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非生產性積累支出最低數量上限

財政非生產性積累支出最低數量上限是指財政為維持其原有的效能和服務水平所必須安排非生產性固定資產支出的最低數量。隨著人口的增加,為了維持人們原有的消費水平,不僅要增加消費基金,而且財政要增加一些非生產性積累,以保證維持社會共同消費水平的穩定。例如學校、醫院、幼稚園等所需的房屋建築物等設施,必須隨人口及事業的發展而增加,否則,這些部門會由於受基礎設施的影響而無法增加應該增加的脤務量,造成脤務數量及質量的下降,影響社會公共消費水平的穩定與提高。

財政非生產性積累支出的最低數量界限,主要受以下因素影響:由前年度非生產性積累支出引起的用於維持所必須進行的非生產性積累的再投資。非生產性固定資產和生產性固定資產一樣,具有使用周期長的特點,可以多年發揮作用。但要維持原有使用效率,在有效期內,還要對其進行維持和修補,需要追加投資。這部分投資是由原投資引起的,它是確定財政非生產性積累支出最低數量界限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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