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體制的初步改革(1978年12月起)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中央對我國經濟體制開始逐步進行改革,並要求在財政體制改革方面先行一步。據此,從1978年底開始,國家對財政體制進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的內容:(1)從1978年底開始,對國營企業試行企業基金辦法、各種形式的利潤留成辦法和盈虧包幹辦法。(2)從1979年起,國家對農墾企業實行財務包乾的辦法,同時提高糧食、肉、禽、蛋等農副產品的收購價格,調低徵購基數,減免一部分農村稅收,以促進農業的恢復與發展。(3)從1979年起,國家對基本建設單位進行由財政撥款改為貸款的試點。(4)從1980年起,國家對省、市、自治區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乾”的財政體制。(5)從1980年起,國家對文教科學衛生事業單位、農業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全面試行預算包幹辦法。(6)從1980年起,在少數城市和少數企業進行利改稅的試點和稅收制度上的其他一些改革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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