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貴州省就業促進會成立於2006年,是由貴州省從事勞動就業的實際工作者、理論研究者、職業教育工作者以及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就業創業培訓機構、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科研單位、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貴州省就業促進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登記管理機關是貴州省民政廳,在
中國就業促進會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協會宗旨
貴州省就業促進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就業研究和提供社會化就業服務為主導方向,貫徹執行國家的就業方針和政策,組織會員開展就業理論和實際問題的研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為準則,以“匯聚、交流、服務、促進”為服務方針;開展有助於促進就業的實踐活動,助推經濟發展,擴大就業規模,為推動我省就業制度改革,促進就業事業發展提供服務。
協會職責
貴州省就業促進會的職責是:配合政府部門,團結社會各方面力量,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就業服務活動。其業務範圍主要包括:組織開展城鄉就業理論和實踐問題研究;服務於就業服務體系建設,推動就業服務行業規範,開展服務質量、信用等級評估,樹立行業形象;開展業務培訓及政策法規諮詢服務活動;組織城鄉就業工作試點,開發促進就業示範項目,創辦示範基地;舉辦勞動力供求信息交流對接活動,推動區域性勞務協作;為發展企業、擴大就業服務,促進多形式多渠道就業;組織開展促進就業典型經驗推廣和就業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宣傳表彰活動;組織國際交流,發展同國外就業服務機構和國際就業促進組織的友好合作關係;指導推動各級就業促進會的組織建設等等。
就業是民生之本、安國之策、和諧之基。貴州省就業促進會將努力搭建一個團結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關心、支持和參與就業工作的平台,在政府部門的管理和指導下,為促進貴州省就業事業的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全稱貴州省就業促進會,簡稱貴州省就促會。英文名稱:Guizhou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Employment Promotion ,英文縮寫為GAEP。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從事就業的實際工作者、理論研究者以及就業各類服務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促進就業社團組織、大中專院校、科研單位、企事業單位等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就業研究和提供社會化就業服務為主導方向,貫徹執行國家的就業方針和政策,組織會員開展就業理論和實際問題的研究;開展有助於促進就業的實踐活動,助推經濟發展,擴大就業規模,為推動我省就業制度改革,促進就業事業發展提供服務。
第四條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貴州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貴州省就促會是中國就業促進會的團體會員,在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和中國就業促進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受其委託承擔促進就業的各項服務工作。貴州省就促會接受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和貴州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六條本團體的會址是貴州省貴陽市。
第二章加強黨的建設
第七條本團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或接受上級黨組織派遺黨建工作指導員。
第八條本團體黨組織要積極發揮政治引領、先鋒模範、監督規範行為的主導作用,保障本團體健康發展。
第九條本團體黨組織要在本單位的誠信自律、廉政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條本團體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接受上級黨組織的考評。
第三章業務範圍
第十一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在各個時期促進就業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重大政策理論研究、研修,為黨委、政府提供決策諮詢。
(二)協助政府組織開展職業性培訓、能力提升培訓、就業推介、勞務輸出、技能鑑定、維權等公共就業服務活動。開展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就業推介、職業指導活動。對人才、普通勞動者及各類用人單位的提供就業政策、法律諮詢等服務活動。
(三)接受政府委託,組織開展就業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信用等級評估活動,推進就業服務視窗規範化建設。圍繞勞務品牌建設、創業促進就業、公共就業人才服務體系建設、失業保險相關問題,開發示範項目和實驗基地,開展就業服務專項活動;
(四)組織開展省內外及國際間促進就業典型經驗推廣和信息交流活動;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開展促進就業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定、表彰和宣傳活動等。
(五)按相關規定編輯出版促進就業的內部刊物。
(六)有關促進就業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會員
第十二條本團體的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單位會員為:自願為促進就業做出積極貢獻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就業培訓機構、創業服務機構、保險經辦機構、職業中介機構、科研單位、大中專院校及相關的社團組織。
個人會員為:國家機關工作者、從事就業事業的實際工作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代表;知名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優秀企業家及就業工作的先進個人。
第十三條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貴州省就促會;
(三)個人會員要在就業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方面具有一定水平和經驗;單位會員要在促進就業方面做出過相應貢獻;
(四)履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並公告。
第十五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向貴州省就業促進會推薦會員;
(七)其他符合貴州省就業促進會章程的權利。
第十六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七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八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1年不交納會費、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公告。
第十九條會員退會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每2年召開1次。
本團體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不少於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
第二十二條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65%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1/2(差額選舉不低於1/3);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的1/3。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領導幹部經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同意;
(二)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八)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信息公開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2/3。(差額選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但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和罷免不得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會長認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應召開臨時理事會。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不履職或不能履職的,由1/3以上理事提議並推舉1名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並主持理事會;罷免會長的,由提議召開理事會的聯名理事推舉1名提議理事召集並主持理事會。
第三節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負責人從理事中產生。負責人不得超過理事人數,且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人、副會長不超過10人、秘書長1人。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且不得由會長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領導幹部經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同意;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並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檔案;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畫,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四節監事會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四十條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本團體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六章罷免
第四十二條符合以下至少一項條件的,可啟動理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的罷免程式:
(一)1/3以上理事書面聯名提議,並提交提議理事簽名的提議函。
(二)1/2以上監事書面聯名提議,並提交提議監事簽名的提議函。
(三)1/5以上的會員提議,並提交提議會員簽名的提議函。
(四)社會團體所有職務的罷免均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並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啟動罷免程式的會議紀要及相關材料均應向全體會員公開,存入本團體檔案備查並按有關規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七章補選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需補選的,其候選人應是本會理事。
第四十五條 召開會員大會進行補選的,由當屆理事會負責,並按照選舉程式進行選舉。
第四十六條補選理事、監事的,其候選人由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後,經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
第四十七條補選後按規定辦理相關檔案檔案的錄入和備案工作。
第八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條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十一條本團體經費主要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二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條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團體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五條本團體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十六條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七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八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九條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條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六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二條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後,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得在成員中進行分配,應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經2018年第1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理事會。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