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我國《會計法》規定,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會計年度,是以年度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的時間區間,是反映單位財務狀況、核算經營成果的時間界限。通常情況下,一個單位的經營和業務活動,總是連續不斷進行的,如果等到單位的經營和業務活動全部結束後,才核算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既不利於單位外部利益關係方了解單位的經營情況,也不能滿足企業自身經營管理的需要。因此,會計上就將連續不斷的經營過程人為地劃分為若干相等的時段,分段進行結算,分段編制
財務會計報告,分段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這種分段進行會計核算的時間區間,會計上稱為會計期間。以一年為一個會計期間稱為會計年度。
周期的確定
年度報告期間或公司的會計年度並不總是相同的。事實上,一個組織能夠採取的任何一個會計年度連續12個月內組成。這一規則的一個可接受的變化是採用了52個星期的年度報告的時期。沒有經驗的公司在一年內銷量很大的季節變化往往選擇自己的財年為公曆年度。另一方面,公司主要銷售經驗的季節性差異往往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對應於他們的自然會計年度。自然會計年度結束時,銷售活動的最低點是在這一年。例如,自然會計年度為零售商1月31日左右結束,在聖誕假期和1月前的庫存銷售季節。因此,零售商通常開始於每年1 2月的年度會計期間。美國政府的聯邦預算的範圍從2000年10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這一時期包括政府的財政年。在另一個例子中,
德克薩斯州已指定一個會計年度,從2000年9月1日延伸,通過2001年8月31日。德克薩斯州使用本財年的財務報告和建立,如制定有關國家
商務旅遊基地收費的基本的政策等。
類型
日曆年度制
日曆年度制,是指財政年度的起止期與年曆始末相同,即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使用歷年制有
中國、德國、
法國、波蘭、
奧地利、匈牙利、
朝鮮、南斯拉夫等。
跨日曆年度制
跨日曆年度制,是指財政年度起止期與年曆始末不相同,如
英國、日本、
加拿大、印度、
香港等國家和地區是自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
瑞典、埃及、澳大利亞、
巴基斯坦、孟加拉國、
蘇丹等國家是自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美國在1976年以前是自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1976年以後改為自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止。由10月1日起的還有:
泰國、奈及利亞等。沙烏地阿拉伯、
尼泊爾等國家的財政年度則是實行浮動制度,沙烏地阿拉伯根據Hajra歷編制預算,其每一年度預算的起止日期和時間周期長短是不相同的。 財政年度與曆法年度錯開
財政年度之所以與曆法年度錯開,主要是為了遷就預算編制與審批程式。財政是憲政最重要的問題,根據憲政主義的財政原則,政府的全部收支,應當完備地體現於行政部門提交給議會的預算報告中。只有經議會批准,預算案才具有法律效力,政府才可徵稅、開支。因而,財政年度應當與政府預算編制及執行周期嚴絲合縫。財政年度應當始於預算被批准之後的某一日,財政年度就是執行預算的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