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貴州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是一部貴州省政府相關部門於2003年04月22日發布,2003年07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 發布單位:貴州省
  • 發布文號:黔府令[2003] 1號
  • 發布日期:2003-04-22
  • 生效日期:2003-07-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貴州省
【發布文號】黔府令[2003] 1號
【發布日期】2003-04-22
【生效日期】2003-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貴州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黔府令[2003] 1號)

《貴州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已經2003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
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貴州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保證建設資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建設項目,是指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國有資產融資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審計機關負責對國家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金融機構、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審計機關做好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四條審計機關根據國家建設項目的財政財務隸屬關係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係,確定審計管轄範圍:
(一)一個投資主體的國家建設項目,由對投資主體有審計管轄權的審計機關負責審計;
(二)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的國家建設項目,由對投資比例大或者擁有控制權的投資主體有審計管轄權的審計機關負責審計。
對審計管轄範圍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國家建設項目,由爭議各方共同的上一級審計機關或者省審計機關確定管轄權。
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管轄範圍內的國家建設項目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也可以直接審計下級審計機關管轄範圍內的國家建設項目。同一審計事項一般不得重複審計。
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管轄歸屬與項目法人的審計管轄一致。
第五條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時,應當確定項目法人(含建設單位)為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定審計程式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與國家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條審計機關應當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概算)執行或者竣工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並根據國家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審計內容及重點。
第七條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對專項建設資金的籌集、管理與使用情況和與國家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
第八條國家建設項目應當實行竣工決算審計制度。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完成竣工決算審計後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第九條國家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在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提請竣工決算審計;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應當根據工程建設計畫提前向審計機關申請竣工決算審計。項目法人提請竣工決算審計,應當先編制出項目竣工決算及其完整的相關資料。
第十條對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國家建設項目,項目法人應當在財政部門對國家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查結束後30日內,申請竣工決算審計。
第十一條國家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及其主管部門有內部審計機構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內部審計制度。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接到項目法人提請竣工決算審計的申請後,對資料符合要求的,原則上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年度審計項目計畫應當明確完成審計工作的時間。未能在年度審計項目計畫中安排審計的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機關應當告知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必要時可以由審計機關通過招標委託社會審計組織依照本辦法進行審計;委託社會審計組織審計的費用從項目成本中列支。
審計機關對社會審計組織及項目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業務質量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在國家建設項目審計過程中,與國家建設項目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審計機關送達的審計取證材料核對稿,應當及時組織核對,並於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意見反饋審計機關,逾期不反饋視為無異議。
第十四條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應當認真執行;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可以就審計結果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項目主管部門通報,重大審計事項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在對國家建設項目審計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利用有關專門機構的工作結果。
第十七條國家建設項目竣工後,項目法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審計機關申請竣工決算審計的,由審計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可並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等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處罰或者建議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對社會審計組織或者項目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出具的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失實的,審計機關應當依法按照審計程式對國家建設項目進行審計。
第二十條審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3年4月2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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