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印發第三批《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第三批《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通知在1999.02.04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關於印發第三批《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9年02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執業行為,提高註冊會計師執業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的規定,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擬訂了第三批《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包括《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6號——關聯方及其交易》、《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7號——持續經營》、《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8號——違反法規行為》、《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9號——與已審計會計報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0號——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下的審計》、《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2號——考慮內部審計工作》、《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3號——管理當局聲明》、《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4號——與管理當局的溝通》、《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5號——合併會計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6號——特殊目的業務審計報告》,現予以發布,於1999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6號——關聯方及其交易》與《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的執行範圍相一致,只適用於上市公司審計,其他企業的審計可暫不執行。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本批准則中所稱會計師事務所,均包括審計事務所。各地區、各部門以前發布的相關規定,應一併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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