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駐廠員

財政駐廠員指按照財政部檢發的《關於中央國營企業財政駐廠員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規定,由財政機關派駐企業執行財政任務的專職人員。1963年起先在中央企業和地方重點企業設立。財政駐廠員的駐廠任務是: (1) 對駐在企業的財務計畫和財務決算進行初步的審核,督促企業按照規定及時地足額地解交利潤和交納稅金; (2) 協助駐在企業加強財務管理,加強經濟核算;(3) 監督駐在企業貫徹執行財政政策和財務制度,遵守財政紀律; (4) 及時向上級反映稅收、監交利潤和財務管理方面的情況和主要問題。設立財政駐廠員,對加強財政管理和財政監督有積極作用。

財政駐廠員開始實行時受財政和稅務雙重領導,1966年開始,由於中央國營企業有關收入方面的財務執行工作交由稅務機關辦理,因此財政駐廠員也歸稅務機關領導,實行財政駐廠員和稅務專管員統一領導,一員進廠。1986年後,為了加強對中央企業的財政監督管理,對中央企業又恢復財政駐廠員管理制度,實行財稅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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