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公司產品費率厘定指引

為加強對財產保險公司產品費率厘定的監督管理,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促進公司穩健經營,我會制定了《財產保險公司產品費率厘定指引》。本指引共8章45條 ,自2017年2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產保險公司產品費率厘定指引
  • 實施時間:2017年2月1日
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財產保險公司產品費率厘定指引》的通知
保監發〔2017〕2號
各財產保險公司:
為加強對財產保險公司產品費率厘定的監督管理,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促進公司穩健經營,我會制定了《財產保險公司產品費率厘定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7年1月5日
財產保險公司產品費率厘定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財產保險公司產品費率厘定的監督管理,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促進保險公司穩健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基本準則》和《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財產保險公司,包括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以及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費率,是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收取的保險費的計算原則和方法。本辦法所稱費率厘定適用於審批型保險產品費率厘定和備案型保險產品費率厘定。
第四條 費率是保險產品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公司應遵循非壽險精算的原理和方法,按照合理、公平、充足的原則,科學厘定費率。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針對費率厘定過程,建立事前準備、事中測算和事後監控調整的內部循環控制流程。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有效的費率管理機制,管理層、精算、財務、承保、理賠、信息技術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在費率厘定過程中應分級授權、權責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約。
保險公司總經理負責費率厘定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及費率厘定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實施、維護與監控,並對費率厘定結果承擔最終責任。
保險公司總精算師或精算責任人應確保費率厘定過程中使用的基礎數據、精算方法、精算假設和精算模型符合通用精算原理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確保費率厘定結果合理、公平、充足。
第二章 費率構成
第七條 產品保費包括風險保費和附加保費。
(一)風險保費又稱純保費,是指保險公司為支付預期的保險賠償金收取的保費。
(二)附加保費是指保險公司為滿足風險管理要求、支付經營管理費用、獲取正常利潤等目的而收取的保費。附加保費包括費用附加、風險附加和利潤附加等。
1.費用附加是指保險公司因獲取保單、維持保單和履行保險責任等經營管理行為所產生的費用成本。
2.風險附加是指保險公司因實際賠償金額可能高於風險保費的不確定性而承擔的成本。
3.利潤附加是指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的預期利潤。
第八條 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費率調整係數組成。厘定基準費率包括純風險損失率和附加費率,純風險損失率是指風險保費與風險暴露的比率,附加費率是指附加保費與總體保費的比率。
第三章 費率厘定原則
第九條 保險公司進行費率厘定時應遵循合理性原則。不得因費率過高而獲得與其承保風險不相稱的超額利潤,不得在費率結構中設定與其所提供服務不相符的高額費用水平,從而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費率設定應與保險條款相匹配,並有利於激勵保單持有人主動進行風險控制。
第十條 保險公司進行費率厘定時應遵循公平性原則。費率水平應與被保險人和保險標的的風險特徵相匹配,且不得根據風險特徵以外的因素作出歧視性的費率安排。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進行費率厘定時應遵循充足性原則。費率水平不得危及保險公司財務穩健和償付能力或妨礙市場公平競爭,計入投資收益後的費率水平原則上不得低於其所對應的各項成本之和,費率結構中所設定的費率調整係數不得影響費率充足性。
第四章 費率厘定前期準備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在費率厘定前應全面了解產品風險特性,結合公司財務狀況、償付能力狀況、歷史費率水平及公司戰略等,按照合理、公平、充足的原則,確定費率厘定的目標與定位。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根據費率厘定的目標與定位,選擇合適的費率厘定基礎數據。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費率厘定基礎數據來源包括公司內部歷史數據和外部數據。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內部歷史數據包括承保數據、理賠數據、費用數據和再保數據等。
(一)承保數據包括保險契約相關信息、保險標的相關信息和被保險人相關信息等。
(二)理賠數據包括出險相關信息、賠付相關信息、直接理賠費用相關信息和間接理賠費用相關信息。
(三)費用數據包括保單獲取成本和保單維持成本。保單獲取成本包括手續費支出保險保障基金、保險監管費、交強險救助基金等,保單維持成本包括相關的職工工資及福利費、業務宣傳費、租賃費、折舊費等。
(四)再保數據包括再保契約條件、再保分保比例、再保攤回賠款和再保攤回費用等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費率厘定基礎數據的提取和管理機制。對於公司內部歷史數據,應將提取數據的腳本或系統檔案記入底稿留存;對於外部數據,應建立數據來源和數據清單的檔案。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對費率厘定基礎數據進行校驗,對基礎數據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可靠性進行職業判斷。
(一)數據校驗應至少包含以下方式:
1.將費率厘定基礎數據進行匯總,對匯總結果進行校驗;
2.將費率厘定基礎數據進行抽樣,對抽樣結果進行校驗。
(二)數據校驗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使用公司內部歷史數據的,應將基礎數據與公司財務報表數據、業務統計系統數據進行比對校驗;
2.使用外部數據的,應將基礎數據與行業數據或社會公開數據進行比對校驗;
3.對不同來源數據進行比對校驗,確保不同來源的數據之間口徑一致;
4.缺乏參考校驗標準的,應依據職業經驗,對基礎數據的合理性做出判斷。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在基礎數據校驗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數據,應分析異常原因,及時採取剔除、修正等措施。若異常數據對公司風險管理有重大影響,總精算師或精算責任人應及時向公司管理層匯報,並在保險費率精算報告中進行披露。
第五章 費率厘定過程
第一節 費率厘定考慮因素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綜合考慮影響費率厘定過程的各種因素。考慮因素應包括但不限於:
(一)風險因素
應考慮與費率厘定過程有關的各種風險及風險之間的相關性,明確費率厘定的約束條件。
(二)產品特點
應考慮保險產品責任範圍、免賠、退保等保單條款的相關約定。
(三)基礎數據
應考慮數據質量、可獲得性和可操作性等。
(四)數據組織形式
應結合產品特點和數據質量,合理選取事故年度、保單年度、日曆年度等數據組織形式。
(五)風險單位
應選擇合適的風險單位作為風險驅動因子。風險單位應能合理反映風險,且可以準確度量。
(六)風險細分
應將風險單位細分成具有相似風險特徵的風險類別,併合理平衡風險同質性和數據可信度之間的關係。
(七)準備金充足性狀況與損失進展
應充分考慮準備金充足性狀況,採取適當的精算方法,合理估計現有已報告賠款對應的最終賠款。
(八)趨勢
應考慮風險單位、賠付成本和費用成本在未來的變化趨勢。
(九)巨災
應根據保單條款責任,考慮巨災的影響及成本。
(十)再保險
應考慮再保險安排對費率厘定的影響。
(十一)資本成本
應結合產品特性,綜合考慮投資收益和股東對資本回報的要求。
(十二)公司經營行為變化
應考慮公司在承保、理賠、準備金評估和市場行銷等方面的變化。
(十三)外部因素
應考慮司法環境、監管政策、稅收政策、通貨膨脹、市場競爭和資本市場等保險公司外部環境的變化。
第二節 費率測算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測算費率時應儘量以經充分校驗的數據為基礎,根據風險特徵確定合理的精算假設,選擇不同的測算方法,搭建合適的精算模型,確定合理的費率結構。
第二十一條 費率厘定所需數據積累不充分的,保險公司可參考行業純風險損失率、行業平均費用水平等行業費率基準,或同業、再保公司以及國外類似產品的費率。
第二十二條 費率厘定基礎數據質量較差的,保險公司應在費率測算假設、方法和模型的選擇上保持更大的謹慎性。
第二十三條 費率測算方法主要包括純保費法和損失率法等。
純保費法是指通過分析歷史賠付數據及其變化趨勢,直接計算每一單位風險的保險賠償金,並在此基礎上計算附加費率。
損失率法即賠付率調整法,是指以現行費率為基礎,通過比較目標損失率和經驗損失率,估計未來費率相對現行費率的調整幅度,從而計算得到新費率。損失率法以現行費率和賠付歷史記錄為基礎,不適用於新產品的費率厘定。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根據費率厘定的目的、可用的基礎數據構建合適的純風險損失率模型。純風險損失率模型包括分類純風險損失率模型、個體純風險損失率模型、特定保單條款費率模型等。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以數據分析為基礎,設定合理的費用附加、風險附加和利潤附加。
費用附加應根據公司產品定位和銷售策略,結合歷史費用水平和費用變動趨勢等綜合確定。
風險附加應根據公司對費率不足風險的容忍程度,結合基礎數據質量、產品風險特徵和資本成本要求等綜合確定。
利潤附加應根據公司資本成本、市場競爭和戰略決策,結合投資策略、稅收調整等綜合確定。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以數據分析為基礎,設定合理的費率調整係數。費率調整係數應是風險差異的合理反映,不得影響整體費率水平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充足性。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在費率測算過程中可以使用合理的精算職業判斷,主要精算職業判斷的結論、依據與影回響在保險費率報告或精算工作底稿中予以恰當反映。
第三節 費率檢驗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基於費率測算結果,對費率測算過程的合理性進行檢驗。
(一)對重要假設開展敏感性測試,掌握重要假設關於費率測算結果的敏感度,重點關注敏感度高或敏感度變化異常的假設。
(二)將不同方法和模型對應的費率測算結果進行比較,差異程度應處於可接受的範圍內。
(三)在對假設、模型、方法的檢驗過程中,如發現費率測算結果不合理,應及時對基礎數據質量進行追蹤分析。
第二十九條 對於行業組織已頒布行業費率基準的產品類別,保險公司應將費率測算結果與行業純風險損失率、行業平均費用水平等行業費率基準進行對比檢驗,分析差異產生的原因與合理性。費率測算結果與行業費率基準偏差較大的,應重點對費率厘定基礎數據和測算過程進行審視,必要時進行調整。
第三十條 對於重要產品,保險公司應就費率測算結果是否滿足費率厘定預設目標與定位,是否滿足合理性、公平性和充足性要求,是否滿足風險管理要求等進行綜合測試。綜合測試內容應包括財務測試和風險測試。
財務測試是指基於產品特徵、分保水平和消費者價格敏感度等情景假設,根據費率測算結果預測未來保費、保險賠償金和利潤等財務結果。
風險測試是指在財務測試的基礎上,綜合考慮賠付成本和投資收益的波動情況,預測未來現金流的機率分布,從而評估費率測算結果對償付能力風險、準備金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風險的影響程度。
對於另有專項監管要求的產品,根據其要求進行綜合測試。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精算部門在費率檢驗過程中,應及時就所發現的問題向財務、承保、理賠或信息技術等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溝通反饋。相關職能部門應相互配合,及時查明原因,提出改進方案。
第四節 費率確定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將通過費率檢驗的費率測算結果作為正式報批或報備的費率結果,並根據產品的費率結構和風險特徵,形成合適的費率表。
第三十三條 費率表包括基準費率、費率調整係數、費率計算公式等。
第六章 費率監控與調整
第三十四條 對於保費收入占比超過5%的產品或有專項監管要求的產品,保險公司在產品投入使用後應建立費率實施的動態監控機制,定期對現行費率水平與實際經營成本水平的偏差進行回顧分析。費率回顧分析的過程和結果應作為費率調整工作的重要依據,在保險費率精算報告中進行披露。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針對保費收入占比超過5%的產品或有專項監管要求報批或報備的保險產品,在其使用周期內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費率回顧分析工作。
對於參考行業費率基準或同業、再保公司以及國外類似產品費率的,保險公司應密切監控相關風險狀況,適當提高費率回顧分析的頻率,並在相應的核保政策、銷售範圍和利潤分配等方面予以謹慎考慮。
保險公司應重點關註上述產品費率厘定所需數據的積累情況,在充分積累經營數據後重新厘定費率。
第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將費率回顧分析工作與準備金回溯分析工作相結合。如準備金回溯分析發現準備金提取不充足的,應及時對費率回顧分析的相關數據和假設進行調整,費率回顧分析所得出的結論必須以準備金提取充足為前提。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在回顧分析中若發現實際經營成本指標與費率厘定中預期的經營成本指標存在較大偏差,應重點對費率厘定的目標與定位、基礎數據質量、費率測算的假設、方法、模型和參數等進行重新檢視,分析現行費率在合理性、公平性和充足性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視費率回顧分析的結果,綜合考慮消費者保費負擔水平和公司風險狀況,決定是否需要進行費率調整,對於需要調整的產品設計合理的費率調整方案,並將回顧結果作為費率修訂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九條 保險公司一旦發現現行費率水平可能會嚴重損害公司償付能力、準備金或財務穩健性,應立即停止相關產品的使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保險公司報批或報備保險產品時,對於使用示範條款及參考純風險損失率的產品,需提供精算說明,包括附加費率、費率調整係數等;對於僅使用示範條款的產品、有示範條款未使用的產品、自主開發產品,需提交由總精算師或精算責任人簽署的保險費率精算報告。
保險公司應做好保險費率精算報告(說明)的編制、覆核、簽轉和報送等流程管控。
第四十一條 保險費率精算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產品名稱和條款主要責任範圍;
(二)費率結果,包括純風險損失率、附加費率及費率調整係數;
(三)費率厘定基礎數據、數據來源;
(四)費率厘定方法和模型;
(五)費率厘定的主要假設、參數和精算職業判斷;
(六)對於需要進行費率檢驗的,提供費率檢驗情況說明;
(七)對於行業組織已經頒布行業費率基準的,應說明費率結果與行業費率基準的對比情況,必要時還應具體說明差異原因;
(八)在歷史同類產品費率基礎上進行費率厘定的,應說明費率回顧分析的主要方法和結果,以及費率調整的原因、幅度和影響;
(九)對費率報告中容易引起歧義的概念及特定術語的明確解釋;
(十)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做好費率厘定精算工作底稿的編制和保存工作,工作底稿應保存5年以上,其中審批類產品工作底稿應保存10年以上。工作底稿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礎數據、數據來源及提取程式;
(二)基礎數據校驗資料;
(三)費率厘定方法、模型;
(四)費率厘定假設、參數及精算職業判斷的選取和依據;
(五)費率結果及檢驗資料;
(六)對於行業組織已經頒布行業費率基準的,應留存費率結果與行業費率基準對比檢驗的相關資料,包括對差異原因的詳細分析;
(七)在歷史同類產品費率基礎上進行費率厘定的,應留存費率回顧分析和費率調整的相關資料;
(八)對保險費率精算報告編制、覆核、簽轉和報送等進行流程管控的記錄。
第四十三條 若保險公司在費率厘定過程中未遵守本指引的有關規定,違反《保險法》或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將按照《保險法》和《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保險產品費率厘定未盡事宜以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為準。交強險、意外險、健康險及其他另有規定的險種,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指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本指引自2017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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