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協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政府的有關政策,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熱情為會員服務,引導會員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執業準則,為發展建設諮詢監理事業和提高工程建設水平而努力工作。
協會業務範圍:
(二)研究、提高會員的社會地位,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貫徹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的職業道德行為準則;
(四)組織實施工程建設監理工作標準、規範和規程;
(五)協助會員開拓國內外監理市場;
(六)以交流、展覽、展示等多種方式,加強工程建設監理事業的宣傳工作;
(七)組織會員交流項目管理、企業管理和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經驗,提高會員的 業務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
協會組織機構: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
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秘書處是本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本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工作由秘書長主持,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處對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負責。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中文名稱為貴州省建設監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英文名稱為:The :Assciation Project Management of Guizhou Province
英文名稱縮寫為:APMGP
第二條本協會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貴州省境內註冊、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監理單位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質的行業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要求和意見,熱情為會員服務,引導會員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職業準則,為發展
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工程建設監理事業和提高工程建設水平而努力工作。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貴州省建設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貴州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會址設在貴陽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工程建設監理的理論、方針、政策;
(二)研究、提高會員的社會地位,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貫徹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的職業道德行為準則;
(四)組織實施工程建設監理工作標準、規範和規程;
(五)協助會員開拓國內外監理市場;
(六)以交流、展覽、展示等多種方式,加強工程建設監理事業的宣傳工作;
(七)組織會員交流工程管理、企業管理和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經驗,提高會員的業務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
(八)舉辦多種形式的與監理業務相關的培訓研討班,為會員培訓企業管理和工程建設監理人才;
(九)組織編寫、發行工程建設監理的書刊、資料及製作與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相關的音像資料;
(十)組織研究、開發、推廣工程建設監理套用軟體,幫助會員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十一)協會會員做好ISO9000質量體系貫認證工作,並提供諮詢服務;
(十二)開展省內外信息交流活動,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十三)加強與省外同行業民間組織的聯繫,組織會員赴省外考察監理業務,開展業務交流交流、培訓及合作活動,組織
學術研究會等;
(十四)開展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調查研究工作,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情況,協助建設廳制定建設監理行業規劃;
(十五)完成建設廳交辦的有關工程建設監理行業方面的工作。歸口負責與
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的聯繫工作和一切事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和名譽會員。
單位會員:是指在省內註冊、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監理單位。
團體會員:是指由市、縣監理單位自願結成的地方建設監理協會。
名譽會員:
(一)在建設監理工作中作出傑出貢獻的監理人員,或監理工作管理人員,或有關專家、學者,經所在單位推薦及大會選舉通過,可以成為名譽會員。
(二)關心、支持、熱愛建設監理事業,並擁護本會宗旨的工程建設界有關的院、校、協會、團體等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貴州省建設監理協會批准,可成為名譽會員。
(三)名譽會員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四)名譽會員自願交納會費。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單位會員已取得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團體會員已經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
(四)遵守職業道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提交由本協會印發的《貴州省建設監理協會入會申請表》及有關材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協會秘書處發給《貴州省建設監理協會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協會紀律
(一)協會任何成員不遵守本協會章程或違反會員代表大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的決定,或不按時交納會費,理事長代表協會對其提出批評、警告,連續三年不交納會費作自動退會處理。
(二)任何會員如果有意損害協會的聲譽和利益,經協會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警告或除名,並抄送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組織機構包括:
(一)會員代表大會
(二)理事會
(三)常務理事會
(四)秘書處
第十五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五)邀請名譽會員參加會員大會或理事會。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在換屆時召開。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建設廳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本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理事組成。
第十九條本協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名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婁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我省工程建設監理行業內有一定的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建設廳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處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建設廳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由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時,由會長指定常務副會長代行其權利。
第三十條秘書處是本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本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工作由秘書長主持,設副秘書長若干人。
秘書處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處理日常事務;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民政部門批准的會員收費標準收取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期間,必須接受建設廳和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建設廳審查同意,並報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建設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建設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經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建設廳和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01年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