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勵業幫扶基金會“圓夢·愛心”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圓夢·愛心”)是貴州省勵業幫扶基金會為救助貴州省因遭受各類不幸致困、致貧、返貧的弱勢群體而設立的專項基金,是貴州省勵業幫扶基金會“圓夢·愛心”的重要組成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勵業幫扶基金會
- 所屬地區:貴州
- 對象:公益活動
- 屬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探索適合中國國情、貴州省情和文化特點的創業幫扶模式,幫助城鄉青年屆畢業生、下崗職工、失地農民等失業、待業、無業人員走上創業之路。
業務範圍
廣泛深入地展開社會宣傳,提高全社會對勞動者的關心和重視,吸引熱愛扶助創業,再就業公益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加入依法開展資金募集活動,接受社會各界捐贈、開展有利扶助對象擇業、創業、從業、再就業的各項公益活動。
組織章程
第 一 章總則
第一條:貴州省勵業幫扶基金會“圓夢·愛心”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圓夢·愛心”)是貴州省勵業幫扶基金會為救助貴州省因遭受各類不幸致困、致貧、返貧的弱勢群體而設立的專項基金,是貴州省勵業幫扶基金會“圓夢·愛心”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條:“圓夢·愛心”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由“圓夢·愛心基金”發起人、捐款人代表與貴州省勵業幫扶基金會共同組成。
第三條:“圓夢·愛心基金”的資助管理遵循雪中送炭、公開、透明、尊重捐方意願、體現資助效益四項基本原則。
第四條:為加強和規範“圓夢.愛心基金”的資助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章“圓夢·愛心”籌集
第五條:“圓夢·愛心基金”來源。
(一)接受境內外依法成立的機構、企業、團體及個人的捐贈收入,包括捐款、捐物、有價證券、專利轉讓、遺產等;
(二)為貴州省因災致困、致貧、返貧的弱勢群體提供災後重建、生產恢復、助學、助醫、助困等人道援助;
(三)為管理委員會單位所涉及的需要援助的項目提供資金幫助;
(四)根據捐贈者的要求給予資助的項目;
(五)開展“圓夢·愛心基金”的正常業務和募捐資金獎勵表彰的支出。
第六條:“圓夢·愛心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貴州省勵業幫扶基金會均開具財政部統一監製的公益事業捐贈專用收據,捐贈人可據此享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第七條:“圓夢·愛心基金”接受的非貨幣形式捐贈,除捐贈人指定用途外,管理委員會可以對捐贈物品進行義賣或公開拍賣,所得款項計入“圓夢·愛心基金”。
第八條:為“圓夢·愛心基金”捐款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如捐款人有要求,可在“園夢·愛心基金”名下設立以捐款人指定名稱命名的分支基金,捐款人享有與管理委員會共同管理和使用該項分支基金的權利。
第九條:捐贈人可以指定捐助對象,有權查詢、監督捐款的使用情況。管理委員會對做出重要貢獻的捐贈人給予宣傳報導和授予榮譽。
第三章“圓夢·愛心基金”管理
第十條:“圓夢·愛心基金”執行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和專項審計,定期通過勵業幫扶基金會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貴州省勵業幫扶基金會,省勵業幫扶基金會承擔基金管理具體工作,基金財務要單獨設帳、專人負責。並定期向管理委員會報告基金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由管理委員會成員、媒體人士、捐款人和志願工作者代表等有關方面人士共同組成貴州省勵業幫扶基金會,“圓夢·愛心行動”專項基金評審委員會,負責“圓夢愛心基金”管理和資助評審辦法的制定,以及對資助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對“圓夢·愛心基金”的管理和資助評審辦法進行科學的制度設計,確保管理科學,資助透明,評審公正。
第 四 章 申 請 程 序
第十四條:“圓夢·愛心基金”的使用應當由下列人員提出申請:
(一) 對於符合基金使用範圍的被救助者,一般應由本人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
(二)對於符合基金使用範圍的被救助者,其本人無表達能力時,可由其直系親屬代替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
(三)根據捐贈者的要求給予資助的項目,由該項目受益人提出申請;
(四)開展基金的正常業務與獎勵表彰等支出的,由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
(五)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開展相關幫扶活動或項目需要基金使用的,由該成員單位提出申請,由管理委員會共同商討決定。
第 五 章 評 審 程式
第十五條:“圓夢·愛心基金”資助評審委員會依據本規則,不定期對各上報的申請資料進行公開評審。
第十六條:評審原則
(一)量入為出原則:即根據接收捐款情況確定資助名額和資助金額;
(二)有限資助原則:被救助人和群體自救為主,“圓夢·愛心基金”資助為輔;
(三)綜合評定原則:即根據;被救助人或群體經濟情況和需救助的緩急程度綜合評定資助對象;
(四)一次資助原則:即除定向捐助的長期對象或項目外,原則上每次申請只安排一次資助。
第十七條:評審確定的資助名單和資助金額在貴州省勵業幫扶基金會網站予以公布,並以寄發《貴州省勵業幫扶基金會“園夢·愛心行動”專項《金資助告知書》的方式通知申請方。
第六章 資 助 程 序
第十八條:除社會定向捐助對象外,一般評審確定的資助對象,由評審委員會確定最高援助標準。
第十九條:社會定向募集的捐助款原則上全部用於指定的捐助對象,如捐款超過該捐助對象的實際需求費用,其結餘部分計入“圓夢·愛心基金”,用於資助其他申請對象。
第二十條:獲得資助的申請方接受資助後須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供與資助款額相等的相關用途發票及費用清單,並保證所有票據的真實有效,否則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有權終止資助並索回資助款項。
第二十一條:受助項目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被終止,或受助人在受資助過程中死亡,其剩餘的資助款項須退回“圓夢·愛心基金”,用於轉助其他申請方。
第 七 章 監 督
“圓夢·愛心基金”執行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和專項審計,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保存相應的文字資料,隨時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管理委員會成員對接收的求助資料進行核實,並配合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資助款的使用進行監督,對違反本規則的行為進行相應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經“圓夢·愛心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四條:本規則及其附屬檔案的修訂和解釋權屬於“圓夢·愛心基金”資助評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