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保護農村專業戶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試行)

1984年7月11日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保護農村專業戶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試行)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07.11
  • 實施時間:1984.07.11
農村在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基礎上出現的專業戶是以家庭為經營單位,以商品生產為主要目的,受國家計畫指導的一種社會主義經濟形式。
專業戶帶頭勤勞致富,帶頭髮展商品生產,帶頭改進生產技術,是農村發展中的新生事物。為保護專業戶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憲法和其他法律,特作如下規定:
一、專業戶用於發展商品生產的資金、生產資料、技術,以及在生產、流通、分配過程中的合法權益,均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
專業戶根據自己的特長和社會需要,可以從事種植、養殖、加工、儲存、運輸、購銷、食品、飼料、建築、建材、手工藝和各種服務業以及文化建設等事業。
按照國家和集體有關規定和批准手續,從事宜林荒山、荒水、小礦藏、小能源、小流域綜合治理等資源開發的專業戶,應保護他們的應得利益。
二、專業戶為發展生產,自有資金不足,可以按規定向國家銀行、信用社申請貸款,凡符合貸款條件的,國家銀行、信用社應積極予以扶持。
專業戶使用貸款,應遵守專款專用,按期歸還的原則,因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期歸還,應向貸款單位說明原因,申請延期,並辦理延期手續。
三、專業戶生產需要的國家統配物資及其產品銷售,凡是規定應納入國家計畫的,有關部門應納入國家計畫。
各單位向專業戶提供各類物資,必須按契約(協定)要求保證質量,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專業戶有權拒收;在規定期限內,發現物品質量不符合契約(協定)要求的,專業戶可以停止繼續使用,由此造成專業戶的經濟損失,由供方承擔。
專業戶生產的已納入國家計畫的產品,按規定完成國家收購計畫後,超計畫部分,可由有關部門按議價收購,也可由專業戶進入市場銷售。
四、有關單位收購專業戶生產經營的產品,應嚴格執行國家統一價格或議價政策,按質論價,不得壓級壓價;向專業戶提供的物資,不得抬級提價。有意違反價格政策,使專業戶遭受經濟損失的,除應如數補給或退還外,情節嚴重的,應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責任。
五、專業戶因生產經營的需要,可以按規定聘師招徒,僱請幫手;可以集資合股經營,不受行政區域限制。
六、專業戶可以在集鎮租房建房,可以在城市擺攤設點,有關部門應按規定提供方便。
專業戶自理口糧到集鎮落戶務工、經商、開辦服務業,工商管理機關應及時為其辦理開業登記手續;公安機關應依法準予辦理戶口落戶手續。
七、稅務機關對專業戶的生產經營或應稅產品,應照章徵稅,禁止另立稅目或擅自提高稅率,違章徵稅。對違章徵稅的,必須退還多征款項;情節較重的,除退還多徵稅款外,還應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責任。
專業戶應照章納稅,確有實際困難的,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稅務機關經審查核實,可以按規定酌情減征或免徵。
八、專業戶進入市場銷售產品,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管理,按規定交納市場管理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多收亂收。對違章收費的,必須退還多收款項;情節較重的,除退還多收款項外,還應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責任。
九、專業戶與國營、集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訂立經濟契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辦理。雙方自願申請辦理公證的,有關公證機關應認真審查契約內容,並給予幫助,使契約具體、完善、經濟責任平等、明確,預防和減少契約糾紛,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契約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執行。
發生契約糾紛,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和其他有關法規處理。
十、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政法機關,對侵犯專業戶合法權益的行為,應及時依法查處。
專業戶要求提供法律幫助或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各地法律顧問處應積極支持並優先解決,以維護他們的合法利益。
十一、侵犯專業戶合法權益,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後果不大的,責令退回財物,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對情節較重,危害較大的,應追究行為人的經濟、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1)搞不合理攤派,索要禮品,敲詐勒索的;
(2)破壞運輸工具、生產設施的;
(3)偷伐亂砍樹木、毀壞苗種、引起森林火災的;
(4)偷魚、搶魚、毒魚、炸魚、濫用電力捕魚,或污染漁業水體的;
(5)向畜、禽、蜂等投放毒物,或進行偷盜的;
(6)毀壞果樹、蔬菜等農作物,或進行偷盜的;
(7)故意毀壞其它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
(8)誣陷、誹謗專業戶,使其受到政治、經濟損失,甚至受到刑事處罰的。
十二、專業戶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法令,並據以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專業戶有保護國家自然資源、生態平衡等不受破壞的義務,並不得搞掠奪性生產經營活動。
十三、本規定並適用於農村中各種形式的經濟聯合體和城鄉個體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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