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關於向國營企業派駐財政駐廠員的通知》是81502於1982年8月18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關於向國營企業派駐財政駐廠員的通知
- 發布時間:1982-08-18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82-08-18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生效日期】1982-08-18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山東省政府關於向國營企業派駐財政駐廠員的通知
(1982年8月18日)
國務院國發〔1982〕65號文《批轉財政部關於在國營企業恢復財政駐廠員制度的報告的通知》,已翻印發給你們,現結合我省情況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研究執行。
一、全省大中型地方國營企業(包括商業二級站、加工廠和各系統直接經營業務的公司),都要按國務院規定派駐財政駐廠員。對小型企業中的重點企業,也要視情況需要派駐財政駐廠員。各地、市、縣擬派駐財政駐廠員的企業名單和所需駐廠員名額,由地、市於九月底前報省財政廳研究後,由省編委審定人員編制。財政駐廠員列事業編制,經費由省分配,列支出預算。
二、財政駐廠員的來源,主要從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現有在職幹部中推薦選拔,也可以從財政部門現有的財政專管員中挑選,還可以從已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中選配一部分。選派財政駐廠員的條件是:能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年富力強,熟悉生產經營管理和財會業務。省級企業的財政駐廠員,由省財政廳任命,業務上實行省和地市財政部門雙層領導,以省財政廳為主,日常的管理工作,由地市財政局負責,其工作調動、工資調整、提升任免等由省財政廳審批。地、市、縣屬企業財政駐廠員,由地市財政局任命、領導和管理。
三、各級財政駐廠員,要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配齊。派駐工作要積極慎重,逐步展開。當前重點要抓好駐廠員的推薦挑選工作,成熟一批,任命一批。省級企業主管部門要在今年年底以前,提出第一批推薦人員名單,人數應不少於所屬企業應配人數的二分之一,報財政廳審批。各級財政部門,對已有駐廠經驗的駐廠員,可直接派駐到企業;對還沒有駐廠經驗的,要有計畫地進行訓練或由工作熟練的同志帶領,按企業分布情況,劃片組成駐廠組,取得經驗後再派駐到企業。各地市在派駐過程中遇到問題,可直接與省財政廳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