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依據
確定貧困村的主要依據是:農民人均純收入、農民人均產糧、農民人均住房面積、未解決飲水困難人口、人均農村用電量、自然村(屯)通公路率、適齡兒童入學率、醫療衛生條件、廣播電視覆蓋率、貧困人口數量以及扶貧開發工作情況,兼顧石山面積革命老區、少數民族縣(鄉)、邊境縣(市)、庫區移民等綜合指標。
貧困村認定程式
按照縣級扶貧辦制定脫貧計畫、村申請、鄉鎮自評、縣級審核公示、市審定、縣級公告等程式對貧困村認定脫貧。
(一)制定實施年度脫貧計畫。縣級扶貧辦根據全區貧困村脫貧摘帽計畫,採取倒逼的方式制定貧困村年度脫貧計畫,報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對列入年度脫貧計畫的貧困村進行重點扶持。
(二)村申請。對照自治區制定的貧困村脫貧標準,每年底由貧困村提出脫貧申請,填寫《貧困村脫貧摘帽認定表》中申請意見。
(三)鄉鎮自評。在縣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鄉(鎮)人民政府組成驗收工作隊,對列入年度脫貧計畫的貧困村逐項指標進行脫貧自評,填寫《貧困村脫貧摘帽認定表》和自評意見,形成脫貧報告報縣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
(四)縣級審核公示。縣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織相關部門,對照貧困村脫貧標準,入村逐項調查核實無誤後,在擬脫貧村的村委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在《貧困村脫貧摘帽認定表》中填寫初審意見,形成貧困村脫貧報告報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
(五)市審定。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根據《貧困村脫貧摘帽認定表》進行逐項核實,審定脫貧村,形成貧困村脫貧報告,連同《貧困村脫貧摘帽認定表》,報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由縣在脫貧村的村委進行公告。
脫貧退出脫帽標準
貧困村脫貧摘帽標準按照“十一有一低於”執行。“十一有”指有特色產業、有住房保障、有基本醫療保障、有義務教育保障、有安全飲水、有路通村屯、有電用、有基本公共服務、有電視看、有村集體經濟收入、有好的“兩委”班子;“一低於”指貧困發 生率低於3%。
1.有特色產業。以行政村為單位,同時滿足以下兩項條件:
(1)有1—3個特色產業(在該縣確定的2—5個特色產業中選定),且覆蓋全村60%以上(含)貧困戶(無勞動能力或主要勞動力長期外出務工的貧困戶除外)。(2)有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或有產業基地(園)覆蓋。
2.有住房保障。(1)行政村內98%以上(含)農戶有鋼混、磚混、磚木、土木或木製結構的住房,房屋主體穩固安全,人均 建築面積13平方米以上(含),屬新建住房(含危舊房改造)的,達到入住基本條件(安裝好門、窗等)。(2)易地扶貧搬遷戶,屬集中安置的,房屋質量合格並達到入住基本條件(安裝好水、電、門、窗等),且已正式交付鑰匙;屬分散安置的,房屋質量合格並已搬遷入住。
3.有基本醫療保障。(1)行政村內98%以上(含)農村居民參加當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含大病保險)或商業保險等。(2)貧困人口患病(含慢性病、地方病等大病)就醫能得到有效
治療,醫療費在政策規定範圍內能得到補助報銷,能看得上病、 看得起病。(3)醫療救助政策得到有效落實。
4.有義務教育保障。(1)行政村內適齡兒童少年能接受義務 教育且沒有因經濟困難原因輟學。(2)教育扶貧政策得到有效落實。
5.有安全飲水。行政村內98%以上(含)農戶通過打井,建 水櫃、水窖,引用山泉水,自來水等方式解決飲水問題且達到安 全用水標準。
6.有路通村屯。(1)行政村村委會或行政村中心學校所在地
就近連線上級路網或其他鄉鎮路網,通行政村的道路達到硬化(瀝 青/水泥)要求,原則上路基寬度不小於6.5米、路面寬度不小於4.5米。20戶以上(含)的自然村(屯)通砂石路以上(含)的路,路面寬度不小於3.5米,機動車能通行。(2)位於自然保護區范
圍內的道路建設按自然保護區相關規定執行。
7.有電用。行政村內98%以上(含)農戶家中接通生活用電。
8.有基本公共服務。(1)行政村村委會有辦公場所、宣傳欄。
(2)行政村內有標準化衛生室(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設村衛生室)。(3)行政村內有籃球場,有文化室(農家書屋)或戲台等。(4)行政村村委會或行政村中心學校所在地通有線或 無線網路寬頻。(5)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率90%以上(含),60周歲以上(含)參保老年人100%享受養老保險待遇。(6)符合當地農村低保條件的貧困戶納入農村低保範圍。
9.有電視看。行政村內98%以上(含)農戶有電視機或電腦 或智慧型手機,能收看中央和廣西電視頻道或上網,了解中央和自 治區方針政策、新聞信息。
10.有村集體經濟收入。(1)行政村有村民合作社,依託村 級集體所有的資源、資產和資金,採取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入股、租賃、勞務服務等形式,獲得穩定的收入。(2)2017年村集 體經濟收入達2萬元以上(含)並逐年提高,到2020年達5萬元以上(含)。
11.有好的“兩委”班子。(1)行政村“兩委”班子能較好 地履行職責,較好地完成脫貧攻堅任務。(2)“兩委”班子沒有 自治區黨委組織部《關於印發〈關於推行農村基層黨組織“星級 化”管理的方案〉的通知》(桂組通字〔2016〕32號)中所列舉 軟弱渙散村黨組織的12種情形,或者已經整頓到位。
12.貧困發生率低於3%。貧困發生率低於國家規定的3%標準。
脫貧認定程式
按照縣級制定脫貧計畫、入戶認定、村評議公示、鄉鎮審核公示、縣級審定公告等程式對貧困戶認定脫貧銷號。
(一)制定實施年度脫貧計畫。每年年初,縣級根據全區整體脫貧計畫,採取倒逼方式制定年度脫貧計畫,明確年度脫貧對象。對列入年度脫貧的貧困戶進行重點扶持。
(二)入戶認定。在縣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鄉鎮人民政府組成驗收工作隊,隊員由縣、鄉幹部、駐村第一書記、駐村工作隊員和幫扶責任人組成,每組兩人以上。按照自治區制定的貧困戶脫貧標準,每年年底對年度計畫脫貧戶進行入戶認定。達到脫貧標準的,驗收工作隊員填寫《貧困戶脫貧“雙認定”驗收表》,戶主和驗收工作隊員、幫扶責任人雙方簽名確認。完成入戶認定後,工作隊員將《貧困戶脫貧“雙認定”驗收表》交村民委員會。
(三)村評議公示。召開村民大會對年度脫貧戶進行民主評議,提出年度脫貧初步名單,在自然村(屯)、村民小組等村民活動較集中地方進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內,村民有異議的,通過村委會或直接向鄉鎮人民政府反映,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工作隊員進行調查覆核。經公示無異議後在《貧困戶脫貧“雙認定”驗收表》中填寫村委會審議意見。初步名單和《貧困戶脫貧“雙認定”驗收表》報鄉鎮人民政府。
(四)鄉鎮審核公示。鄉鎮人民政府對各村報送的初步名單,對照《貧困戶脫貧“雙認定”驗收表》逐項內容進行審核,並填寫鄉(鎮)審核意見。脫貧名單在各行政村村民活動較集中地方進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內,村民如有異議可向鄉鎮人民政府反映,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工作隊員進行調查覆核。公示無異議後的名單提交縣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
(五)縣級審定。縣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按照自治區制定的貧困戶脫貧銷號標準,對各鄉鎮報送的《貧困戶脫貧“雙認定”驗收表》進行審定。脫貧戶名單報自治區、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
(六)公告。經審批確定為脫貧戶的,在行政村公告。縣級扶貧部門組織各鄉鎮相關工作人員,根據認定的脫貧戶名單更新扶貧信息管理系統相關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建立貧困戶脫貧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