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腐父子兵

貪腐父子兵

2005年至2011年,安徽宿州國土資源局原局長張治淮及其子宿州市國土資源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原局長張冬受賄數額超過兩千萬元。這對父子稱為“貪腐父子兵”。2012年8月31日,安徽宣城中級人民法院這對父子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張治淮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判處張冬無期徒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貪腐父子兵
  • 時間:2005年至2011年
  • 地理位置安徽
  • 判處無期徒刑
案件簡介,法院判決,案件反思,

案件簡介

2005年至2011年,張治淮收受某房地產公司楊某8萬元,與其子共同收受楊某754.11萬元,為對方在項目變更、零地價出讓地塊等方面提供幫助。2008年至2011年,張治淮、張冬共同收受宿州市某房產公司盧某579.48萬元、港幣40萬元、購物卡1萬元,為對方提供幫助。2008年至2009年,張治淮、張冬共同收受安徽某不動產諮詢公司劉某某200萬元,在調劑耕地指標方面提供幫助。法院查明,張治淮與張冬共同收受他人賄賂總計人民幣1741.81萬元、港幣40萬元、購物卡1萬元、價值人民幣58.12萬元的豐田越野車一輛;張治淮單獨收受、索取他人賄賂總計人民幣455.1萬元、購物卡20.8萬元、美元1萬元、價值人民幣25.52萬元的帕薩特轎車一輛、價值人民幣76.19萬元的住房一套(未遂);張冬單獨收受他人賄賂總計人民幣76萬元。
貪腐父子兵

法院判決

2012年8月31日,安徽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宿州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張治淮及其子宿州市國土資源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原局長張冬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兩人受賄數額超過兩千萬元,法院依法判處張治淮死緩,判處張冬無期徒刑。
法院審理認為,張治淮、張冬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均構成受賄罪。張冬主動投案,積極交代財產線索,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案件反思

1.“打虎親兄弟,上陣父子兵”,意思是父兄子弟應該團結一致去幹事情,只有團結才能無往不勝。安徽宣城就上演了“父子齊上陣”一幕,不過,讓人遺憾的是,父子兩人不是團結乾好事,而是共同貪污受賄。有其父必有其子,父子雙雙落網讓人扼腕嘆息,也給領導幹部敲響了警鐘,作為領導幹部要潔身自好,為自己、為家人、為朋友樹立起廉潔自律的表率,莫因貪念毀了自己,影響了家人。
2.貪官見過不少,這父子倆齊上陣倒是頭一次。兩位張局長都在油水肥厚的部門工作,而且是直接的上下級關係,兩人攜手起來,幾乎共同完成了“創收”兩千萬元的事業。相信再沒有任何兩位官員比有著特殊關係的他們能更加緊密合作、更加便利地利用職務尋租。
3.有其父必有其子,父子雙雙落網讓人扼腕嘆息,也給領導幹部敲響了警鐘,作為領導幹部要潔身自好,為自己、為家人、為朋友樹立起廉潔自律的表率,莫因貪念毀了自己,影響了家人
4.張氏父子一個是國土資源局局長,一個是其下屬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局長,這種“上陣父子兵”的情況,明顯是對《公務員法》的嚴重挑釁。
“朝中有人好做官”,宿州市國土資源局似乎成為了張氏父子的“家族企業”,父子同唱一台戲,不得不讓人聯想“兒局長”的成功到任,與“父局長”的顯赫權威有著怎樣的聯繫。而當地相關部門對此情況的置若罔聞,既成了張氏父子“家族分封”延續的“首肯者”,也是二人能合力受賄的“幫凶”。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組織部門考察、任用幹部,就必須要依照公務員法執行,而嚴格的政治審查、逗硬的幹部監督則是我們發現和處理問題的重要手段。我們不能老是等事件曝光了才發現問題,等案件審判了才去解決問題。
應該意識到,“父子同貪”僅僅是個例,不採取相應的對策,就難免會有“父子同台”、“母女連心”、“兄弟合力”等幹部“分封”方式的存在,就難保這類問題不會再次發生。我們應該更深入地思考,怎樣才能讓公務員迴避制度真正落到實處,讓“家族分封”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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