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公共圖書館條例

為了促進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發揮公共圖書館功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傳承人類文明和多彩貴州文化,堅定文化自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公共圖書館條例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發布

《貴州省公共圖書館條例》已於2020年9月25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9月25日

條例全文

貴州省公共圖書館條例
(2020年9月25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設 立
第三章 運 行
第四章 服 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發揮公共圖書館功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傳承人類文明和多彩貴州文化,堅定文化自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設立、運行與服務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公共圖書館,是指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獻信息(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縮微製品、數字資源等)並提供查詢、借閱及相關服務,開展社會教育的公共文化設施。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省公共圖書館事業的領導,促進公共圖書館服務的均等化、標準化、便捷化。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規劃,加大對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投入,將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及時足額撥付。
公共圖書館經費包括文獻信息、人員、服務、設施、設備、圖書館運行與維護等方面的費用。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經費應當專款專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公共圖書館建設,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籌資金設立公共圖書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扶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保障和支持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發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智慧型化、智慧化建設,支持公共圖書館在建設、管理和服務中運用大數據、網際網路、人工智慧等相關信息技術,提高公共圖書館的服務效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立和發展公共圖書館行業組織。
公共圖書館行業組織應當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發揮指導、協調、服務等作用,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指導、督促會員提升職業素養、提高服務質量。
第八條 對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設 立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文化發展和人口分布狀況、地理特徵、交通條件等因素,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立覆蓋城鄉、便捷高效的公共圖書館服務網路。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公共圖書館。
市州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為區域內的中心館。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為區域內的區域總館。
鄉鎮(街道)的圖書館(室)和村(社區)的農家(職工)書屋為區域分館。
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圖書館應當設定民族文獻分館或者民族文獻閱覽室。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推進鄉鎮(街道)、村(社區)圖書館(室)或者服務網點建設,可以在公園、車站、機場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場所設立圖書室或者服務網點。
車站、機場等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場地、配套設施設備等方面為圖書室或者服務網點建設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二條 中心館可以根據發展規劃和實際需要,設立直屬分館。區域分館或者服務網點可以與其他文化設施合建,或者利用其他現有建築設立。
圖書館(室)與其他文化設施合建的,應當按照圖書館(室)的功能和環境要求獨立分區。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的圖書館(室)納入總分館體系。
第十三條 省公共圖書館負責全省的文獻信息保障、地方文獻信息收藏、古籍保護、學術研究、業務指導和培訓、行業協作協調、業務標準制定、科技運用與信息化推廣等業務,推動全民閱讀,開展交流與合作。
第十四條 市州公共圖書館負責區域內公共圖書館業務的指導和協調,組織實施統一的業務標準和服務規範,推進信息化管理系統和圖書館數位化建設,組織專業化培訓。
第十五條 縣(市、區)公共圖書館應當實行總分館制,負責對所屬分館的業務指導和資源調配,承擔所屬分館或者服務網點的文獻資源統一採購、編目、配送、通借通還和人員培訓。
第十六條 設立公共圖書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章程;
(二)固定的館址;
(三)符合國家標準的館舍面積,與其功能相適應的閱覽座席、文獻信息和設施設備;
(四)與其功能、館藏規模、服務對象等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五)必要的辦館資金和穩定的運行經費來源;
(六)安全保障設施、制度及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公共圖書館選址應當位於人口相對集中、服務半徑合理、公共運輸便利、符合安全衛生和環保標準、市政配套設施良好的區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配套公共運輸、市政設施,並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改善公共圖書館周邊的環境、安全等。
第十八條 公共圖書館選址和建設方案應當組織行業專家論證,徵集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九條 公共圖書館的設立、變更、終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入口網站及時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已備案的公共圖書館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館藏文獻信息概況、主要服務內容和方式等信息。
縣級以上公共圖書館應當納入路標、路牌、公共運輸等城市公共標識系統。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圖書館或者改變其功能。經依法批准拆除公共圖書館或者改變其功能的,應當先建設後拆除。重建、改建公共圖書館的設施配置標準、建築面積等指標不得降低。
第二十二條 公共圖書館實行館長負責制。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館長應當具備相應的文化素養、專業知識和組織管理能力,並具有三年以上圖書館工作經驗。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多種方式,結合服務時間、館舍規模、館藏數量、讀者服務量等因素,整合人力資源,按照國家標準合理配備相應數量的公共圖書館專職工作人員。
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與技能。鼓勵從事公共圖書館工作的人員按照本省有關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民族地區公共圖書館應當適當配備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工作人員。
第三章 運 行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公共圖書館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吸收有關方面代表、專業人士和社會公眾參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辦館宗旨和服務對象需求制定館藏發展規劃,收集各類文獻信息。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系統收集地方文獻信息,保護、傳承地方歷史文化和民族文化。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公共圖書館藏書總量應當不低於國家標準。鄉鎮(街道)、村(社區)圖書館(室)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逐年增加文獻總量,豐富文獻類型。
第二十七條 根據服務範圍內常住人口數量,市州公共圖書館入藏紙質文獻信息年人均應當不低於0.01冊(件);縣(市、區)公共圖書館入藏紙質文獻信息年人均應當不低於0.06冊(件)。
第二十八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提高館藏紙質文獻信息的利用率,定期對館藏紙質文獻信息進行清點,對於有利用價值但利用率相對較低的紙質文獻信息,可以在圖書館之間調配使用,或者建立貯存圖書館進行收藏;對於陳舊或者破損嚴重等原因而無法使用的館藏紙質文獻信息可以根據有關程式予以剔除。
公共圖書館應當制定與本館館藏發展需要相適應的紙質文獻信息剔除規定,報文化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公共圖書館數位化和數字服務平台建設,提供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服務。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建設具有民族特點、地域特色的數字信息資源體系。
第三十條 省內的出版單位應當自正式出版物發行之日起30日內,將正式出版物不低於2冊(件)向省公共圖書館和所在地公共圖書館交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公共圖書館捐贈正式出版物或者編印的內部資料。鼓勵公民捐贈有價值的手稿及其他文獻信息。公共圖書館受贈的,應當出具捐贈憑證。
第三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古籍保護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公共圖書館改善民族文化古籍的保護措施。
第四章 服 務
第三十二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平等、開放、共享的要求向社會公眾提供服務。
公共圖書館應當免費向社會公眾提供下列服務:
(一)文獻信息查詢、借閱;
(二)閱覽室、自習室等公共空間設施場地開放;
(三)流動服務和定點服務;
(四)公益性講座、閱讀推廣、培訓、展覽及信息素養教育;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免費服務項目。
第三十三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當地居民的年齡結構、文化程度、就業狀況和民族特點等,配置文獻信息,開展閱讀指導和社會教育活動,提高服務水平。
公共圖書館應當從建築設計、環境視覺、閱讀空間、光線照明等方面完善閱讀設施,最佳化閱讀環境,營造閱讀氛圍。
公共圖書館應當為用戶提供必要的數字服務空間和設施設備,加強圖書館數字閱讀服務。
第三十四條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設定少兒閱覽區域。市州、縣(市、區)公共圖書館少兒閱覽區域面積不低於全館借閱服務區域的20%。有條件的地區可以設立少年兒童圖書館。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提供適合其需要的文獻信息、設施設備和服務。
第三十五條 公共圖書館的每周開放時間:
(一)省公共圖書館不少於72小時;
(二)市州公共圖書館不少於63小時;
(三)縣(市、區)公共圖書館不少於56小時;
(四)鄉鎮(街道)、村(社區)圖書館(室)不少於48小時。
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公眾需求,推行錯時開放。
公共圖書館在公休日應當開放,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應當有開放時間。
第三十六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將服務範圍、服務內容、開放時間以及借閱規則等基本服務信息向社會公開。
公共圖書館閉館或者變更開放時間,應當提前公告。
第三十七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古籍及稀見文獻的整理、出版和研究。通過展覽、講座、善本再造、創意產品開發等方式,加強古籍的宣傳和利用。
第三十八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做好文獻信息的保存和保護工作,配備防火、防盜、防潮、防有害生物、消毒、容災備份等必要設施,建立應急預案,落實有關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讀者在公共圖書館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平等獲取信息和知識;
(二)免費、平等獲得公共圖書館服務;
(三)向公共圖書館或者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和意見,並及時獲得回復;
(四)依照有關規定獲得公共圖書館提供的其他服務。
第四十條 讀者在公共圖書館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智慧財產權,依法合理利用資源;
(二)愛護文獻信息和設施設備,不得損毀、丟失;
(三)妥善保管並按照規定期限歸還所借館藏文獻信息;
(四)服從管理,遵守公共秩序,不得追逐打鬧、高聲喧譁等干擾、影響其他讀者;
(五)遵守公共圖書館的其他規章制度。
第四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依法保護和使用讀者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的公共圖書館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政府採取購買服務等措施給予扶持。
鼓勵和支持創新管理體制機制,促進公共圖書館服務社會化發展。
第四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參與公共圖書館志願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圖書館志願服務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支持。
第四十四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改善服務條件、提高服務水平,定期公告服務開展情況,聽取讀者意見,建立訴求渠道,完善反饋機制,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五條 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發生後,公共圖書館應當支持、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措施,通過部分開放、預約限流、清潔消毒、線上服務等方式,保障讀者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的宣傳,提高公共圖書館的知曉度,引導公眾利用公共圖書館資源。廣播電視、報刊等公共媒體應當將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與服務的宣傳納入公益宣傳內容。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圖書館服務規範,建立公共圖書館的考核評價機制。考核應當吸收社會公眾參與。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並作為對公共圖書館給予補貼或者獎勵等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圖書館與學校圖書館、科研機構圖書館以及其他類型圖書館開展交流與合作,實現資源共享與協同服務。
鼓勵和支持公共圖書館與書店或者其他機構開展合作,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鼓勵和支持學校圖書館、科研機構圖書館、其他類型圖書館以及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的圖書館向社會公眾開放。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拆除公共圖書館或者改變其功能,或者未按照規定原址重建或者先建設後拆除的;
(二)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未按照國家標準合理配備相應數量專職工作人員的;
(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出版單位未交存正式出版物的;
(四)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條 公共圖書館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免費向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眾開放的;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未公開相關服務信息的;
(四)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安全管理措施的;
(五)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 讀者違反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損毀、丟失文獻信息和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賠償。
讀者違反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公共圖書館可以按照服務契約的約定收取違約金;經公共圖書館合理催告後仍不歸還的,公共圖書館可以暫停其讀者證的使用許可權。
讀者違反第四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情節嚴重的,予以勸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共六章五十三條,
分別從設立、運行、服務和法律責任等方面明確了貴州省公共圖書館相關事項。
提高公共圖書館智慧型化、智慧化建設:
應當設定民族文獻分館或民族文獻閱覽室。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智慧型化、智慧化建設,支持公共圖書館在建設、管理和服務中運用大數據、網際網路、人工智慧等相關信息技術,提高公共圖書館的服務效能。
每周開放時長有規定:
《條例》規定,省公共圖書館每周開放時間不少於72小時,市州公共圖書館不少於63小時,縣(市、區)公共圖書館不少於56小時,鄉鎮(街道)、村(社區)圖書館(室)不少於48小時。
開放時間有規定:
《條例》明確,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公眾需求,推行錯時開放;公共圖書館在公休日應當開放,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應當有開放時間。公共圖書館應當將服務範圍、服務內容、開放時間以及借閱規則等基本服務信息向社會公開。公共圖書館閉館或者變更開放時間,應當提前公告。
免費向社會公眾提供五項服務:
《條例》同時明確,公共圖書館應當免費向社會公眾提供以下五項服務:文獻信息查詢、借閱;閱覽室、自習室等公共空間設施場地開放;流動服務和定點服務;公益性講座、閱讀推廣、培訓、展覽及信息素養教育;國家規定的其他免費服務項目。
讀者要遵守這些規定:
《條例》還規定,讀者在公共圖書館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尊重智慧財產權,依法合理利用資源;愛護文獻信息和設施設備,不得損毀、丟失;妥善保管並按照規定期限歸還所借館藏文獻信息;服從管理,遵守公共秩序,不得追逐打鬧、高聲喧譁等干擾、影響其他讀者;遵守公共圖書館的其他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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