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增加對全省依法行政進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調查研究全省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全省依法行政工作進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負責相關政策研究和情況交流,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
(二)擬訂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畫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審查、修改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組織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承辦省人民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
(三)辦理省人民政府規章上報備案工作,承辦貴陽市人民政府規章的備案審查工作;負責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擬發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
(四)根據需要草擬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配套檔案,協調法律、法規、規章實施過程中的矛盾和衝突,協調、解決行政執法爭議。
(五)參與省人民政府重大項目決策論證,為省人民政府重大經濟和社會管理活動提供法律諮詢、法律審核和法律服務;承辦省人民政府作為民事主體涉及的有關法律事務。
(六)組織、指導、協調全省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對行政執法人員持證執法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指導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和綜合執法試點等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
(七)辦理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事項,指導、監督全省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全省行政複議工作人員的資格審查和管理;指導協調全省仲裁機構工作。
(九)組織對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人員、行政複議工作人員、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人員進行培訓。
(十)指導全省政府法制工作隊伍建設,開展政府法制理論研究和交流,組織開展省人民政府規章的英文翻譯和審定,組織彙編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
(十一)承辦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設8個內設機構:
(一) 綜合處(人事處)。
負責機關黨務、機要、文電、檔案、信息、網路、宣傳、督查、保密、行政、財務、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目標績效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承擔開展有關法制建設的調研工作。
(二) 法規一處。
承辦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國家安全、監察、民政、司法、財政、國土資源、水利、農業、林業、文化、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審計、國有資產、外事(僑務)、人防、稅務、廣播影視、體育、新聞出版、檔案、糧食、供銷、機構編制、軍事、氣象、金融、保險、監獄、勞教、信訪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審查、修改上述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起草相應的立法解釋意見;辦理涉及上述有關部門職能的全國人大、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委、省人大交辦的立法調研和徵求意見工作。
(三)法規二處。
承辦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環保、統計、工商行政管理、旅遊、技術質量監督、物價、能源、安全生產監管、智慧財產權、郵政、電信、菸草專賣、出入境檢驗檢疫、民航、鐵路、海關、電力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審查、修改上述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起草相應的立法解釋意見;辦理涉及上述有關部門職能的全國人大、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委、省人大交辦的立法調研和徵求意見工作。
(四)行政執法監督處(依法行政指導處)。
組織、指導、協調全省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組織、參與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檢查;組織起草有關行政執法監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組織建立、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的審查,對行政執法人員持證執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省行政執法主體的清理、確認工作;承辦城市綜合執法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等工作的申報審核和組織指導;協調解決行政執法爭議;承擔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全省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相關政策研究和情況交流,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和建議。
(五)審查與編譯處。
承辦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擬制的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前置審查工作;辦理省人民政府規章上報備案工作,承辦貴陽市人民政府規章的備案審查工作;負責省人民政府各部門、特設機構、直屬機構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地區行政公署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指導全省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負責組織省人民政府規章的英文翻譯和審定;組織彙編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六)行政複議應訴一處。
依法審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賠償案件,指導、監督全省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調查研究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中帶普遍性的問題,提出指導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承辦全省重大行政複議案件決定的備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的統計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省行政賠償工作;指導、協調全省仲裁機構工作;承辦全省行政複議工作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七)行政複議應訴二處。
依法審理省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賠償案件,承辦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應訴案件。承擔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法律事務處。
承擔省人民政府法律事務顧問室日常工作;為省人民政府領導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為省人民政府的重大改革、重大行政行為、重大活動提供法律意見;為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提供法律論證;參與省人民政府重大經濟契約的談判和簽訂,審查和準備談判所需要的有關法律依據和法律文書;受省人民政府委託,代理省人民政府辦理民事法律事務;為省人民政府提供其他有關法律服務。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行政編制3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專職副主任1名(副廳長級);處級領導職數12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6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