;會長缺位達六個月時,律師代表大會授權理事會從副會長中選出新的會長。
第五十六條 副會長候選人由會長在當選理事中提出五名候選人,經大會主席團同意,交理事會進行差額選舉。
副會長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理事的過半數贊成票始得當選。當選副會長不足額時,所缺席位應以未過半數的副會長候選人進行第二次投票,由獲得相對多數票的副會長候選人當選。
副會長候選人應在理事會上發表競選演說。
第五十七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秘書長列席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
會長辦公會議負責督促落實理事會決定、決議;討論決定協會日常工作事項;決定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秘書處部門負責人。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
第八章 秘書處
第五十八條 秘書處是本會常設工作執行機構,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並承擔本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向社會公開招聘,招聘條件由理事會擬定,會長在應聘人員中推薦二名秘書長候選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聘任,聘任期每屆二年。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由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後聘任。
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負責秘書處工作,有權列席理事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
第六十條 秘書長履行如下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各項決定和決議;
(三)擬定秘書處機構及人員職責範圍、設定方案;
(四)制定、實施秘書處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提請會長辦公會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秘書處部門負責人;
(六)提請會長聘任和解聘秘書處其他工作人員;
(七)完成理事會、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協調與有關部門的關係。
第九章 專門委員會與專業委員會
第六十一條 本會設立下列專門委員會作為本會專業管理和研討機構,對理事會負責。
(一)維護律師依法執業權益委員會。該委員會的職責是:負責保障會員依法執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
(二)律師風紀股長會。該委員會的職責是:負責開展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檢查和監督,處理對律師的投訴。
(三)公共關係委員會。該委員會的職責是:負責對外交流、聯絡、宣傳,總結和推廣律師工作經驗。
(四)業務發展與職業培訓委員會。該委員會的職責是:負責開拓律師業務,指導律師的繼續教育、業務培訓以及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五)規劃規則委員會。該委員會的職責是: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律師事業發展規劃、行業管理規範和執業規則。
(六)資產管理與財務委員會。該委員會的職責是:負責協會的資產經營管理及會費收支。
(七)港澳台業務委員會。該委員會的職責是:負責與港澳台律師界的交流與合作。
(八)女律師工作委員會。該委員會的職責是:負責團結女律師,提高其綜合素質和地位,推動與國內外相關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九)執業糾紛調處委員會。該委員會的職責是:負責調解和處理會員之間在執業和管理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具體調處規則另行制定。
理事會根據律師業發展需要可以增設其他專門委員會。
第六十二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組織律師開展理論研討和業務交流,起草有關業務規範。本會可以在會員以外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士擔任本會有關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第六十三條 各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的選任辦法和工作規則由理事會制定。
理事會換屆後,各專門委員會主任由會長提名並報請新一屆理事會決定。
第十章 獎勵與處分
第六十四條 本會對模範履行會員義務並對律師事業和社會事業有突出貢獻的會員進行獎勵;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會員給予必要處分。
第六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並可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一)在促進民主與法制建設、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辦理在國際及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或案件,成績顯著的;
(三)熱心公益事業,為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積極參加法律援助活動,社會效果良好的;
(五)發表有重大影響的學術論文或出版有較大影響的學術著作的;
(六)參加全國或國際會議論文獲獎或被表彰的;
(七)為律師事業的改革和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八)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六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會視情節分別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不履行本章程規定的義務,情節嚴重的;
(三)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信譽的;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
(五)拒不執行本會權力機構作出的決議、決定的;
(六)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七)其他本會權力機構認為應受處分的違紀行為。
對於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本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七條 本會對會員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申辯。
第六十八條 會員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六十九條 對會員獎勵、處分的具體辦法,由本會理事會制定。
第十一章 經 費
第七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會員贊助;
(四)政府資助;
(五)本會舉辦的事業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
對截留、拖欠會費的會員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補交。
第七十二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於每年登記註冊前上繳會費。
第七十三條 會費主要用於下列開支:
(一)工作和業務研討會議;
(二)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三)律師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
(四)律師輿論及宣傳;
(五)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
(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懲會員;
(七)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開展業務培訓和出版刊物;
(八)特殊困難會員補助;
(九)會員福利事業和文體活動;
(十)秘書處辦公經費及人員開支;
(十一)經理事會通過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七十四條 秘書處應將每月開支的明細帳報司法行政機關和監事會備案。但一次涉及10萬元以上的開支必須由理事會討論決定,超過30萬元以上的開支必須由會長和監事長聯署才能支出。
第七十五條 律師協會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建立年度預決算制度,每年將會費收支情況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將收支情況及審計結果向律師代表大會報告。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由全市律師代表大會修改。
章程的修改,必須有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出席,並經出席會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所規定的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數量以上年度12月31日註冊登記統計數字為準。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所列半數,不包括本數在內,其他所列數字,應含本數。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並應報廣東省律師協會和深圳市司法局備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